河北漢偷情後成植物人遭炒 法院僅判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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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河北省沙河市一宗勞資糾紛,因案情牽涉婚外情、突發重病及解僱爭議而引起關注。 案中男員工張某甲早於2014年4月入職涉案公司,至2024年1月與單位一名女同事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突然腦出血並引發腦疝,其後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情況等同植物人。 公司同年3月向其當時配偶劉某送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家屬其後提出仲裁及民事訴訟,要求補繳社保、支付疾病救濟費、醫療補助費及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等,總額逾38萬元人民幣。 沙河市法院一審最終裁定,公司解僱程序合法,只須支付約11,159元病假工資,其餘申索全部駁回。
Key Points
-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案件內容,顯示張某甲於2014年4月入職涉案公司,事件其後在河北沙河市法院進入一審程序。
- 判決書指,張某於2024年1月22日晚上與公司女同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後突發腦出血,並導致腦疝等嚴重後果。
- 兩家報道均指,張某甲自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家屬其後以公司在患病期間單方面解約為由提出追討。
- 公司於2024年3月在通知工會後,正式向張某當時的妻子劉某送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主張做法合法合規。
- 張某甲母親先向當地申請仲裁,仲裁委於今年1月僅支持支付病假工資約9,764元,其後家屬再提民事訴訟。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值得留意之處,不只在於案情離奇,而是法院如何處理員工患病保障與僱主紀律處分之間的界線。 若公司規章內容清晰、程序完備,法庭未必會因員工其後重病而否定解僱決定;對僱主制訂員工守則、對僱員理解紀律後果,都有一定參考價值。
案件爭議核心,在於公司可否在員工重病、甚至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 原告一方認為,公司在張某甲病發後單方面解約,屬違法解除勞動合約,因此除病假工資外,還應補繳社保,並支付疾病救濟費、醫療補助費及違法解僱賠償金,合共超過38萬元人民幣。 公司則抗辯稱,解除勞動關係是依照規章制度作出,毋須承擔補償、賠償及醫療相關費用。
據《星島》引述判決書內容,法院審理時特別提到,張某曾作為職工代表,親自參與制定公司員工守則,理應清楚知道「與異性同事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可被即時解僱,且不獲補償。 法官並指出,勞動者雖然處於患病期,但其權利並非毫無邊界,疾病本身不能成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道德要求的「免責盾牌」。 這一點成為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合法的重要理由之一。
在程序上,案件亦經過仲裁再進入法院審理。 張某甲母親先向當地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於2026年1月作出裁決,只支持公司支付病假工資約9,764元人民幣。 家屬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希望推翻仲裁結果並爭取更高賠償。 不過,一審法院最後只判公司支付約11,159元病假工資,較仲裁金額略高,但其餘包括社保補繳、疾病救濟費、醫療補助費及違法解僱賠償等請求,全部不獲支持。
從報道可見,兩家媒體對案件主要事實大致一致,包括事發地點在河北沙河、張某甲於2024年1月病發、公司於同年3月發出解僱通知,以及法院最終只支持病假工資申索。 差異主要在於細節表述:on.cc較集中交代仲裁及索償項目,並列出一審判給病假工資約11,159元;《星島》則補充公司曾通知工會,以及法院引用員工守則與「公序良俗」作為判斷依據。
對香港職場而言,雖然案件發生在內地,適用的也是當地勞動法及司法標準,但它反映一個常見而敏感的問題:員工私人行為若與同事有關,並被公司規章明確列為嚴重違紀,最終可能演變成勞資訴訟。 同時,家屬在員工失去行為能力後代為追討權益,也顯示勞資糾紛往往不止於工資問題,還會延伸至醫療、社保及解僱合法性等多重爭議。
案件爭議核心,在於公司可否在員工重病、甚至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 原告一方認為,公司在張某甲病發後單方面解約,屬違法解除勞動合約,因此除病假工資外,還應補繳社保,並支付疾病救濟費、醫療補助費及違法解僱賠償金,合共超過38萬元人民幣。 公司則抗辯稱,解除勞動關係是依照規章制度作出,毋須承擔補償、賠償及醫療相關費用。
據《星島》引述判決書內容,法院審理時特別提到,張某曾作為職工代表,親自參與制定公司員工守則,理應清楚知道「與異性同事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可被即時解僱,且不獲補償。 法官並指出,勞動者雖然處於患病期,但其權利並非毫無邊界,疾病本身不能成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道德要求的「免責盾牌」。 這一點成為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合法的重要理由之一。
在程序上,案件亦經過仲裁再進入法院審理。 張某甲母親先向當地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於2026年1月作出裁決,只支持公司支付病假工資約9,764元人民幣。 家屬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希望推翻仲裁結果並爭取更高賠償。 不過,一審法院最後只判公司支付約11,159元病假工資,較仲裁金額略高,但其餘包括社保補繳、疾病救濟費、醫療補助費及違法解僱賠償等請求,全部不獲支持。
從報道可見,兩家媒體對案件主要事實大致一致,包括事發地點在河北沙河、張某甲於2024年1月病發、公司於同年3月發出解僱通知,以及法院最終只支持病假工資申索。 差異主要在於細節表述:on.cc較集中交代仲裁及索償項目,並列出一審判給病假工資約11,159元;《星島》則補充公司曾通知工會,以及法院引用員工守則與「公序良俗」作為判斷依據。
對香港職場而言,雖然案件發生在內地,適用的也是當地勞動法及司法標準,但它反映一個常見而敏感的問題:員工私人行為若與同事有關,並被公司規章明確列為嚴重違紀,最終可能演變成勞資訴訟。 同時,家屬在員工失去行為能力後代為追討權益,也顯示勞資糾紛往往不止於工資問題,還會延伸至醫療、社保及解僱合法性等多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