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奸醉酒女友人罪成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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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9月23日就一宗强奸案判刑,21岁被告萧浩然因于2023年8月26日在东涌迎东邨迎悦楼一单位内强奸女子X,被判入狱6年。 法官郭启安指出,被告与事主本属朋友,却在对方醉酒、明显脆弱的情况下将她带回家中施暴,属处心积虑及乘人之危;法庭同时接纳创伤报告所述,指事主患有创伤后压力症,事隔3年仍未缓解,精神状态与日常生活持续受到严重影响。
Key Points
- 被告萧浩然现年21岁,案发时18岁,被控一项强奸罪,经审讯后被陪审团一致裁定罪成。
- 案情指事主于案发前约4个月经朋友认识被告,之后通过通讯软件及网络游戏保持联系,案发前一晚相约到尖沙咀天文台道酒吧饮酒。
- 事主饮至大醉并多次呕吐,其后与同住东涌的被告乘的士离开;控方案情称她曾要求司机送她回家,但被告表示她喝醉了,不用理会,最终的士驶往被告住所。
- 法庭引述证供指,两人约凌晨5时到达被告住所后,事主再次呕吐,被告在替她清理呕吐物期间抚摸其胸部、脱去其上衣,事主曾说“唔好”“放过我”,并曾发讯息叫朋友来接她。
- 法官指出,被告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事主,虽然辩方提到没有射精、事主也没有感染性病,但均不足以减刑;法庭以6年4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年轻及无案底后减至6年。
Why It Matters
本案判词清楚表明,香港法院对涉及醉酒受害人、朋友关系中的背信行为,以及乘人之危的性犯罪,会视为严重加刑因素。 另一方面,创伤报告揭示的长期精神后遗症,也让公众更具体看到性暴力对受害人生活、工作、亲密关系及治疗过程的持续打击。
在判刑阶段,辩方曾为被告求情,称他因祖父医疗费用而承受财政及精神压力,案发前后曾到精神科求诊,并确诊焦虑症,但同时表明焦虑并非犯案原因。 郭官明确表示,香港是高压社会,很多人都面对压力与焦虑,被告的焦虑情况不能构成减刑理由,也拒绝因此押后判刑。 郭官并直言,事件固然令被告承受后果,但“畀佢糟蹋嗰个重惨”,意指受害人所受伤害更深,并劝被告调整心情、接受现实,出狱后重新做人。
关于事主情况,法庭引述创伤报告指出,她在案件后承受重大而持久的心理创伤,罹患创伤后压力症,至今3年仍未缓解。 报告提到,她情绪波动明显,容易发怒,会突然尖叫,也曾投掷家中物品,与家人发生冲突,甚至需要执法部门介入。 另有报道指出,她曾接受非自愿精神科住院治疗,显示病情一度相当严重。 她的人际关系和日常功能也受损,对他人失去信任,与男友关系转差,回避亲密身体接触,男友更一度考虑分手。 由于精神科药物副作用,她曾中断服药,并依赖吸烟,报告建议她持续接受心理治疗及社工支援。
案情方面,控方指事主当晚在酒吧喝下约10杯酒,醉至不胜酒力,在的士上也曾呕吐,而的士行车记录仪显示被告当时仍然清醒。 事主供称,在被告家中再次呕吐后,被告一边替她清理,一边对她作出猥亵及性侵犯行为,之后更拨开她的手机,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她。 on.cc报道则称,事主在过程中曾表示“唔好”及“放过我”,并试图反抗但未能成功。 事后,被告离开房间,并向她发讯息称“醒咗自己走,我理你唔到”,其后由朋友接走,翌日在朋友陪同下报警;被告于同月30日被捕。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强调,本案并非单纯酒后失控,而是被告利用事主醉酒、无力自保的状态,破坏朋友之间的信任,为满足一己私欲而犯案。 法庭也指出,即使辩方提及被告曾饮酒、没有射精、事主没有感染性病,均不足以削弱案件严重性。 在香港性犯罪量刑中,受害人是否清醒、双方是否存在信任关系,以及犯案者是否利用对方无法有效同意的状态,往往是法院衡量罪责的重要因素;本案正反映这些因素如何直接影响刑期。
在判刑阶段,辩方曾为被告求情,称他因祖父医疗费用而承受财政及精神压力,案发前后曾到精神科求诊,并确诊焦虑症,但同时表明焦虑并非犯案原因。 郭官明确表示,香港是高压社会,很多人都面对压力与焦虑,被告的焦虑情况不能构成减刑理由,也拒绝因此押后判刑。 郭官并直言,事件固然令被告承受后果,但“畀佢糟蹋嗰个重惨”,意指受害人所受伤害更深,并劝被告调整心情、接受现实,出狱后重新做人。
关于事主情况,法庭引述创伤报告指出,她在案件后承受重大而持久的心理创伤,罹患创伤后压力症,至今3年仍未缓解。 报告提到,她情绪波动明显,容易发怒,会突然尖叫,也曾投掷家中物品,与家人发生冲突,甚至需要执法部门介入。 另有报道指出,她曾接受非自愿精神科住院治疗,显示病情一度相当严重。 她的人际关系和日常功能也受损,对他人失去信任,与男友关系转差,回避亲密身体接触,男友更一度考虑分手。 由于精神科药物副作用,她曾中断服药,并依赖吸烟,报告建议她持续接受心理治疗及社工支援。
案情方面,控方指事主当晚在酒吧喝下约10杯酒,醉至不胜酒力,在的士上也曾呕吐,而的士行车记录仪显示被告当时仍然清醒。 事主供称,在被告家中再次呕吐后,被告一边替她清理,一边对她作出猥亵及性侵犯行为,之后更拨开她的手机,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她。 on.cc报道则称,事主在过程中曾表示“唔好”及“放过我”,并试图反抗但未能成功。 事后,被告离开房间,并向她发讯息称“醒咗自己走,我理你唔到”,其后由朋友接走,翌日在朋友陪同下报警;被告于同月30日被捕。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强调,本案并非单纯酒后失控,而是被告利用事主醉酒、无力自保的状态,破坏朋友之间的信任,为满足一己私欲而犯案。 法庭也指出,即使辩方提及被告曾饮酒、没有射精、事主没有感染性病,均不足以削弱案件严重性。 在香港性犯罪量刑中,受害人是否清醒、双方是否存在信任关系,以及犯案者是否利用对方无法有效同意的状态,往往是法院衡量罪责的重要因素;本案正反映这些因素如何直接影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