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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巴司機危駕撞欄傷多人 判囚6個月停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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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巴司機危駕撞欄傷多人 判囚6個月停牌3年

Summary

九龍城裁判法院8月28日就一宗城巴A22線巴士撞欄案作出判刑,現年24歲的時任城巴司機劉綽禧,被裁定兩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判監6個月。 裁判官莫子聰同時下令被告停牌3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法庭認為巴士車廂閉路電視清楚顯示,被告駕駛時精神極度不足、曾打盹及需要閉目養神,最終釀成意外。

Key Points

  • 案中被告劉綽禧現年24歲,案發時為城巴司機,否認兩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 事發於2025年5月1日中午12時24分左右,涉案巴士為由藍田開往機場的A22線,駛至西九龍公路北行、通往機場方向的分岔路口時失事。
  • 巴士當時載有21名乘客,撞上防撞欄及水馬後停下,事件造成逾20人受傷,其中兩名傷者分別有肋骨、腰椎棘突及胸椎爆裂性骨折。
  • 醫療報告顯示,兩名重傷者分別留醫3日及9日;控罪亦分別涉及受傷的黃姓及王姓事主。
  • 莫官指車廂片段見到被告輪流揉眼、雙手掩面、低頭,並曾「釣魚」,顯示其神態疲憊,遠遜合格及謹慎駕駛者應有水平。

Why It Matters

本案除了即時監禁,亦附帶長達3年的停牌令,對職業司機而言後果相當直接,亦顯示法庭對疲勞駕駛導致嚴重傷亡的態度明確。 對經常乘搭機場巴士及長途路線的乘客來說,案件再次提醒,司機是否在適合駕駛的身體和精神狀態下開車,與公共交通安全息息相關。 法庭接納的案情指出,劉綽禧於案發當日駕駛城巴A22線,由藍田前往機場,車上共有21名乘客。 當巴士駛至涉案分岔路口時,右邊車頭撞向路口的防撞欄及水馬,之後巴士完全停下,被告同日被捕。 兩名傷者傷勢較重,其中一人右邊肋骨及腰椎棘突骨折,另一人則有胸椎爆裂性骨折,分別留醫3日及9日。 被告早前自辯時稱,他於2021年考獲車牌,2023年成為城巴司機,案發前從未發生交通意外,亦熟悉涉案路線。 他又稱,案發當天凌晨4時起床,約半小時後上班駕駛,自覺精神狀況良好。 不過,他指事發一刻曾突然「眼前一黑」,恢復知覺時已見巴士車頭非常接近防撞設施,於是向左扭軚,希望避免碰撞。 控方盤問期間,庭上播放巴士內部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有揉眼、雙手掩面及低頭等動作。 控方質疑,這些動作反映他正設法提神,並指意外是因疲累及打瞌睡所致。 被告則解釋,當時是有沙塵吹入眼睛,令雙眼痕癢,部分動作只是小動作;至於頭部一度向前垂下近似碰向軚盤,他稱那只是拉伸頸部的動作。 莫子聰裁判官在裁決中明言,不接納被告有關沙塵入眼的說法,形容屬強詞奪理及荒謬。 對於所謂拉伸頸部的解釋,莫官亦認為不合理,指出若被告真正顧及乘客安危,不會在巴士行駛期間自私地進行拉伸。 法庭同樣不接納被告「眼前一黑」的辯解,認為從片段可見,被告當時身體疲憊,卻不顧危險繼續駕駛,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未婚、中六程度、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稱本案從客觀危險性而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兩名傷者亦已康復,沒有嚴重後遺症。 辯方又呈上被告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表示對事件非常自責和內疚,家人則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 不過,莫官表示,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反映沒有悔意,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最終判囚6個月。 案件編號為KCCC2691/2025。
法庭接納的案情指出,劉綽禧於案發當日駕駛城巴A22線,由藍田前往機場,車上共有21名乘客。 當巴士駛至涉案分岔路口時,右邊車頭撞向路口的防撞欄及水馬,之後巴士完全停下,被告同日被捕。 兩名傷者傷勢較重,其中一人右邊肋骨及腰椎棘突骨折,另一人則有胸椎爆裂性骨折,分別留醫3日及9日。 被告早前自辯時稱,他於2021年考獲車牌,2023年成為城巴司機,案發前從未發生交通意外,亦熟悉涉案路線。 他又稱,案發當天凌晨4時起床,約半小時後上班駕駛,自覺精神狀況良好。 不過,他指事發一刻曾突然「眼前一黑」,恢復知覺時已見巴士車頭非常接近防撞設施,於是向左扭軚,希望避免碰撞。 控方盤問期間,庭上播放巴士內部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有揉眼、雙手掩面及低頭等動作。 控方質疑,這些動作反映他正設法提神,並指意外是因疲累及打瞌睡所致。 被告則解釋,當時是有沙塵吹入眼睛,令雙眼痕癢,部分動作只是小動作;至於頭部一度向前垂下近似碰向軚盤,他稱那只是拉伸頸部的動作。 莫子聰裁判官在裁決中明言,不接納被告有關沙塵入眼的說法,形容屬強詞奪理及荒謬。 對於所謂拉伸頸部的解釋,莫官亦認為不合理,指出若被告真正顧及乘客安危,不會在巴士行駛期間自私地進行拉伸。 法庭同樣不接納被告「眼前一黑」的辯解,認為從片段可見,被告當時身體疲憊,卻不顧危險繼續駕駛,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未婚、中六程度、與家人同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稱本案從客觀危險性而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兩名傷者亦已康復,沒有嚴重後遺症。 辯方又呈上被告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表示對事件非常自責和內疚,家人則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 不過,莫官表示,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反映沒有悔意,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最終判囚6個月。 案件編號為KCCC269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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