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染愛滋仍多次嫖娼 一審判囚一年兼罰款
AM730 · 2 SOURCESabout 2 hours ago4 MIN

Summary
四川省宜賓市敍州區人民法院近日就一宗涉及愛滋病感染者嫖娼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43歲呂姓男子被裁定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罰款2,000元人民幣。 控方案情指,呂男早於2019年已確診患有愛滋病,並一直定期接受藥物治療,但其後仍在2025年5月至8月期間,在宜賓市敍州區與兩名從事性工作的女子進行性交易共5次。 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並提到被告在警方電話通知後到案,如實供述罪行及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報道亦引述案件法律要點指出,傳播性病罪並不以實際造成他人感染為必要條件,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愛滋病等嚴重性病,仍然實施賣淫或嫖娼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Key Points
- 宜賓市敍州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裁定,43歲呂姓男子犯傳播性病罪,判囚1年及罰款2,000元人民幣。
- 檢方指呂男於2019年確診愛滋病,其後一直定期接受藥物治療,屬明知自身病情下作案。
- 案情指他於2025年5月至8月期間,在敍州區與胡某及孫某兩名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共5次。
- 呂男分別向兩人支付肉金330元及200元,相關交易地點均在四川宜賓市敍州區內發生。
- 呂男經警方電話通知後到案,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採納量刑建議於8月25日作判。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值得留意之處,在於內地對傳播性病罪的構成門檻,並非一定要證明他人已被感染,而是着重行為人是否明知患有嚴重性病仍從事賣淫或嫖娼行為。 這亦反映在刑事審訊中,如實供述及認罪認罰雖可作從寬因素考慮,但在涉及公共衞生風險的案件中,法院仍可判處實際監禁。
案件由內地媒體報道後引起關注,核心爭議並非被告最終有否令他人染病,而是他在已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的情況下,仍然多次進行有償性交易。 根據敍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呂男在2019年確診後一直接受定期藥物治療,換言之,他對自身健康狀況並不存在不知情的空間。 在此背景下,控方認為其後於2025年5月至8月的5次嫖娼行為,已觸犯刑法中有關傳播性病罪的規定。
從已披露案情可見,涉案性交易對象為兩名從事性工作的女子,分別為胡某及孫某,呂男曾向兩人支付330元及200元作為肉金。 兩家報道均未提及兩名女子是否因此受到感染,亦未交代案件中有否出現其他受害人或衍生民事索償。 但am730引述的法律說明指出,這類案件的定罪重點不在於是否已造成實際感染後果,而在於明知患病仍實施賣淫、嫖娼行為本身。 這一點,正是法院最終認定罪成的重要法律基礎。
程序方面,呂男並非被當場拘捕,而是在接獲警方電話通知後到案,之後如實供述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 按照報道所述,法院在量刑時已將這些情節列作可從寬處理因素,最終採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判決於上月25日,即2026年8月25日作出,屬一審裁決。 目前報道未有提及被告是否提出上訴。
從公共衞生與刑事法角度看,案件亦提醒社會,涉及愛滋病等嚴重傳染病時,法律處理不僅着眼於個人私德,而是同時考慮對他人健康風險及社會秩序的影響。 對香港讀者來說,雖然案件發生於四川,適用的是內地刑法及司法實務,但其所反映的議題,包括高風險性行為、知情後仍作出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以及在刑事程序中認罪對量刑的影響,均具一定參考價值。
案件由內地媒體報道後引起關注,核心爭議並非被告最終有否令他人染病,而是他在已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的情況下,仍然多次進行有償性交易。 根據敍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呂男在2019年確診後一直接受定期藥物治療,換言之,他對自身健康狀況並不存在不知情的空間。 在此背景下,控方認為其後於2025年5月至8月的5次嫖娼行為,已觸犯刑法中有關傳播性病罪的規定。
從已披露案情可見,涉案性交易對象為兩名從事性工作的女子,分別為胡某及孫某,呂男曾向兩人支付330元及200元作為肉金。 兩家報道均未提及兩名女子是否因此受到感染,亦未交代案件中有否出現其他受害人或衍生民事索償。 但am730引述的法律說明指出,這類案件的定罪重點不在於是否已造成實際感染後果,而在於明知患病仍實施賣淫、嫖娼行為本身。 這一點,正是法院最終認定罪成的重要法律基礎。
程序方面,呂男並非被當場拘捕,而是在接獲警方電話通知後到案,之後如實供述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 按照報道所述,法院在量刑時已將這些情節列作可從寬處理因素,最終採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判決於上月25日,即2026年8月25日作出,屬一審裁決。 目前報道未有提及被告是否提出上訴。
從公共衞生與刑事法角度看,案件亦提醒社會,涉及愛滋病等嚴重傳染病時,法律處理不僅着眼於個人私德,而是同時考慮對他人健康風險及社會秩序的影響。 對香港讀者來說,雖然案件發生於四川,適用的是內地刑法及司法實務,但其所反映的議題,包括高風險性行為、知情後仍作出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以及在刑事程序中認罪對量刑的影響,均具一定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