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m斗殴案老妇认袭击女童判囚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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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观塘apm中庭今年8月发生的三名女子打斗案,法院已经作出处理。退休妇梁丽霞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打斗罪及一项普通袭击罪,被判就打斗罪罚款3000元,另就袭击女童罪判囚20日。 裁判官李志豪指出,涉案女童当时没有攻击梁丽霞,也没有能力还手,除表面伤势外,事件还对其心理造成伤害,因此认为监禁无可避免。 另外两名被告徐洋及吴嘉媛,最终均获准以1000元签保守行为12个月处理。
Key Points
- 三名女被告分别为梁丽霞、徐洋及吴嘉媛,同被控于2026年8月26日在观塘道418号创纪之城第5期apm中庭参与非法打斗。
- 梁丽霞另被控同日同地普通袭击杨姓女童;梁与吴嘉媛为母女,徐洋则为持双程证的34岁无业女子。
- 案情指当日下午4时40分,梁与吴带同吴的儿子游玩,徐也带同其女儿在场,三人原本互不相识。
- 现场设有供儿童玩乐的篮球游戏,两名儿童因争篮球起争执,其后两名成人互相指责,冲突迅速升级。
- 法院接纳案情指徐洋先打了梁丽霞一巴掌,梁随后还手袭击徐的头部,吴嘉媛再冲前与徐互相用手殴打。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对香港读者的直接意义,在于法院清楚区分成人之间的互殴,与针对无力还手女童的袭击,量刑取向明显不同。 事件也说明,在商场这类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一旦因照顾儿童或游乐安排问题失控,后果不只涉及刑责,还可能波及家人工作、保释条件及后续生活安排。
案情显示,事发地点属于公众地方,并有闭路电视覆盖。 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梁丽霞与女儿吴嘉媛带同吴的儿子在场游玩,徐洋则带同其女儿到场,三人彼此并不认识。 期间,两名儿童在篮球游戏区因争篮球发生争执,之后演变成成人之间互相指责。 根据法院接纳的案情,徐洋先打了梁丽霞一巴掌,梁之后还手袭击徐的头部,吴嘉媛再冲向徐,两人互相用手殴打对方。 混乱之中,梁丽霞推了杨姓女童一下,并打了她一巴掌,导致女童跌倒在地,随后由吴嘉媛报警。
医疗报告显示,梁丽霞右臂及脸部受伤,徐洋右臂触痛并有1厘米表皮擦伤,而涉案女童右面颊发红。 梁丽霞被捕后在警诫下表示:“个𡃁妹蝦我個孫”,意思是“那个小女孩欺负我孙子”,又称自己于是推了对方并打了对方脸一下,想“教训”她。 徐洋则表示:“因为那个女人拉住我,我才用手抓伤她。”吴嘉媛表示:“因为她先打我妈,所以我才还手。” 这些说法显示,涉案各人都承认自己在冲突中有出手,但对起因及责任分配各有说法。
庭上处理徐洋一案时也一度出现波折。徐洋在听完案情后,表示不同意部分内容,称其女儿没有打梁的孙子,又说是梁一直责骂其女儿,并称:“我确实有打阿婆,但我忍了好久才打。” 裁判官李志豪曾多次确认徐洋是否需要法律代表,案件其后一度押后。 之后徐洋由当值律师代表,申请撤回认罪答辩及定罪,最终获准与吴嘉媛一样,以1000元签保守行为1年处理。 吴嘉媛的案件同样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
至于梁丽霞求情时,辩方指出她已退休,是家庭主妇,孙子现年3岁,生活费由女儿吴嘉媛负责。 辩方又称,本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回响,吴嘉媛也因此失去工作,梁丽霞对自己一时冲动袭击女童感到非常后悔,并愿意向公众、徐洋及涉案女童真诚道歉,希望法院从轻发落。 裁判官量刑时考虑到梁认罪、有悔意、愿意道歉,也没有逃避责任,因此就公众地方打斗罪以罚款处理;但就袭击女童一罪,法院认为女童当时既没有攻击梁,也没有能力还手,加上事件可能对其心理造成伤害,故判囚20日。
案件也反映,法院在处理同一场冲突时,会按各人角色、受害人身份及实际行为分别量刑。 成人互殴在某些情况下可用守行为或罚款处理,但若涉及对儿童动手,尤其在对方无力反抗的情况下,法院会视为更严重的暴力行为。 对经常带小朋友到商场游玩的家庭而言,这宗案件也提醒公众,儿童之间的小争执若未能冷静处理,极易在短时间内演变成刑事案件。
案情显示,事发地点属于公众地方,并有闭路电视覆盖。 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梁丽霞与女儿吴嘉媛带同吴的儿子在场游玩,徐洋则带同其女儿到场,三人彼此并不认识。 期间,两名儿童在篮球游戏区因争篮球发生争执,之后演变成成人之间互相指责。 根据法院接纳的案情,徐洋先打了梁丽霞一巴掌,梁之后还手袭击徐的头部,吴嘉媛再冲向徐,两人互相用手殴打对方。 混乱之中,梁丽霞推了杨姓女童一下,并打了她一巴掌,导致女童跌倒在地,随后由吴嘉媛报警。
医疗报告显示,梁丽霞右臂及脸部受伤,徐洋右臂触痛并有1厘米表皮擦伤,而涉案女童右面颊发红。 梁丽霞被捕后在警诫下表示:“个𡃁妹蝦我個孫”,意思是“那个小女孩欺负我孙子”,又称自己于是推了对方并打了对方脸一下,想“教训”她。 徐洋则表示:“因为那个女人拉住我,我才用手抓伤她。”吴嘉媛表示:“因为她先打我妈,所以我才还手。” 这些说法显示,涉案各人都承认自己在冲突中有出手,但对起因及责任分配各有说法。
庭上处理徐洋一案时也一度出现波折。徐洋在听完案情后,表示不同意部分内容,称其女儿没有打梁的孙子,又说是梁一直责骂其女儿,并称:“我确实有打阿婆,但我忍了好久才打。” 裁判官李志豪曾多次确认徐洋是否需要法律代表,案件其后一度押后。 之后徐洋由当值律师代表,申请撤回认罪答辩及定罪,最终获准与吴嘉媛一样,以1000元签保守行为1年处理。 吴嘉媛的案件同样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
至于梁丽霞求情时,辩方指出她已退休,是家庭主妇,孙子现年3岁,生活费由女儿吴嘉媛负责。 辩方又称,本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回响,吴嘉媛也因此失去工作,梁丽霞对自己一时冲动袭击女童感到非常后悔,并愿意向公众、徐洋及涉案女童真诚道歉,希望法院从轻发落。 裁判官量刑时考虑到梁认罪、有悔意、愿意道歉,也没有逃避责任,因此就公众地方打斗罪以罚款处理;但就袭击女童一罪,法院认为女童当时既没有攻击梁,也没有能力还手,加上事件可能对其心理造成伤害,故判囚20日。
案件也反映,法院在处理同一场冲突时,会按各人角色、受害人身份及实际行为分别量刑。 成人互殴在某些情况下可用守行为或罚款处理,但若涉及对儿童动手,尤其在对方无力反抗的情况下,法院会视为更严重的暴力行为。 对经常带小朋友到商场游玩的家庭而言,这宗案件也提醒公众,儿童之间的小争执若未能冷静处理,极易在短时间内演变成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