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飛鵝山車內非禮及O Camp案 高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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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涉及多名女事主的性罪行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為現年31歲、代號Y的男子,他否認3項非禮罪、1項強姦罪及1項窺淫罪。 控方指,案件涉及5名女子,分別以A至E作識別, alleged incidents 橫跨2023年1月至8月,地點包括九龍飛鵝山、元朗大棠渡假村,以及大嶼山一個迎新營場地。 控方開案陳詞稱,被告涉嫌在不同社交場合認識多名女事主後作出猥褻侵犯,包括在車內向女子上下其手、在露營活動期間強姦女子,以及在迎新營內非禮及偷窺女子洗澡。 首名出庭作供的A表示,她當晚原本要求前往觀塘,但在車上睡着後,醒來時發現被告把車駛至飛鵝山,並對她作出非禮行為,更強迫她替被告手淫。
Key Points
- 被告Y被控於2023年1月13日在黃大仙扎山道飛鵝山,猥褻侵犯女子A,屬其中一項非禮控罪。
- 另一項較嚴重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7月23日在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一房間內強姦女子B。
- 控方又指,被告於2023年8月23日在新界某路邊非禮女子C,並於8月27日在大嶼山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梁紹榮度假村房間內非禮女子D。
- 窺淫控罪則指,被告於2023年8月28日在同一度假村房間內,暗中觀察身處可合理預期會裸露私密部位環境中的女子E。
- A供稱,她經社交媒體認識被告,案發當晚在蘭桂坊飲酒後乘坐對方車輛離開,其後在車上睡着,醒來時已遭被告親吻、揭衣捏胸及強迫手淫。
Why It Matters
案件把多宗來自不同場合的指控放在同一審訊中處理,包括夜生活場所、露營活動及大學迎新營,令公眾關注陌生或半熟關係中的性暴力風險。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涉及迎新營及集體活動中的身體界線、私隱保障,以及受害人如何在法庭上逐一陳述經過。
控方在庭上指出,A與被告是透過社交媒體認識,案發當日A與朋友到蘭桂坊飲酒,期間與同樣身處蘭桂坊的被告見面,兩人曾短暫交談。 其後,A的一名女性朋友醉酒,另一名男性朋友留下照顧該名女友人,A則乘搭被告的車輛離開。 A供稱,她當晚曾飲5小杯Tequila及兩小杯Jägerbomb,但她認為有關酒量不足以令自己失去意識。
A表示,她在車上曾向被告表示想去觀塘,其後在車輛行駛期間入睡。 她醒來時感到有東西壓着自己,睜眼後看見是被告,對方不但親吻她,還對她上下其手,包括揭起她的上衣、捏其胸部,並一手捉住自己的陰莖靠近她下體。 A在庭上稱,當時她曾說「唔好」及「唔想」,但被告沒有停止。 她又指,在拒絕性行為後,被告捉住她的手,強迫她替他手淫,最終射精在她的肚子上。
控方開案陳詞亦交代其餘幾名女事主的指控內容。控方稱,女子B是在一個紅十字會活動中認識被告,其後在活動期間於房內遭被告強姦。 至於女子C、D及E,則是在香港教育大學迎新營中認識被告。 控方指,C在被告車上被摸大腿數分鐘,並遭被告以陽具摩擦其陰道。 D則在公共休息室坐在椅子上時,遭被告摸大腿,並隔着衣物把陽具放在她面前。 E則在洗澡期間遭被告拉開浴簾,因而引伸出窺淫控罪。
根據控罪內容,案件所涉時間分布相當密集,由2023年1月的飛鵝山事件,到7月元朗大棠渡假村的強姦指控,再到8月下旬新界路邊及大嶼山度假村內的多項指控。 控方認為,這些事件雖然發生在不同地點,但均涉及被告在與女事主接觸後作出性侵犯行為。 被告則對全部控罪不認罪,案件現由高等法院審理,案件編號為HCCC 153/2024。
控方在庭上指出,A與被告是透過社交媒體認識,案發當日A與朋友到蘭桂坊飲酒,期間與同樣身處蘭桂坊的被告見面,兩人曾短暫交談。 其後,A的一名女性朋友醉酒,另一名男性朋友留下照顧該名女友人,A則乘搭被告的車輛離開。 A供稱,她當晚曾飲5小杯Tequila及兩小杯Jägerbomb,但她認為有關酒量不足以令自己失去意識。
A表示,她在車上曾向被告表示想去觀塘,其後在車輛行駛期間入睡。 她醒來時感到有東西壓着自己,睜眼後看見是被告,對方不但親吻她,還對她上下其手,包括揭起她的上衣、捏其胸部,並一手捉住自己的陰莖靠近她下體。 A在庭上稱,當時她曾說「唔好」及「唔想」,但被告沒有停止。 她又指,在拒絕性行為後,被告捉住她的手,強迫她替他手淫,最終射精在她的肚子上。
控方開案陳詞亦交代其餘幾名女事主的指控內容。控方稱,女子B是在一個紅十字會活動中認識被告,其後在活動期間於房內遭被告強姦。 至於女子C、D及E,則是在香港教育大學迎新營中認識被告。 控方指,C在被告車上被摸大腿數分鐘,並遭被告以陽具摩擦其陰道。 D則在公共休息室坐在椅子上時,遭被告摸大腿,並隔着衣物把陽具放在她面前。 E則在洗澡期間遭被告拉開浴簾,因而引伸出窺淫控罪。
根據控罪內容,案件所涉時間分布相當密集,由2023年1月的飛鵝山事件,到7月元朗大棠渡假村的強姦指控,再到8月下旬新界路邊及大嶼山度假村內的多項指控。 控方認為,這些事件雖然發生在不同地點,但均涉及被告在與女事主接觸後作出性侵犯行為。 被告則對全部控罪不認罪,案件現由高等法院審理,案件編號為HCCC 1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