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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煽动公开非礼案事主资料 男子改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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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煽动公开非礼案事主资料 男子改判缓刑

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处理一宗涉及网上煽惑“起底”的刑罚上诉案,30岁上诉人陈奕霖早前承认一项煽惑他人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原审被判监2个月,其后就刑期提出上诉。 暂委法官张洁宜在判词中指出,这类行为会挑战及干扰法庭执行公义,原则上须以具阻吓性的即时监禁处理;但综合被告背景、无刑事定罪纪录、留言只获6个“赞”且无人跟进等因素后,最终裁定其刑罚上诉得直,改判监禁2个月、缓刑2年。

Key Points

  • 上诉人陈奕霖,30岁,案发时任职屈臣氏员工,承认一项煽惑他人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
  • 案件源于一宗已经审结的刑事案,女事主X为该案投诉人,身份一直受法庭匿名令保护,不得公开。
  • 2024年5月7日,网上有人发帖表达对原案裁决不满,帖文获约1.5万个“赞”,陈奕霖同日留言,希望有知情人士“不小心”说出该女子资料。
  • 女事主X看到留言后担心个人资料会被公开,害怕返回住所,曾在朋友家暂住4天不敢外出,并失眠约2星期。
  • 张官指出,在社交媒体上煽惑他人属于加重情节,虽然即时监禁是合适量刑选择,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有人响应留言或实际公开X的资料。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的意义,在于法院再次明确表明,任何针对受匿名令保护人士的网上煽惑行为,都可能直接影响司法程序及受害人报案、作供的意愿。 对香港读者而言,判词也显示上诉庭在强调阻吓的同时,仍会按实际后果、被告背景及传播规模衡量刑罚是否过重,因此同类案件虽可能以监禁为起点,但未必一律执行即时入狱。 从案情看,事件并非普通网络争执,而是发生在一宗已审结非礼案引发广泛网上讨论之后。 根据判词,女事主X在原案中受匿名令保护,法院早已下令不得公开其身份。 在原案裁决引起争议后,网上出现要求披露X身份及个人资料的声音,陈奕霖于2024年5月7日使用自己的账户留言,写下“希望有知情人士唔小心讲咗条女啲资料出嚟”,意思是希望知情者“不小心”把该女子资料说出来。 HK01报道指出,该原帖文获得1.5万个“赞”,而陈的留言则获得6个“赞”。 案件其后进入刑事程序。陈奕霖在2025年3月被捕,警诫下称自己并不知道X的身份,只是看到网上讨论激烈,一时兴起留言,没有意识到留言可能煽惑他人披露X的个人资料。 不过,张官在上诉判词中并不接受他属于偶然失言或碰巧发布留言的说法,认为他必然经过思考,才会在网上平台发布有关内容。 法官并指出,这并非与人闲谈时一时冲动说出的话,而是在社交媒体公开发出,性质更严重。 上诉方提出多项理由,包括指原审裁判官错误地拒绝考虑缓刑或社会服务令,也错误地不接纳其情况属于一时失言,并认为本案判刑明显过重。 陈奕霖还引用另外两宗涉及网上披露个人资料或违反匿名令的案件,指有被告甚至已经公开受保护人士资料,最终仍获判缓刑,因此认为自己案发时没有案底,却被判即时监禁,量刑过重。 张官以重审方式考虑证据后认为,原审并非因为缺乏特殊情况就机械式拒绝缓刑或社会服务令,而是已经详细考虑案情、受害人情况、公众利益及阻吓需要,才认定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刑罚。 她强调,这类案件会挑战及干扰法庭执行公义,影响公众利益、法治及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可能令日后受害人因害怕身份被公开而不敢报案或出庭作供,因此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不过,法院最终仍决定调整执行方式。张官认同即时监禁是适当量刑选择,也认同在网上社交媒体煽惑他人属于加重情节。 但她同时考虑到陈奕霖已经认罪、背景良好、过往没有刑事定罪纪录,而且涉案留言只吸引6个“赞”,没有证据显示其留言引致其他人响应,女事主个人资料最终也没有被公开。 在这些因素下,法院认为案件可以用缓刑方式处理,因此把原本2个月监禁改判为2个月监禁、缓刑2年。 此外,HK01提到,另有两名作出类似留言的网民,在认罪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120小时。 这一点也成为本案上诉时有关量刑是否失衡的比较背景之一。 星岛日报则列出案件编号为HCMA315/2025(ESCC642/2025)。
从案情看,事件并非普通网络争执,而是发生在一宗已审结非礼案引发广泛网上讨论之后。 根据判词,女事主X在原案中受匿名令保护,法院早已下令不得公开其身份。 在原案裁决引起争议后,网上出现要求披露X身份及个人资料的声音,陈奕霖于2024年5月7日使用自己的账户留言,写下“希望有知情人士唔小心讲咗条女啲资料出嚟”,意思是希望知情者“不小心”把该女子资料说出来。 HK01报道指出,该原帖文获得1.5万个“赞”,而陈的留言则获得6个“赞”。 案件其后进入刑事程序。陈奕霖在2025年3月被捕,警诫下称自己并不知道X的身份,只是看到网上讨论激烈,一时兴起留言,没有意识到留言可能煽惑他人披露X的个人资料。 不过,张官在上诉判词中并不接受他属于偶然失言或碰巧发布留言的说法,认为他必然经过思考,才会在网上平台发布有关内容。 法官并指出,这并非与人闲谈时一时冲动说出的话,而是在社交媒体公开发出,性质更严重。 上诉方提出多项理由,包括指原审裁判官错误地拒绝考虑缓刑或社会服务令,也错误地不接纳其情况属于一时失言,并认为本案判刑明显过重。 陈奕霖还引用另外两宗涉及网上披露个人资料或违反匿名令的案件,指有被告甚至已经公开受保护人士资料,最终仍获判缓刑,因此认为自己案发时没有案底,却被判即时监禁,量刑过重。 张官以重审方式考虑证据后认为,原审并非因为缺乏特殊情况就机械式拒绝缓刑或社会服务令,而是已经详细考虑案情、受害人情况、公众利益及阻吓需要,才认定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刑罚。 她强调,这类案件会挑战及干扰法庭执行公义,影响公众利益、法治及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可能令日后受害人因害怕身份被公开而不敢报案或出庭作供,因此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不过,法院最终仍决定调整执行方式。张官认同即时监禁是适当量刑选择,也认同在网上社交媒体煽惑他人属于加重情节。 但她同时考虑到陈奕霖已经认罪、背景良好、过往没有刑事定罪纪录,而且涉案留言只吸引6个“赞”,没有证据显示其留言引致其他人响应,女事主个人资料最终也没有被公开。 在这些因素下,法院认为案件可以用缓刑方式处理,因此把原本2个月监禁改判为2个月监禁、缓刑2年。 此外,HK01提到,另有两名作出类似留言的网民,在认罪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120小时。 这一点也成为本案上诉时有关量刑是否失衡的比较背景之一。 星岛日报则列出案件编号为HCMA315/2025(ESCC64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