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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锣湾表行劫案4人认罪最重判囚7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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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锣湾表行劫案4人认罪最重判囚7年4个月

Summary

香港铜锣湾富明街“利骏钟表”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遭人持刀及铁锤抢劫,4名被告其后被捕,并于2026年9月16日在高等法院承认一项抢劫罪。 案情显示,首被告假扮顾客敲门入店,其余同伙随即冲入店内,有人持开山刀威胁店员,有人用铁锤砸碎玻璃展示柜,再把名表装入袋中,整个作案过程约1分钟。 暂委法官李俊文判刑时指出,本案属于精心策划的持械抢劫,4人分工清楚,而且在光天化日下于铜锣湾犯案,性质严重。 最终首3名被告各判监6年8个月,第4名被告因持“行街纸”留港而被加刑,判监7年4个月。

Key Points

  • 4名被告分别为Menik Wulandari、Ana-mariatul-khusnia、Aminuliah及Shamsher Singh,前3人为印尼籍,第4人为印度籍。
  • 案发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约2时,地点是铜锣湾富明街表行“利骏钟表”,店员开门后即遭匪徒闯入抢劫。
  • 首被告负责假扮顾客并站在门口,次被告负责掠走手表,第三被告挥舞开山刀,在逃男子则持锤砸柜。
  • 劫匪共掠去25只名表,部分报道并指另有19个表座被抢,总值逾612万港元,之后乘坐第4被告驾驶车辆逃离。
  • 警方其后起回12只名表,两家媒体并报道另寻回3个表座,店铺净损失约400万至413万港元不等。

Why It Matters

案件说明,香港核心购物区的高价零售店,仍然面对快速、分工化持械抢劫的现实风险。 法庭这次也明确表示,即使部分赃物已经追回,被告以财政压力、同伴影响或角色较次要求情,也不足以减轻这类有预谋暴力抢劫的刑责;而持“行街纸”人士犯下重罪,更可能因被视为辜负香港对其信任而被加刑。 案中4名被告今日在高院认罪,案件编号为HCCC161/2026。 根据案情,2024年2月28日上午,涉案表行职员开店后把名表放入玻璃展示柜;到下午约2时,首被告Menik Wulandari敲门,店员开门后,她站在门口位置,随后次被告Ana-mariatul-khusnia、第三被告Aminuliah及一名目前被通缉男子冲入店内。 第三被告当时挥舞开山刀威胁店员,在逃男子则用铁锤打烂展示柜,次被告与该男子把柜内名表及部分表座放入袋中,得手后迅速离开,再登上由第4被告Shamsher Singh驾驶的车辆逃走。 法官李俊文判刑时形容,这是一宗精心策划的持械抢劫案,4名被告各司其职,并非一时冲动犯案。 他指出,案件在光天化日下于铜锣湾发生,劫去25只名贵手表,总值612万多港元;虽然店员没有受伤,也有部分手表其后被警方起回,但店铺仍蒙受约400万至413万港元净损失。 法官又提到,众人犯案后曾更衣,以免被人认出,显示行动有部署。 就各被告角色而言,首被告被指假扮顾客入店,为同伙制造进入机会;次被告负责把手表放入袋中;第三被告持刀威胁店员;第4被告则驾车接应逃走。 两家媒体报道,通缉中的同伙名为Saquib,负责持锤砸碎玻璃展示柜。 首被告在录像会面中透露,她曾在港任外佣,案发时无业;另有报道指她犯案后没有得益。 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则分别获酬10万港元及25万港元。 辩方求情时称,首被告是受在逃男子邀请参与,并不完全清楚整个抢劫计划细节,现已非常懊悔;次被告犯案后失去家佣工作,所得10万港元已用作偿还私人债务;第三被告则因在印尼经营公司但资金紧绌,陷入财困,才受邀参与。 不过法官明言,同伴影响及财政压力都不能成为犯案借口,也不足以减轻罪责。 至于第4被告Shamsher Singh,资料显示他持“行街纸”留港,并有藏毒及非法逗留香港案底;法官认为他在此情况下犯案,属于辜负香港对其信任,因此判处较其余3人更重刑期。
案中4名被告今日在高院认罪,案件编号为HCCC161/2026。 根据案情,2024年2月28日上午,涉案表行职员开店后把名表放入玻璃展示柜;到下午约2时,首被告Menik Wulandari敲门,店员开门后,她站在门口位置,随后次被告Ana-mariatul-khusnia、第三被告Aminuliah及一名目前被通缉男子冲入店内。 第三被告当时挥舞开山刀威胁店员,在逃男子则用铁锤打烂展示柜,次被告与该男子把柜内名表及部分表座放入袋中,得手后迅速离开,再登上由第4被告Shamsher Singh驾驶的车辆逃走。 法官李俊文判刑时形容,这是一宗精心策划的持械抢劫案,4名被告各司其职,并非一时冲动犯案。 他指出,案件在光天化日下于铜锣湾发生,劫去25只名贵手表,总值612万多港元;虽然店员没有受伤,也有部分手表其后被警方起回,但店铺仍蒙受约400万至413万港元净损失。 法官又提到,众人犯案后曾更衣,以免被人认出,显示行动有部署。 就各被告角色而言,首被告被指假扮顾客入店,为同伙制造进入机会;次被告负责把手表放入袋中;第三被告持刀威胁店员;第4被告则驾车接应逃走。 两家媒体报道,通缉中的同伙名为Saquib,负责持锤砸碎玻璃展示柜。 首被告在录像会面中透露,她曾在港任外佣,案发时无业;另有报道指她犯案后没有得益。 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则分别获酬10万港元及25万港元。 辩方求情时称,首被告是受在逃男子邀请参与,并不完全清楚整个抢劫计划细节,现已非常懊悔;次被告犯案后失去家佣工作,所得10万港元已用作偿还私人债务;第三被告则因在印尼经营公司但资金紧绌,陷入财困,才受邀参与。 不过法官明言,同伴影响及财政压力都不能成为犯案借口,也不足以减轻罪责。 至于第4被告Shamsher Singh,资料显示他持“行街纸”留港,并有藏毒及非法逗留香港案底;法官认为他在此情况下犯案,属于辜负香港对其信任,因此判处较其余3人更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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