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政權案11名被告獲批申請上訴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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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向47人初選案中11名已被定罪的被告批出上訴終審法院證明書,讓他們可進一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指出,案件牽涉5項法律問題,當中包括《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下「其他非法手段」應如何正確詮釋,以及有關謀劃、連串行為與顛覆意圖的法律界線。
Key Points
- 47人案早前共有45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涉及2020年立法會初選安排與相關行動。
- 其中31名被告認罪,被判監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以戴耀廷刑期最重,判囚10年。
- 其餘16名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李予信及劉偉聰脫罪,其餘被告罪成,刑期由6年半至7年9個月不等。
- 其後共有12人提出上訴,當中10人同時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何桂藍只就定罪上訴,認罪的黃子悅只就刑期上訴。
- 上訴庭已於2026年2月23日駁回12名上訴人的上訴,亦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的上訴。
Why It Matters
今次批出證明書,並不等於11名被告已獲終審法院受理上訴,但代表案件已進入更高一層的法律爭議階段。 若終審法院最終處理案件,外界將聚焦其如何界定《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下的非法手段、顛覆意圖及政治行動之間的法律關係。
在今次申請中,11名獲批證明書的被告包括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及何啟明。 兩間傳媒均報道,上訴庭已批准全部11人的申請,讓他們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據上訴庭判詞,法庭根據相關條例,就5個法律問題給予證明。 其中一項核心爭議,是《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確詮釋。 判詞提出,該詞語是否只限於刑事行為,抑或應按「同類詮釋規則」理解為只限於與「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同類的手段。
判詞亦提出,原審判案書內界定的「謀劃」,是否本身已構成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另一問題是,案中所指的「連串行為」是否屬於條文下被禁止的行為。 這些問題均觸及原審如何理解初選計劃、否決財政預算案策略,以及其後可能引發的憲制後果,是否足以構成串謀顛覆的法律元素。
此外,判詞亦提到「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 法庭進一步提出,若一名被告是為了該謀劃及該連串行為的目的,而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後果,是否已具備顛覆罪所需的特定意圖。 換言之,終院若日後受理案件,將可能需要處理政治策略、憲制程序與國安法罪責之間的界線。
今次申請上訴終院證明書的聆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譚耀豪審理,全部被告今早均有出庭。 on.cc則補充,黃子悅及律政司在上訴庭2月裁決後,均沒有再提出往終院上訴。 換言之,現階段進一步推進至終院程序的,只涉及該11名就定罪上訴失敗後再申請證明書的被告。
案件編號為CACC 253/2024。 由於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最受關注的案件之一,終院會否批出上訴許可,以及最終如何處理上述5項法律問題,將成為下一階段司法程序的焦點。
在今次申請中,11名獲批證明書的被告包括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及何啟明。 兩間傳媒均報道,上訴庭已批准全部11人的申請,讓他們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據上訴庭判詞,法庭根據相關條例,就5個法律問題給予證明。 其中一項核心爭議,是《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確詮釋。 判詞提出,該詞語是否只限於刑事行為,抑或應按「同類詮釋規則」理解為只限於與「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同類的手段。
判詞亦提出,原審判案書內界定的「謀劃」,是否本身已構成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另一問題是,案中所指的「連串行為」是否屬於條文下被禁止的行為。 這些問題均觸及原審如何理解初選計劃、否決財政預算案策略,以及其後可能引發的憲制後果,是否足以構成串謀顛覆的法律元素。
此外,判詞亦提到「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 法庭進一步提出,若一名被告是為了該謀劃及該連串行為的目的,而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後果,是否已具備顛覆罪所需的特定意圖。 換言之,終院若日後受理案件,將可能需要處理政治策略、憲制程序與國安法罪責之間的界線。
今次申請上訴終院證明書的聆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譚耀豪審理,全部被告今早均有出庭。 on.cc則補充,黃子悅及律政司在上訴庭2月裁決後,均沒有再提出往終院上訴。 換言之,現階段進一步推進至終院程序的,只涉及該11名就定罪上訴失敗後再申請證明書的被告。
案件編號為CACC 253/2024。 由於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最受關注的案件之一,終院會否批出上訴許可,以及最終如何處理上述5項法律問題,將成為下一階段司法程序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