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 HK01

醫委會憂增業外委員礙運作 倡保留緩刑處分

1 day ago4 MIN
醫委會憂增業外委員礙運作 倡保留緩刑處分

Summary

政府提出《202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改革醫務委員會組成及投訴紀律機制,醫委會就此向立法會提交97頁意見書,對多項安排提出質疑及修訂建議。 在委員組成方面,醫委會最關注新增3名業外委員及加入1名基層醫療代表,認為若由不熟悉醫委會角色與功能的人士加入,可能對醫委會運作帶來不利影響。 在紀律處分方面,醫委會不同意政府取消緩刑,認為對於不涉及病人安全、但又不宜只作勸誡或譴責的個案,緩刑仍有實際作用。 醫委會亦關注醫生委員的代表性被削弱,尤其由業內選舉產生的席位減少,以及醫學會席位下調後對經驗傳承的影響。

Key Points

  • 修例建議下,醫生委員維持24人,另增3名屬醫生以外醫護專業的業外委員,令業外委員總數增至11人,比例由25%升至31%。
  • 醫委會在意見書中形容新增3名業外委員如「陌生人」,指若政府委任不熟悉醫委會角色和功能的人士,會對醫委會運作造成不利影響。
  • 對於新增基層醫療健康專員一席,醫委會質疑其與醫委會職能的關聯性,指出醫委會主要負責醫生註冊與規管,而非制定醫療衞生政策。
  • 醫生委員雖維持24席,但經業內選擇產生的醫生委員由16人減至10人;其中醫學會經選舉產生的席位,由7席減至4席,醫委會對代表性削弱表示關注。
  • 政府要求選舉及提名須提出相當於席位3倍的人選,醫委會要求澄清若提名不足是否仍可投票,並關注特首最終委任多少人、會否有人即使高票亦不獲委任。

Why It Matters

今次爭議不只是席位增減,而是醫委會日後由誰主導、專業自我規管與業外參與之間如何取平衡。 若組成與處分制度同時改動,將直接影響醫療投訴個案的審理方式、處分層次,以及醫生界對制度代表性與公信力的觀感。 政府提出的修例亦涉及申訴處理架構重整。按照草案,現時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研訊小組,將分別改名為「醫務調查組」及「醫務審裁團」,兩者均由5人組成,當中至少3人須為獨立審裁員。 醫委會要求政府交代,由現行初偵會過渡至新設「醫務調查組」期間,舊有個案將如何處理,以免在制度轉換時出現程序不清或案件延誤。 醫委會又指出,若由業外人士出任副主席,可能出現由缺乏足夠醫學知識的人主持會議的情況,從而拖長處理時間。 在處分制度方面,政府提出四級處分制,包括永久除牌、有時限除牌、有時限停牌及有條件執業。 醫委會明言不同意取消緩刑,認為緩刑可應對某些特定專業失當情況,尤其是不牽涉病人安全的個案,例如醫生因偷竊罪被定罪,或首次違規宣傳業務等。 醫委會認為,若只作勸誡或譴責,外界可能視為過輕;但若直接除名或暫停執業證明書,又可能過於嚴苛,因此保留緩刑能讓處分更具比例性。 此外,醫委會亦就「有條件執業」的適用範圍提出看法,認為這項處分應只適用於與病人治療相關的個案,不能視為緩刑的可行替代選項。 換言之,醫委會的立場並非單純反對改革,而是主張在新制度下保留更細緻的處分梯級,讓不同性質的專業失當個案可按嚴重程度作出相稱處理。 至於委員委任安排,醫委會表示,對由特首委任選舉當選者出任委員本身並無異議,但若最高票數者最終不獲委任,會令有關人士處境尷尬,也可能削弱選舉結果所反映的代表性。 醫委會因此提出,若政府認為有需要設立篩選機制,應在接獲提名後、投票前先行處理,而非待選舉完成後再由行政當局作最終取捨。 從醫委會提交的整體意見可見,其核心關注在於改革後既要提升效率,也不能削弱專業判斷、制度連貫性及業界對醫委會的信任。
政府提出的修例亦涉及申訴處理架構重整。按照草案,現時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研訊小組,將分別改名為「醫務調查組」及「醫務審裁團」,兩者均由5人組成,當中至少3人須為獨立審裁員。 醫委會要求政府交代,由現行初偵會過渡至新設「醫務調查組」期間,舊有個案將如何處理,以免在制度轉換時出現程序不清或案件延誤。 醫委會又指出,若由業外人士出任副主席,可能出現由缺乏足夠醫學知識的人主持會議的情況,從而拖長處理時間。 在處分制度方面,政府提出四級處分制,包括永久除牌、有時限除牌、有時限停牌及有條件執業。 醫委會明言不同意取消緩刑,認為緩刑可應對某些特定專業失當情況,尤其是不牽涉病人安全的個案,例如醫生因偷竊罪被定罪,或首次違規宣傳業務等。 醫委會認為,若只作勸誡或譴責,外界可能視為過輕;但若直接除名或暫停執業證明書,又可能過於嚴苛,因此保留緩刑能讓處分更具比例性。 此外,醫委會亦就「有條件執業」的適用範圍提出看法,認為這項處分應只適用於與病人治療相關的個案,不能視為緩刑的可行替代選項。 換言之,醫委會的立場並非單純反對改革,而是主張在新制度下保留更細緻的處分梯級,讓不同性質的專業失當個案可按嚴重程度作出相稱處理。 至於委員委任安排,醫委會表示,對由特首委任選舉當選者出任委員本身並無異議,但若最高票數者最終不獲委任,會令有關人士處境尷尬,也可能削弱選舉結果所反映的代表性。 醫委會因此提出,若政府認為有需要設立篩選機制,應在接獲提名後、投票前先行處理,而非待選舉完成後再由行政當局作最終取捨。 從醫委會提交的整體意見可見,其核心關注在於改革後既要提升效率,也不能削弱專業判斷、制度連貫性及業界對醫委會的信任。

READ IT IN THE APP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