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堯就立法會暴動案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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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中,藝人王宗堯早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已頒下書面命令,拒絕其申請。 委員會指出,在考慮王宗堯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書面陳詞後,認為案件沒有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亦即沒有合理上訴理據。 王宗堯在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於2024年3月被判囚6年2個月;其後他與另外6名被告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已於今年3月被上訴庭駁回。 今次終院拒批許可後,王宗堯就有關定罪再進一步上訴的空間已告收窄。
Key Points
- 終院上訴委員會於10月30日頒下書面命令,拒絕王宗堯的上訴許可申請,指案件沒有合理上訴理據。
- 上訴委員會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並在審視申請及書面陳詞後作出決定。
- 王宗堯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並於2024年3月被判監6年2個月。
- 王宗堯其後與另外6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已於今年3月駁回7人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
- 上訴庭早前判詞指出,王宗堯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身穿印有「我自由故我在」等字句的黑衣進入會議廳,並拍在場示威者膊頭,認為他在現場鼓勵暴動,並非無辜路人。
Why It Matters
這項決定的直接效果,是王宗堯未能取得終院審理其上訴的入場門檻,其原有6年2個月刑期維持不變。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再次顯示七一立法會案在上訴階段的司法進展:多名被告早前已被判囚,由54個多月至82個月不等,而相關上訴至今大致未獲接納。
就整體案情而言,資料顯示本案原涉14名被告,其中12人涉及暴動罪並被定罪,刑期由54個多月至82個月不等。 HK01指出,當中8人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穎匡、鄒家成及范俊文;另有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部分被告另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或刑事毀壞罪。 至於黃家豪和馬啟聰,則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被判罰款1,500元及1,000元。
綜合各家報道,王宗堯今次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於上周五,即10月30日,頒下書面命令處理其申請。 bastillepost與on.cc均引述命令內容,指委員會在考慮申請及書面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因而駁回申請。 CRHK亦報道,終審法院網頁刊出有關決定,並指這意味王宗堯無法再就定罪上訴。
至於上訴庭早前駁回王宗堯上訴的理由,各來源提供了較具體的司法觀點。bastillepost引述上訴庭判詞稱,王宗堯明知立法會大樓已被佔領,仍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身穿印有「我自由故我在」等字句的黑衣,並拍打在場示威者膊頭,法庭認為他身在現場有鼓勵暴動作用,並非只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的無辜路人。 on.cc則補充,上訴庭認為王在案發當日於會議廳內的舉止行徑,已滿足暴動罪的犯罪行為,而且同時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駁回其定罪上訴。
在刑期方面,on.cc報道指,王宗堯曾主張其暴動罪刑期明顯過重,並批評原審法官錯誤地把本案暴動的整體嚴重性給予過多比重。 不過,上訴庭認為量刑時必須考慮該次暴動中其他參與者的行為等因素,因此駁回其刑期上訴。 這亦與HK01所述整體量刑背景互相呼應,即同案12名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刑期整體屬重,介乎54個多月至82個月。
案件編號方面,bastillepost列出終院申請編號為FAMC 28/2026。 on.cc則提到較早前上訴庭案件編號為CACC 63/2024。 兩者分別對應不同司法程序階段,顯示案件已由原審、上訴庭,推進至終院上訴許可申請階段。
就整體案情而言,資料顯示本案原涉14名被告,其中12人涉及暴動罪並被定罪,刑期由54個多月至82個月不等。 HK01指出,當中8人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穎匡、鄒家成及范俊文;另有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部分被告另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或刑事毀壞罪。 至於黃家豪和馬啟聰,則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被判罰款1,500元及1,000元。
綜合各家報道,王宗堯今次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於上周五,即10月30日,頒下書面命令處理其申請。 bastillepost與on.cc均引述命令內容,指委員會在考慮申請及書面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因而駁回申請。 CRHK亦報道,終審法院網頁刊出有關決定,並指這意味王宗堯無法再就定罪上訴。
至於上訴庭早前駁回王宗堯上訴的理由,各來源提供了較具體的司法觀點。bastillepost引述上訴庭判詞稱,王宗堯明知立法會大樓已被佔領,仍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身穿印有「我自由故我在」等字句的黑衣,並拍打在場示威者膊頭,法庭認為他身在現場有鼓勵暴動作用,並非只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的無辜路人。 on.cc則補充,上訴庭認為王在案發當日於會議廳內的舉止行徑,已滿足暴動罪的犯罪行為,而且同時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駁回其定罪上訴。
在刑期方面,on.cc報道指,王宗堯曾主張其暴動罪刑期明顯過重,並批評原審法官錯誤地把本案暴動的整體嚴重性給予過多比重。 不過,上訴庭認為量刑時必須考慮該次暴動中其他參與者的行為等因素,因此駁回其刑期上訴。 這亦與HK01所述整體量刑背景互相呼應,即同案12名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刑期整體屬重,介乎54個多月至82個月。
案件編號方面,bastillepost列出終院申請編號為FAMC 28/2026。 on.cc則提到較早前上訴庭案件編號為CACC 63/2024。 兩者分別對應不同司法程序階段,顯示案件已由原審、上訴庭,推進至終院上訴許可申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