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倡性罪行被告定罪前可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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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保安局性罪行相關諮詢提交書面回應,建議在性罪行案件中,定罪前的匿名保護措施應由受害人擴展至被告,以減少社會偏見及未審先判的風險。公會指出,香港資訊流通極快,若被告最終無罪,早期被捕及被指控的痕迹往往仍長時間留在公眾視野,令無罪推定流於形式。
Key Points
- 大律師公會建議,性罪行案件在定罪前的匿名安排,應普遍適用於受害人及被告,以減少污名和偏見。
- 公會指性罪行指控帶有高度污名,在香港媒體散播及人肉搜尋下,即使其後獲判無罪,聲譽損害亦可能無法逆轉。
- 就匿名權機制,公會提出可由法官按個案決定,或由法例訂明被告自動享有匿名權,但法官可因公眾利益或鼓勵其他受害人舉報而解除。
- 對保安局列出11項不構成同意情況,包括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公會認為可加強保障受害人,但條文亦須兼顧被告抗辯權利。
- 公會強調,同意並非此類罪行的唯一元素,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對方沒有同意,或未能合理確信對方同意。
Why It Matters
今次建議觸及性罪行改革中最敏感的平衡問題,即如何在加強保障受害人的同時,維持刑事審訊中的公平原則與無罪推定。若政府日後推進修例,匿名權範圍、醉酒與同意的法律門檻,以及涉及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新罪行設計,預料都會成為立法會審議焦點。
大律師公會在回應中表示,性罪行案件的社會觀感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單是一項指控已足以令被告承受沉重污名。公會認為,若被告其後證實無辜,名譽受損往往已難以挽回,尤其香港屬高度互聯社會,新聞報道、社交平台轉載及人肉搜尋會令被捕初期的資訊長時間流傳,而最終無罪裁決的消息,未必能以同等力度傳播。公會因此主張,定罪前匿名保護不應只集中於受害人,也應考慮普遍延伸至被告。
公會並引述其他司法管轄區做法,指馬恩島及愛爾蘭等地已有類似安排,反映在性罪行案件中,如何處理公開審訊與個人名譽保障,並非香港獨有的法律政策問題。至於具體制度設計,公會提出兩個方向:其一是交由法官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匿名;其二是由法例訂明被告原則上自動享有匿名權,但在符合公眾利益,或有助鼓勵其他受害人挺身舉報時,法官可下令解除匿名。
在「同意」的法律定義方面,保安局諮詢文件列出11項不構成同意的情況,其中包括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大律師公會認為,這有助擴闊對受害人的保障,但同時關注條文字面理解可能令被告缺乏足夠保障。公會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被告可能真誠但錯誤地相信事主同意發生性行為,並以此作為抗辯,因此立法時必須清楚寫明,受害人醉酒會影響其作出同意的能力,但不代表控方可免除舉證責任。
公會進一步指出,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對方沒有同意,或被告未能合理確信對方同意,否則容易令條文過度偏重單一元素。公會強調,同意固然是性罪行中的核心議題,但並非唯一元素,立法時必須兼顧被告的基本權利,避免在保障受害人的同時削弱公平審訊原則。
至於罪名名稱,保安局建議保留「強姦」一詞,未有採納法改會早年提出改稱「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的建議。大律師公會表示,對兩種表述都沒有強烈異議,但認為保留「強姦」一詞有實際優勢,因為較便於參照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例,也有助查閱和比較不同地區的判刑。
公會亦就其他擬議罪行提出修訂建議,包括要求澄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中的兒童年齡上限,以及建議將亂倫罪中禁止的關係擴闊至寄養父母。對於新增「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公會原則上表示歡迎,但指出香港居住環境狹窄,低收入家庭可能因居住擠迫而誤墮法網,例如兒童無意中目睹成人性行為。公會因此建議加入更具保障性的安排,例如訂明法定抗辯理由,清楚排除意外在場的情況。
在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建議方面,公會要求法例清晰界定何種精神缺損程度屬於沒有能力給予同意。對於保安局建議針對照顧者,或濫用受信任、權威地位及受養關係而作出性剝削的罪行,公會表示理解立法原意,但擔心若過度側重保護,可能犧牲具備同意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權。公會指出,這類人士建立親密關係的機會,很多時可能只限於其直接照顧環境,因此建議政府採取更精細的方法,重點打擊利用關係作出剝削,而非單純針對關係本身。
大律師公會在回應中表示,性罪行案件的社會觀感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單是一項指控已足以令被告承受沉重污名。公會認為,若被告其後證實無辜,名譽受損往往已難以挽回,尤其香港屬高度互聯社會,新聞報道、社交平台轉載及人肉搜尋會令被捕初期的資訊長時間流傳,而最終無罪裁決的消息,未必能以同等力度傳播。公會因此主張,定罪前匿名保護不應只集中於受害人,也應考慮普遍延伸至被告。
公會並引述其他司法管轄區做法,指馬恩島及愛爾蘭等地已有類似安排,反映在性罪行案件中,如何處理公開審訊與個人名譽保障,並非香港獨有的法律政策問題。至於具體制度設計,公會提出兩個方向:其一是交由法官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匿名;其二是由法例訂明被告原則上自動享有匿名權,但在符合公眾利益,或有助鼓勵其他受害人挺身舉報時,法官可下令解除匿名。
在「同意」的法律定義方面,保安局諮詢文件列出11項不構成同意的情況,其中包括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大律師公會認為,這有助擴闊對受害人的保障,但同時關注條文字面理解可能令被告缺乏足夠保障。公會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被告可能真誠但錯誤地相信事主同意發生性行為,並以此作為抗辯,因此立法時必須清楚寫明,受害人醉酒會影響其作出同意的能力,但不代表控方可免除舉證責任。
公會進一步指出,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對方沒有同意,或被告未能合理確信對方同意,否則容易令條文過度偏重單一元素。公會強調,同意固然是性罪行中的核心議題,但並非唯一元素,立法時必須兼顧被告的基本權利,避免在保障受害人的同時削弱公平審訊原則。
至於罪名名稱,保安局建議保留「強姦」一詞,未有採納法改會早年提出改稱「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的建議。大律師公會表示,對兩種表述都沒有強烈異議,但認為保留「強姦」一詞有實際優勢,因為較便於參照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例,也有助查閱和比較不同地區的判刑。
公會亦就其他擬議罪行提出修訂建議,包括要求澄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中的兒童年齡上限,以及建議將亂倫罪中禁止的關係擴闊至寄養父母。對於新增「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公會原則上表示歡迎,但指出香港居住環境狹窄,低收入家庭可能因居住擠迫而誤墮法網,例如兒童無意中目睹成人性行為。公會因此建議加入更具保障性的安排,例如訂明法定抗辯理由,清楚排除意外在場的情況。
在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建議方面,公會要求法例清晰界定何種精神缺損程度屬於沒有能力給予同意。對於保安局建議針對照顧者,或濫用受信任、權威地位及受養關係而作出性剝削的罪行,公會表示理解立法原意,但擔心若過度側重保護,可能犧牲具備同意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權。公會指出,這類人士建立親密關係的機會,很多時可能只限於其直接照顧環境,因此建議政府採取更精細的方法,重點打擊利用關係作出剝削,而非單純針對關係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