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科醫生王國耀重用導管罪成 除名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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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醫委會研訊小組裁定,心臟科專科醫生王國耀於2010年10月在一間私家醫院為病人進行電生理檢查或射頻燒灼術時,重用原本設計為一次性使用的導管,行為低於註冊醫務人員應有標準,構成專業失當。 小組最終下令將他從普通註冊名冊中除名6個月,並認為不適合暫緩執行處分。
Key Points
- 案情指,王國耀於2010年10月在一間私家醫院施手術時共使用3支導管,其中1支在手術中斷裂,其後被發現屬重用導管,而生產商已註明產品只供一次性使用。
- 醫委會秘書處一方指出,醫管局早於2006年已把射頻消融導管列為高風險器材並禁止重用,其後衞生署亦於2010年4月頒布實務守則,明文規定一次性醫療器材不得重複使用。
- 控方又引述專家證供及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引,指無論品牌如何,涉案類別導管均屬一次性設計,本港自2006年起亦已不存在重用該類導管的常用做法。
- 辯方則稱,製造商標示「一次性使用」不應成為判斷是否專業失當的唯一標準,並指控方專家曾承認,自己及同事過去亦曾重用標示為一次性使用的診斷性電生理導管。
- 辯方又強調,本案不涉不誠實或故意罔顧病人利益,雖然導管末端曾斷裂,但已成功取出,病人並無其他併發症或後果,因此認為嚴重程度未達專業失當門檻。
Why It Matters
這宗裁決的關鍵,不只在於是否曾有醫院內部做法容許重用器材,而在於醫委會明確指出,醫生作為最終臨床決策者,不能以醫院慣例作為免責理由。 研訊小組特別提到,王國耀聲稱重用導管是為病人節省費用,但他在手術前未有取得病人同意,令病人無從知悉重用導管可能帶來折斷等風險,這一點成為裁定失當的重要基礎。
醫委會主席、同時為研訊小組主席的鄧惠瓊表示,治療用導管屬精密儀器,重用本身可能引致嚴重不良後果,當中包括導管斷裂的內在風險。 她指出,作為專科醫生,王國耀理應知悉相關限制,而醫院方面即使有過錯,也不能免除他決定重用器材的個人責任。
控辯雙方在研訊中的爭議,集中於「一次性使用」標示、當年業界做法,以及專業失當的嚴重程度。 控方認為,王國耀重複使用原本設計為一次性使用的射頻消融導管,明顯低於標準;加上他曾表示在香港重用該類導管長達17年,亦曾稱此舉是為節省成本,反映他清楚知道案發時所用的是重用導管,必須為個人決定負責。
辯方求情時則指出,王國耀行醫超過40年,今次是其執業生涯首次面對醫委會投訴,並提交兩名資深專科醫生的品格證明,肯定其醫德、專業能力及對病人的奉獻。 辯方又稱,自事件發生及收到衞生署警告後,他已即時停止重用導管,確保不再犯;加上事發至今已超過15年,期間繼續執業而未再接獲投訴,再犯風險極低,盼小組從輕發落。
不過,鄧惠瓊表示,研訊小組在考慮是否准予緩刑時,對辯方在求情階段仍堅持王國耀並非出於自願、只是跟從當時醫院普遍採用及認可做法的說法感到驚訝,認為這反映他對自身過失缺乏反省。 基於這一判斷,小組最終決定不予緩刑,直接執行除名6個月的處分。
醫委會主席、同時為研訊小組主席的鄧惠瓊表示,治療用導管屬精密儀器,重用本身可能引致嚴重不良後果,當中包括導管斷裂的內在風險。 她指出,作為專科醫生,王國耀理應知悉相關限制,而醫院方面即使有過錯,也不能免除他決定重用器材的個人責任。
控辯雙方在研訊中的爭議,集中於「一次性使用」標示、當年業界做法,以及專業失當的嚴重程度。 控方認為,王國耀重複使用原本設計為一次性使用的射頻消融導管,明顯低於標準;加上他曾表示在香港重用該類導管長達17年,亦曾稱此舉是為節省成本,反映他清楚知道案發時所用的是重用導管,必須為個人決定負責。
辯方求情時則指出,王國耀行醫超過40年,今次是其執業生涯首次面對醫委會投訴,並提交兩名資深專科醫生的品格證明,肯定其醫德、專業能力及對病人的奉獻。 辯方又稱,自事件發生及收到衞生署警告後,他已即時停止重用導管,確保不再犯;加上事發至今已超過15年,期間繼續執業而未再接獲投訴,再犯風險極低,盼小組從輕發落。
不過,鄧惠瓊表示,研訊小組在考慮是否准予緩刑時,對辯方在求情階段仍堅持王國耀並非出於自願、只是跟從當時醫院普遍採用及認可做法的說法感到驚訝,認為這反映他對自身過失缺乏反省。 基於這一判斷,小組最終決定不予緩刑,直接執行除名6個月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