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兩度非禮親妹 判囚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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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32歲無業男子C.S.F.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涉及在住所兩度侵犯比自己年幼14年的親妹,區域法院星期二就案件判刑,最終判監50個月。 法庭聽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後,接納被告欠缺悔意、對事主缺乏同理心,精神科醫生更評定其重犯風險甚高,對事主及其他年幼女童構成較高風險。 李慶年法官指出,侵犯兒童屬嚴重罪行,而本案更涉及親生兄妹關係,屬嚴重違反誠信,法庭判刑須兼顧阻嚇、譴責及保護兒童的需要。 事主至2024年、即16歲時才向社工透露事件,其後由社工報警處理,案件編號為DCCC1021/2025。
Key Points
- 被告生於1994年,事主生於2008年,兩人為親生兄妹,年齡相差約14年,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
- 首宗非禮發生於石硤尾祖母住所,事主當時讀小二、約7歲,被告時年21歲,曾脫下其內外褲並舌舔下陰及股溝。
- 事主當時躺在上層床玩平板電腦,被告在床尾爬梯邊施襲;祖母回家後,事主曾即時告知事件,祖母其後責罵被告。
- 第二宗事件發生於順天邨住所,事主約13歲放學回家後在上層床睡覺,被告站在下層床,脫下其褲子並指插下陰一下。
- 被告犯案後曾問事主「爽唔爽、舒唔舒服」;事主其後向社工披露,醫療檢驗顯示其下陰沒有任何損傷。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顯示,家庭內的性侵往往因親屬關係、年齡差距及受害人恐懼而延後多年才揭發,受害人最終往往要透過社工等支援渠道才敢披露經歷。 判詞亦反映,本港法院處理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時,會特別重視違反照顧與信任關係的性質,以及精神報告對重犯風險的評估。
被告在本案中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庭早前為其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以協助量刑。 根據報告,被告自18歲起開始喪失視力,現時接近失明,過往亦曾多次進出精神病院。 不過,法官指出,案件的核心並非被告身體狀況,而是其對年幼親妹作出兩次帶有身體接觸的性侵犯行為,情節嚴重。
精神科評估對被告並不有利。報告指,被告對事件毫無悔意,對事主缺乏同理心,甚至向精神科醫生表示,認為事件「沒有甚麼大不了」,又覺得女童不應披露事件。 精神科醫生因此認為,被告重犯風險高,對事主及其他類似年幼女童構成較高風險。 法官在量刑時明言,這些評估令案件更為嚴重,亦增加法庭對保護公眾、尤其未成年人的考慮。
就案情而言,首宗事件發生在祖母位於石硤尾的單位。 事主當時年約7歲,正在上層床玩平板電腦,被告則在床尾爬梯邊,脫下事主內外褲,舌舔其下陰。 事主感到腰間痕癢,並向被告表示不舒服後,被告才停下。 其後事主轉身俯臥,被告再舔其股溝,之後離開前往洗手間。 祖母回家後,事主曾向祖母講述事件,祖母隨即責罵被告。
第二宗事件則發生於約6年後,地點為順天邨住所。 事主當時約13歲,放學回家後在上層床睡覺,被告站在下層床位置,脫下事主褲子,指插其下陰一下,並問她「爽唔爽、舒唔舒服」,之後抽出手指。 事主其後一直未有即時報警,直至2024年、即16歲時,才向社工透露兩宗事件,社工其後代為報案。 醫療檢驗報告顯示,事主下陰沒有任何損傷。
李慶年法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出,侵犯兒童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必須起阻嚇作用,反映社會對有關行為的譴責,並為受害人及其家屬申冤。 法官又指,法庭有責任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易受傷害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以致身心受創。 即使本案沒有完整的受害人心理狀況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受害人可能承受的心理創傷。 再者,事主不願再提供更多資料,法庭接納她已承受身心創傷的事實。
法官最終認為,本案毫無疑問非常嚴重,既涉及兩次犯案,亦涉及親生兄妹之間的嚴重違反誠信行為。 兩次犯案時,事主分別只有約7歲及13歲,被告則為21歲及26歲,年齡與權力差距明顯。 經考慮認罪扣減及各項量刑因素後,法庭就兩罪判處總刑期50個月監禁。
被告在本案中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庭早前為其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以協助量刑。 根據報告,被告自18歲起開始喪失視力,現時接近失明,過往亦曾多次進出精神病院。 不過,法官指出,案件的核心並非被告身體狀況,而是其對年幼親妹作出兩次帶有身體接觸的性侵犯行為,情節嚴重。
精神科評估對被告並不有利。報告指,被告對事件毫無悔意,對事主缺乏同理心,甚至向精神科醫生表示,認為事件「沒有甚麼大不了」,又覺得女童不應披露事件。 精神科醫生因此認為,被告重犯風險高,對事主及其他類似年幼女童構成較高風險。 法官在量刑時明言,這些評估令案件更為嚴重,亦增加法庭對保護公眾、尤其未成年人的考慮。
就案情而言,首宗事件發生在祖母位於石硤尾的單位。 事主當時年約7歲,正在上層床玩平板電腦,被告則在床尾爬梯邊,脫下事主內外褲,舌舔其下陰。 事主感到腰間痕癢,並向被告表示不舒服後,被告才停下。 其後事主轉身俯臥,被告再舔其股溝,之後離開前往洗手間。 祖母回家後,事主曾向祖母講述事件,祖母隨即責罵被告。
第二宗事件則發生於約6年後,地點為順天邨住所。 事主當時約13歲,放學回家後在上層床睡覺,被告站在下層床位置,脫下事主褲子,指插其下陰一下,並問她「爽唔爽、舒唔舒服」,之後抽出手指。 事主其後一直未有即時報警,直至2024年、即16歲時,才向社工透露兩宗事件,社工其後代為報案。 醫療檢驗報告顯示,事主下陰沒有任何損傷。
李慶年法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出,侵犯兒童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必須起阻嚇作用,反映社會對有關行為的譴責,並為受害人及其家屬申冤。 法官又指,法庭有責任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易受傷害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以致身心受創。 即使本案沒有完整的受害人心理狀況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受害人可能承受的心理創傷。 再者,事主不願再提供更多資料,法庭接納她已承受身心創傷的事實。
法官最終認為,本案毫無疑問非常嚴重,既涉及兩次犯案,亦涉及親生兄妹之間的嚴重違反誠信行為。 兩次犯案時,事主分別只有約7歲及13歲,被告則為21歲及26歲,年齡與權力差距明顯。 經考慮認罪扣減及各項量刑因素後,法庭就兩罪判處總刑期5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