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案法醫續作供 指頭傷較可能遭鈍器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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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高等法院續審蔡天鳳碎屍案,控方最後一名證人、法醫科高級醫生郭嘉琪連續兩日作供,交代解剖及現場檢驗結果。她指出,蔡天鳳頭部共有7處生前外傷,其中兩組傷勢可致命,包括右側頭骨橢圓形凹陷性骨折,以及右顴骨、右上顎骨和右下顎骨多處骨折;前者可引致嚴重顱內出血,後者可因大量出血流入口鼻及氣道而致窒息。郭嘉琪在辯方盤問下同意,若有人把蔡天鳳頭部猛力撞向七人車內扶手,理論上亦可能造成相關傷勢,但她認為按傷勢特徵判斷,較可能是遭鈍器重擊。控方案情已完結,案件押後至11月9日開始辯方案情。
Key Points
- 郭嘉琪供稱,蔡天鳳右側頭骨有一個大洞,屬橢圓形凹陷性骨折,會造成嚴重顱內出血,可在約1小時內致命。
- 她另指蔡天鳳右顴骨、右上顎骨及右下顎骨多處骨折,相關出血可流入口鼻及氣道,最快約5分鐘內引致窒息死亡;若同時失去意識,死亡可再加快。
- 法醫確認頭部7處外傷均見出血,屬生前造成;若在死後才形成,通常不會有大量出血,亦不會出現生前反應。
- 郭嘉琪在龍尾村單位廚房兩個金屬湯煲內,發現褐色油膩混濁液體、軟紅蘿蔔、一個斷頭及多塊可疑人體部位,並指頭顱骨肉容易分離,顯示曾被烹煮。
- 她又在雪櫃內發現以膠袋裝載的兩條人腿,指雙腿與軀幹分離屬利器切割,且沒有明顯生前反應,較脗合死後受傷。
Why It Matters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在於蔡天鳳致命頭傷究竟如何形成,以及能否與控方提出的涉案鈍器或案發經過互相扣連。法醫證供把焦點收窄至傷勢形成機制、先後次序及是否屬生前受襲,隨着控方案情完結,辯方下周開展案情後,法庭將進一步檢視控辯雙方對案發過程的不同版本。
郭嘉琪早前到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檢查遺體時,得知死者為一名年輕、中等身形女性,曾懷孕及剖腹分娩。她在雪櫃內發現兩條被肢解的人類雙腿,其後確認屬蔡天鳳。她形容左骨盆及左大腿大部分皮膚和肌肉已被移除,右腿仍有完整人肉,部分右卵巢及右輸卵管仍附在盆腔壁上;由於卵巢位置受盤骨保護,並非位於軀幹中央,而是偏右。
法醫又在浴室淋浴區發現灰色膠盒,盒內水面浮有可疑人體組織,旁邊有牛肉刀、菜刀、圓盤電鋸及金屬盤浸於水中,電鋸上亦有多塊可疑人體組織碎片。她其後把相關物品送往富山公眾殮房作進一步檢驗。
就肢解痕跡而言,郭嘉琪在庭上講解右肱骨及肩胛骨的切割痕跡,認為傷痕可脗合把手臂從軀體切割下來,亦有可能是在屍體躺在地上時向右膊位置下刀,但單憑切痕位置,不能斷定是一刀造成還是多次斬切形成。她又指出,人死後流血速度會迅速減慢,若死後約半小時再切割屍體,一般只會輕微滲血,不會有明顯大量出血。
控方另引述解剖報告中「近期損傷」部分,指蔡天鳳左下肢共有9項生前損傷,包括左盤骨近骶髂關節肌肉內出血,可能由鈍器撞擊造成。郭嘉琪表示,這批傷勢有機會由兩次不同事件分別造成,未必全部來自同一次意外或同一擊。
辯方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盤問時,集中質疑造成頭傷的具體物件,而非兩個可能死因本身。他指出蔡天鳳身高約152厘米、體重約41公斤,體格較細小,女性平均骨質密度亦較男性低,或較易骨折。郭嘉琪同意宏觀上女性平均骨質密度較低,亦同意蔡天鳳身型低於平均,但確認今次沒有為死者進行骨質密度檢測,因此無法量化令其頭骨骨折所需力度。
Trevor Beel又展示涉案七人車車廂照片,指若蔡天鳳當時坐在司機後座,而有人坐在其左邊,將其頭部猛力撞向司機位椅背的長條形垂直扶手,同樣可能造成右側頭骨及面部傷勢。郭嘉琪不否認此可能,並在覆問下解釋,若右耳上方骨折由撞向扶手造成,受傷時頭部方向應偏向左;頭骨右側骨折可由扶手彎位造成,而右顴骨、右上顎骨及右下顎骨骨折則可由扶手其他位置造成,多處傷勢既可能來自一次撞擊,亦可能來自多次撞擊。不過,她最終仍認為,綜合傷勢特徵,較可能是遭鈍物重擊,而非單純大力撞向鈍物。
此外,警方早前在單位檢取化寶桶、衣紙及香燭,偵緝警長蔡家興供稱,化寶桶內有剪碎的八達通及信用卡,旁邊有一罐液體電油;他並指一般燒衣紙毋須使用電油。控方亦展示印有「冥通銀行」字樣的紙幣,蔡家興稱屬給死者在陰間使用的紙錢。
本案3名被告為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謀殺蔡天鳳,並於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屍體。3人否認謀殺罪;就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鄺球則於10月30日改認罪。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審理。
郭嘉琪早前到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檢查遺體時,得知死者為一名年輕、中等身形女性,曾懷孕及剖腹分娩。她在雪櫃內發現兩條被肢解的人類雙腿,其後確認屬蔡天鳳。她形容左骨盆及左大腿大部分皮膚和肌肉已被移除,右腿仍有完整人肉,部分右卵巢及右輸卵管仍附在盆腔壁上;由於卵巢位置受盤骨保護,並非位於軀幹中央,而是偏右。
法醫又在浴室淋浴區發現灰色膠盒,盒內水面浮有可疑人體組織,旁邊有牛肉刀、菜刀、圓盤電鋸及金屬盤浸於水中,電鋸上亦有多塊可疑人體組織碎片。她其後把相關物品送往富山公眾殮房作進一步檢驗。
就肢解痕跡而言,郭嘉琪在庭上講解右肱骨及肩胛骨的切割痕跡,認為傷痕可脗合把手臂從軀體切割下來,亦有可能是在屍體躺在地上時向右膊位置下刀,但單憑切痕位置,不能斷定是一刀造成還是多次斬切形成。她又指出,人死後流血速度會迅速減慢,若死後約半小時再切割屍體,一般只會輕微滲血,不會有明顯大量出血。
控方另引述解剖報告中「近期損傷」部分,指蔡天鳳左下肢共有9項生前損傷,包括左盤骨近骶髂關節肌肉內出血,可能由鈍器撞擊造成。郭嘉琪表示,這批傷勢有機會由兩次不同事件分別造成,未必全部來自同一次意外或同一擊。
辯方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盤問時,集中質疑造成頭傷的具體物件,而非兩個可能死因本身。他指出蔡天鳳身高約152厘米、體重約41公斤,體格較細小,女性平均骨質密度亦較男性低,或較易骨折。郭嘉琪同意宏觀上女性平均骨質密度較低,亦同意蔡天鳳身型低於平均,但確認今次沒有為死者進行骨質密度檢測,因此無法量化令其頭骨骨折所需力度。
Trevor Beel又展示涉案七人車車廂照片,指若蔡天鳳當時坐在司機後座,而有人坐在其左邊,將其頭部猛力撞向司機位椅背的長條形垂直扶手,同樣可能造成右側頭骨及面部傷勢。郭嘉琪不否認此可能,並在覆問下解釋,若右耳上方骨折由撞向扶手造成,受傷時頭部方向應偏向左;頭骨右側骨折可由扶手彎位造成,而右顴骨、右上顎骨及右下顎骨骨折則可由扶手其他位置造成,多處傷勢既可能來自一次撞擊,亦可能來自多次撞擊。不過,她最終仍認為,綜合傷勢特徵,較可能是遭鈍物重擊,而非單純大力撞向鈍物。
此外,警方早前在單位檢取化寶桶、衣紙及香燭,偵緝警長蔡家興供稱,化寶桶內有剪碎的八達通及信用卡,旁邊有一罐液體電油;他並指一般燒衣紙毋須使用電油。控方亦展示印有「冥通銀行」字樣的紙幣,蔡家興稱屬給死者在陰間使用的紙錢。
本案3名被告為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謀殺蔡天鳳,並於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屍體。3人否認謀殺罪;就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鄺球則於10月30日改認罪。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