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潁獲撤控後入稟高院 申禁制前女友接觸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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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39歲大律師蘇潁在今年3月獲控方撤回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後,於9月3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前女友李樂童展開民事訴訟,要求法庭頒下多項禁制令,限制對方接觸、聯絡、騷擾或恐嚇他及與他有關的人士與機構。 案件編號為HCMP1501/2026,法庭已排期於9月11日處理非正審強制令申請,成為這宗糾紛下一個司法焦點。
Key Points
- 蘇潁早前被控於2026年1月24日在香港仔南寧街香港仔中心4期地下一間藥妝店外襲擊李樂童,因而令對方身體受傷,涉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 有關刑事案在今年3月再訊時,由控方申請撤回控罪並獲法庭批准;on.cc報道指案件當時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
- 蘇潁今次以原告身份入稟高院,要求全面禁止李樂童以任何方式聯絡、接觸、騷擾或恐嚇他本人,以及其親友、同事、工作伙伴、同事與客戶等。
- 入稟狀列明受保護人士除蘇潁外,還包括其母親Anita Kho Mei Soang、Yang Dongyue及Koe Yeet四人,並涵蓋張奧偉爵士大律師辦事處、Resolution Chambers及Rede Chambers的現任及前任成員與員工。
- 蘇潁亦要求法庭下令李樂童不得進入或走近指定範圍,包括不得出現在他與另外三名指明人士100米範圍內,亦不得進入或走近其住所、Yang Dongyue住所及上述3家大律師事務所50米範圍。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即時關鍵,在於9月11日法庭會否批出非正審強制令,先行規管雙方在案件正式審理前的接觸方式與活動範圍。 由於申請內容不只涉及兩名前伴侶,亦延伸至家人、大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樓及客戶層面,法庭如何界定禁制範圍,將直接影響相關人士的日常往來與專業接觸安排。
蘇潁在入稟文件中提出的禁制範圍相當廣泛,不單止要求限制李樂童直接接觸他本人,亦希望法庭禁止對方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近或聯絡其母親Anita Kho Mei Soang、Yang Dongyue、Koe Yeet,以及其同事和客戶。 這類申請顯示,原告一方希望把保護範圍由個人延伸至其社交圈子及工作網絡,避免爭議進一步波及私人生活與執業環境。
根據《星島》報道,蘇潁還要求法庭禁止李樂童印刷、製作或寄發任何載有貶損上述人士或相關大律師事務所言論的資料,並要求禁止對方監視或調查他們。 另外,他亦要求法庭禁止李樂童騷擾或恐嚇兩家合作律師樓,即麥耀華律師行及謝道存律師事務所,並要求對方不得非法侵入其房產。 這些條款反映,申請人關注的不只是面對面接觸,亦包括書面、間接及與工作有關的互動方式。
在空間限制方面,兩家媒體均提到蘇潁要求法庭就住所及大律師辦事處設下距離限制,但《星島》提供的細節較多,列明四名指明人士的100米範圍,以及若干住所和3家大律師事務所的50米範圍。 on.cc則報道,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實際出現在原告及其母親等4人的住所,以及上述3家大律師辦事處的50米範圍內。 兩者共同顯示,申請人希望法庭以具體距離方式,處理雙方未來可能出現的接觸風險。
《星島》又報道,蘇潁要求法庭禁止李樂童向第三方透露任何與本訴訟程序有關的資訊,以及警告第三方蘇潁已展開或可能展開任何訴訟程序;不過,蘇潁同時表明,禁制令申請不應阻止李樂童依法向警方或當局作出披露。 這一點顯示,原告一方面希望限制訴訟相關資訊的外傳,另一方面亦承認法定投訴或向執法部門提供資料的權利不應被排除。
整體而言,這宗案件的發展脈絡相當清晰:先是今年1月24日發生於香港仔中心外的涉嫌襲擊事件,其後蘇潁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但控方在3月申請撤控並獲批;相隔約5個多月後,蘇潁再以民事方式入稟高院,尋求禁制令保護。 換言之,案件現階段已由原先的刑事控罪處理,轉為高院審視是否需要先行頒下臨時性質的民事限制命令。
蘇潁在入稟文件中提出的禁制範圍相當廣泛,不單止要求限制李樂童直接接觸他本人,亦希望法庭禁止對方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近或聯絡其母親Anita Kho Mei Soang、Yang Dongyue、Koe Yeet,以及其同事和客戶。 這類申請顯示,原告一方希望把保護範圍由個人延伸至其社交圈子及工作網絡,避免爭議進一步波及私人生活與執業環境。
根據《星島》報道,蘇潁還要求法庭禁止李樂童印刷、製作或寄發任何載有貶損上述人士或相關大律師事務所言論的資料,並要求禁止對方監視或調查他們。 另外,他亦要求法庭禁止李樂童騷擾或恐嚇兩家合作律師樓,即麥耀華律師行及謝道存律師事務所,並要求對方不得非法侵入其房產。 這些條款反映,申請人關注的不只是面對面接觸,亦包括書面、間接及與工作有關的互動方式。
在空間限制方面,兩家媒體均提到蘇潁要求法庭就住所及大律師辦事處設下距離限制,但《星島》提供的細節較多,列明四名指明人士的100米範圍,以及若干住所和3家大律師事務所的50米範圍。 on.cc則報道,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實際出現在原告及其母親等4人的住所,以及上述3家大律師辦事處的50米範圍內。 兩者共同顯示,申請人希望法庭以具體距離方式,處理雙方未來可能出現的接觸風險。
《星島》又報道,蘇潁要求法庭禁止李樂童向第三方透露任何與本訴訟程序有關的資訊,以及警告第三方蘇潁已展開或可能展開任何訴訟程序;不過,蘇潁同時表明,禁制令申請不應阻止李樂童依法向警方或當局作出披露。 這一點顯示,原告一方面希望限制訴訟相關資訊的外傳,另一方面亦承認法定投訴或向執法部門提供資料的權利不應被排除。
整體而言,這宗案件的發展脈絡相當清晰:先是今年1月24日發生於香港仔中心外的涉嫌襲擊事件,其後蘇潁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但控方在3月申請撤控並獲批;相隔約5個多月後,蘇潁再以民事方式入稟高院,尋求禁制令保護。 換言之,案件現階段已由原先的刑事控罪處理,轉為高院審視是否需要先行頒下臨時性質的民事限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