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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求情称已服刑6年 冀判约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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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求情称已服刑6年 冀判约4年半

Summary

黄之锋所涉国安案进入求情阶段,辩方请求法庭把案件放在较低的量刑层级处理,即不属于“情节重大”,并以一般情节中的较高位置作为量刑起点。 辩方还提出,除认罪可获三分之一扣减外,法庭也应考虑案件多年延误,以及本案原本有机会与47人案刑期同期执行,最终判处黄之锋监禁约4年半。

Key Points

  •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在庭上表示,现年29岁的黄之锋在案发时只有23岁,至今已在狱中6年,期间有较长时间反省自己的行为。
  • 辩方并引述黄之锋亲自撰写的求情信,称他在狱中持续读书充实自己,保持正面态度,也已接受自己违反《港区国安法》,明白仍将继续在狱中度过一段不短时间。
  • 陈政龙向法庭指出,本案控罪分为两个量刑等级;一般情节罪成后可判监3年以上、10年以下,而罪行重大的可判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终身监禁。
  • 就量刑起点而言,辩方希望法庭裁定本案不属情节重大,并采用一般情节中的较高点作为起点,也就是接近10年,而不是落入更重的量刑框架。
  • 辩方又援引黎智英涉及的国安案作比较,称该案就串谋勾结外国罪各被告的量刑起点为15年,属于情节重大级别中的较低位置,认为该案明显比本案严重得多。
  • 陈政龙另称,黄之锋在本案中的犯案行为,主要集中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的2020年7月起约一个月内,时间范围相对集中。
  • 辩方还指出,控方在2020年至2023年间几乎没有就本案取得任何进展,之后才进行财务记录调查,因此希望法庭把案件延误纳入量刑考虑。
  • 庭上透露,黄之锋在47人案中的预计出狱日期为2027年1月,即约4个月后;辩方称他几乎已服完整个刑期,因此希望除认罪扣减外,再获额外两年减刑。

Why It Matters

本案量刑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庭是否接受辩方所称案件不属“情节重大”,因为一旦分类不同,适用的法定刑罚区间将出现明显差别。 同时,辩方把案件延误、已服刑时间,以及与47人案可能同期执行等因素一并提出,显示最终刑期不仅取决于控罪本身,也取决于法庭如何衡量程序进度与实际服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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