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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集團前副總經理馮志斌受賄濫權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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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集團前副總經理馮志斌受賄濫權囚19年

Summary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周一(9月21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中化集團前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馮志斌涉及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三項罪名,法庭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款700萬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認定,馮志斌在2003年至2022年間,利用其在中化集團、中化藍天集團、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等多間公司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股權收購等事項上提供協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6,071萬多元人民幣。 法庭又指,他在2022年至2025年離職後,仍利用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承攬項目提供幫助,另非法收受財物折合987萬多元人民幣。 此外,法院認定他在2011年至2012年間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令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考慮到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而且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故依法可從輕處罰。

Key Points

  •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公開宣判,馮志斌涉三項罪名,一審數罪併罰判監19年及罰款700萬元。
  • 法院指他於2003年至2022年間,藉中化集團、中化藍天集團及中化化肥等職務便利受賄逾6,071萬元。
  • 有關請託事項包括企業經營及股權收購,法院認定他為相關單位及個人提供幫助後收受財物。
  • 離職後的2022年至2025年間,他再利用原職權與地位影響力,協助有關單位承攬項目,另收受逾987萬元。
  • 法院並認定他於2011年至2012年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令國有公司及國家利益承受特別重大損失。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顯示內地反貪追責範圍不只限於在任期間的直接受賄,亦涵蓋離職後憑藉原有職權、地位與人脈所形成的影響力交易。 對與大型國企有業務往來的香港商界來說,企業經營、股權收購及項目承攬等環節都屬高風險範疇,而法院同時表明,認罪悔罪、退贓及追繳完成可成為量刑時的從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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