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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琼称遭持续骚扰恐吓 获高院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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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琼称遭持续骚扰恐吓 获高院禁制令

Summary

已故赌王何鸿燊二房长女何超琼,早前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指前证监会持牌代表陈芃余自2025年3月起持续对她作出骚扰及恐吓,并申请禁制令,要求限制对方接触她、进入其物业,以及靠近美高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和信德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范围。 高院暂委法官周昭雯于9月30日颁下判词,裁定原告方已妥当申述被告曾重复作出骚扰行为,并令何超琼承受精神痛苦、焦虑或经济损失,因此批准禁制令,以防止有关行为继续发生。 判词同时接纳,原告方所指的行为带有威吓成分,包括以虚假陈述为基础威胁采取法律行动,并借此向何超琼索取2,000万元。 由于何一方已放弃追讨赔偿,法院没有作出赔偿命令,但下令被告支付讼费。

Key Points

  • 原告为何超琼,由资深大律师万崇理代表;被告为陈芃余,案件编号HCA 528/2026,被告没有法律代表。
  • 入禀状要求法院禁止陈芃余直接或间接骚扰何超琼、非法侵入何持有物业,并不得进入美高梅及信德办公室30米范围。
  • 原告方称,自2025年3月起,被告多次向美高梅管理层发送电邮,声称何超琼曾于2024年承诺给予财务主管职位。
  • 原告方又指,被告曾发出律师信,称自己向何提供商业顾问服务,并索取2,000万元费用,法官接纳有关指称涉及威吓成分。
  • 被告未按法院指示存档抗辩文件或证据,原告方因此申请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最终获法院批准。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显示,在香港民事司法程序下,如原告能够向法院妥当申述持续骚扰、威吓及可能涉及诽谤的行为,法院可通过禁制令限制接触、靠近及发布相关内容,以防争议进一步扩大。 判词也反映,即使原告声称曾蒙受经济损失,诉讼策略上仍可优先寻求制止行为,而不一定坚持追讨金钱赔偿。 何超琼一方在入禀时提出多项具体限制,除要求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骚扰她外,也要求禁止对方以电话、电邮或其他方式接触或联络她,并不得印制、制作、散发、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任何包含虚假、诽谤或贬损何超琼的资料。 相关申请还涵盖物业及办公地点范围,包括不得非法侵入何超琼拥有的物业,以及不得进入或停留于美高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及信德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30米范围内。 判词提到,原告方早前向法院申请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理由是被告一直未有依照法院指示存档抗辩文件或证据。 虽然被告曾出席聆讯,并质疑何超琼未有签署属实申述,称法院文件上的签名与香港交易所文件有出入,又质疑没有第三方独立律师见证,以及誓章日期与何超琼身处香港的时间不符,但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这些质疑性质非常严重,甚至涉及对见证何签署誓章的法院人员作出指控,惟被告并无提出任何证据支持。 法官也在判词中表明,被告所称必须由第三方见证下签署属实申述,并无法律基础支持;至于被告曾联络何超琼代表律师,要求对方证明自己确为何的律师,法官同样认为被告没有证据基础去质疑原告方法律代表的身份。 在考虑原告方陈词后,法官接纳原告已妥当申述被告重复骚扰何超琼,而被告知悉其行为会对何造成困扰,并有意图借骚扰对何造成伤害,令何承受精神痛苦、焦虑或经济损失。 就威吓部分,法官接纳原告方所指,被告曾威胁何超琼采取法律行动,并以虚假陈述作为基础,声言会向何、其家人或公司展开法律程序,也会发布相关虚假陈述,借此胁迫何交出2,000万元。 on.cc的报道还提到,网上资料显示,被告与一名曾在2018年遭证监会除牌的代表同名,但报道未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同一人。 至于金钱损失方面,判词指法官接纳何超琼因被告行为而蒙受约22.9万美元损失,但由于原告方已放弃相关追讨,法院最终没有作出赔偿命令,只下令被告支付讼费。 法官并指出,被告表现出重复尝试接触何超琼、其家人及商业机构的倾向,并针对何作出失实指控及造成困扰和伤害,因此永久禁制令属于合适济助,以免被告继续作出侵权行为。
何超琼一方在入禀时提出多项具体限制,除要求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骚扰她外,也要求禁止对方以电话、电邮或其他方式接触或联络她,并不得印制、制作、散发、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任何包含虚假、诽谤或贬损何超琼的资料。 相关申请还涵盖物业及办公地点范围,包括不得非法侵入何超琼拥有的物业,以及不得进入或停留于美高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及信德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30米范围内。 判词提到,原告方早前向法院申请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理由是被告一直未有依照法院指示存档抗辩文件或证据。 虽然被告曾出席聆讯,并质疑何超琼未有签署属实申述,称法院文件上的签名与香港交易所文件有出入,又质疑没有第三方独立律师见证,以及誓章日期与何超琼身处香港的时间不符,但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这些质疑性质非常严重,甚至涉及对见证何签署誓章的法院人员作出指控,惟被告并无提出任何证据支持。 法官也在判词中表明,被告所称必须由第三方见证下签署属实申述,并无法律基础支持;至于被告曾联络何超琼代表律师,要求对方证明自己确为何的律师,法官同样认为被告没有证据基础去质疑原告方法律代表的身份。 在考虑原告方陈词后,法官接纳原告已妥当申述被告重复骚扰何超琼,而被告知悉其行为会对何造成困扰,并有意图借骚扰对何造成伤害,令何承受精神痛苦、焦虑或经济损失。 就威吓部分,法官接纳原告方所指,被告曾威胁何超琼采取法律行动,并以虚假陈述作为基础,声言会向何、其家人或公司展开法律程序,也会发布相关虚假陈述,借此胁迫何交出2,000万元。 on.cc的报道还提到,网上资料显示,被告与一名曾在2018年遭证监会除牌的代表同名,但报道未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同一人。 至于金钱损失方面,判词指法官接纳何超琼因被告行为而蒙受约22.9万美元损失,但由于原告方已放弃相关追讨,法院最终没有作出赔偿命令,只下令被告支付讼费。 法官并指出,被告表现出重复尝试接触何超琼、其家人及商业机构的倾向,并针对何作出失实指控及造成困扰和伤害,因此永久禁制令属于合适济助,以免被告继续作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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