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两度猥亵亲妹 判囚5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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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32岁无业男子C.S.F.早前承认两项非礼罪,涉及在住所两度侵犯比自己年幼14年的亲妹,区域法院星期二就案件判刑,最终判处监禁50个月。 法庭在量刑前索取精神科及心理报告,内容显示被告缺乏悔意、对事主欠缺同理心,精神科医生更评定其重犯风险甚高,对事主及其他年幼女童构成较高风险。 李庆年法官指出,侵犯儿童属于严重罪行,而本案更涉及亲生兄妹关系,属严重违反诚信,判刑必须兼顾阻吓、谴责及保护儿童的需要。 事主直至2024年、即16岁时才向社工透露事件,其后由社工报警处理,案件编号为DCCC1021/2025。
Key Points
- 被告生于1994年,事主生于2008年,两人为亲生兄妹,年龄相差约14年,案件在区域法院审理。
- 首宗非礼发生于石硖尾祖母住所,事主当时读小学二年级、约7岁,被告时年21岁,曾脱下其内外裤并舌舔下阴及股沟。
- 事主当时躺在上层床玩平板电脑,被告在床尾爬梯边施袭;祖母回家后,事主曾即时告知事件,祖母其后责骂被告。
- 第二宗事件发生于顺天邨住所,事主约13岁放学回家后在上层床睡觉,被告站在下层床,脱下其裤子并指插下阴一下。
- 被告犯案后曾问事主“爽唔爽、舒唔舒服”,即“是否舒服”;事主其后向社工披露,医疗检验显示其下阴没有任何损伤。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显示,家庭内部的性侵往往因亲属关系、年龄差距及受害人恐惧而延后多年才被揭发,受害人最终常需通过社工等支援渠道才敢披露经历。 判词也反映,香港法院处理涉及儿童的性罪行时,会特别重视违反照顾与信任关系的性质,以及精神报告对重犯风险的评估。
被告在本案中承认两项非礼罪,法庭早前为其索取精神科及心理报告,以协助量刑。 根据报告,被告自18岁起开始丧失视力,现时接近失明,过去亦曾多次进出精神病院。 不过,法官指出,案件的核心并非被告身体状况,而是其对年幼亲妹作出两次带有身体接触的性侵犯行为,情节严重。
精神科评估对被告并不有利。报告指出,被告对事件毫无悔意,对事主缺乏同理心,甚至向精神科医生表示,认为事件“没有什么大不了”,又觉得女童不应披露事件。 精神科医生因此认为,被告重犯风险高,对事主及其他类似年幼女童构成较高风险。 法官在量刑时明言,这些评估令案件更为严重,也增加法庭对保护公众、尤其未成年人的考虑。
就案情而言,首宗事件发生在祖母位于石硖尾的单位。 事主当时年约7岁,正在上层床玩平板电脑,被告则在床尾爬梯边,脱下事主内外裤,舌舔其下阴。 事主感到腰间痕痒,并向被告表示不舒服后,被告才停下。 其后事主转身俯卧,被告再舔其股沟,之后离开前往洗手间。 祖母回家后,事主曾向祖母讲述事件,祖母随即责骂被告。
第二宗事件则发生于约6年后,地点为顺天邨住所。 事主当时约13岁,放学回家后在上层床睡觉,被告站在下层床位置,脱下事主裤子,指插其下阴一下,并问她“爽唔爽、舒唔舒服”,之后抽出手指。 事主其后一直未有即时报警,直至2024年、即16岁时,才向社工透露两宗事件,社工其后代为报案。 医疗检验报告显示,事主下阴没有任何损伤。
李庆年法官判刑时引述案例指出,侵犯儿童是严重罪行,法庭判刑必须起阻吓作用,反映社会对有关行为的谴责,并为受害人及其家属申冤。 法官又指,法庭有责任保护无辜及容易信赖别人的儿童,避免易受伤害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以致身心受创。 即使本案没有完整的受害人心理状况报告,法庭也不能忽视受害人可能承受的心理创伤。 此外,事主不愿再提供更多资料,法庭接纳她已承受身心创伤的事实。
法官最终认为,本案毫无疑问非常严重,既涉及两次犯案,也涉及亲生兄妹之间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 两次犯案时,事主分别只有约7岁及13岁,被告则为21岁及26岁,年龄与权力差距明显。 经考虑认罪扣减及各项量刑因素后,法庭就两罪判处总刑期50个月监禁。
被告在本案中承认两项非礼罪,法庭早前为其索取精神科及心理报告,以协助量刑。 根据报告,被告自18岁起开始丧失视力,现时接近失明,过去亦曾多次进出精神病院。 不过,法官指出,案件的核心并非被告身体状况,而是其对年幼亲妹作出两次带有身体接触的性侵犯行为,情节严重。
精神科评估对被告并不有利。报告指出,被告对事件毫无悔意,对事主缺乏同理心,甚至向精神科医生表示,认为事件“没有什么大不了”,又觉得女童不应披露事件。 精神科医生因此认为,被告重犯风险高,对事主及其他类似年幼女童构成较高风险。 法官在量刑时明言,这些评估令案件更为严重,也增加法庭对保护公众、尤其未成年人的考虑。
就案情而言,首宗事件发生在祖母位于石硖尾的单位。 事主当时年约7岁,正在上层床玩平板电脑,被告则在床尾爬梯边,脱下事主内外裤,舌舔其下阴。 事主感到腰间痕痒,并向被告表示不舒服后,被告才停下。 其后事主转身俯卧,被告再舔其股沟,之后离开前往洗手间。 祖母回家后,事主曾向祖母讲述事件,祖母随即责骂被告。
第二宗事件则发生于约6年后,地点为顺天邨住所。 事主当时约13岁,放学回家后在上层床睡觉,被告站在下层床位置,脱下事主裤子,指插其下阴一下,并问她“爽唔爽、舒唔舒服”,之后抽出手指。 事主其后一直未有即时报警,直至2024年、即16岁时,才向社工透露两宗事件,社工其后代为报案。 医疗检验报告显示,事主下阴没有任何损伤。
李庆年法官判刑时引述案例指出,侵犯儿童是严重罪行,法庭判刑必须起阻吓作用,反映社会对有关行为的谴责,并为受害人及其家属申冤。 法官又指,法庭有责任保护无辜及容易信赖别人的儿童,避免易受伤害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以致身心受创。 即使本案没有完整的受害人心理状况报告,法庭也不能忽视受害人可能承受的心理创伤。 此外,事主不愿再提供更多资料,法庭接纳她已承受身心创伤的事实。
法官最终认为,本案毫无疑问非常严重,既涉及两次犯案,也涉及亲生兄妹之间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 两次犯案时,事主分别只有约7岁及13岁,被告则为21岁及26岁,年龄与权力差距明显。 经考虑认罪扣减及各项量刑因素后,法庭就两罪判处总刑期50个月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