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生GPA未達標被踢出校 司法覆核遭駁回需付16萬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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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城市大學一名學生曾品熹,因連續三個學期學分未達標準被終止學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校方決定。暫委法官林展程於五月十四日頒下判辭,認為城大做法並無不公或越權,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曾需向城大支付十六萬元訴訟費用。
Key Points
- 曾品熹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底開始在城大修讀生物醫學工程學士課程
- 在二零二一至二零二四學年期間,其三個學期的學分分別為一點五、零點八及一點六,均低於一點七的標準
- 城大於二零二四年六月通知曾終止其學籍,曾其後以健康理由申請覆核,校方同年七月批准讓他繼續就讀,但要求他在下一學年取得二或以上學分
- 曾於二零二五至二零二六學年第一個學期,學分僅得一點一,城大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再通知終止其學籍,同年二月覆核申請被拒
- 曾認為校方不應再考慮已於二零二四年覆核時評估過的三個學期,但法官指規條所指的「任何三個學期」適用範圍廣泛,並非局限於終止學籍決定後的學期
- 法官認為城大行使酌情權給予曾機會,並不代表低於一點七的學期不再被納入考慮範圍
Why It Matters
今次裁決確認了大學在執行學業標準方面享有廣泛酌情權,即使校方曾基於特殊情況給予學生第二次機會,仍可在學生未能達標時執行紀律處分。案件涉及十六萬元訴訟費用,反映司法覆核失敗需承擔巨額經濟後果,對日後有意挑戰院校決定的學生具警示作用。
今次裁決確認了大學在執行學業標準方面享有廣泛酌情權,即使校方曾基於特殊情況給予學生第二次機會,仍可在學生未能達標時執行紀律處分。案件涉及十六萬元訴訟費用,反映司法覆核失敗需承擔巨額經濟後果,對日後有意挑戰院校決定的學生具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