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日君等5人就612基金案上诉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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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周四驳回陈日君枢机及另外4名612人道支援基金相关人士的上诉,维持他们因未有为基金按《社团条例》注册而被定罪的裁决。 上诉庭认同原审裁判官的看法,认为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属于《社团条例》下的“社团”,其成员必须向警方注册或申请豁免;法院同时裁定,相关注册制度合宪,未对结社自由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
Key Points
- 上诉人包括陈日君、何韵诗、许宝强、吴霭仪及何秀兰,均为基金受托人或核心管理者之一。
- 上诉庭3名法官指出,基金并非只是由上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一笔款项,两份信托契据已列明彼此权利义务。
- 5人于2022年受审后各被罚款4,000港元;基金秘书施城威未提出上诉,早前被罚2,500港元。
- 《社团条例》规定,本地组织须在成立后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即警务处处长注册,或申请豁免。
- 控方称基金于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收到近10万笔捐款,总额达2.7亿港元,部分资金曾资助反政府示威组织者。
Why It Matters
这项裁决不仅维持612基金案原有定罪,也进一步确认法院接受《社团条例》下的注册要求可适用于此类支援和筹款平台。 由于案件同时牵涉警方国安处对基金涉嫌勾结外国势力、意图对香港实施制裁的调查,而相关人士的旅行证件已被没收但至今未被起诉,事件后续仍值得关注。
612人道支援基金是2019年反修例风波期间较受关注的支援平台之一,主要为涉及示威案件的人士提供法律及其他援助。 这次上诉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基金是否曾提供支援,而在于其法律性质:它究竟只是由几名受托人代为持有和管理的信托财产,还是已经构成《社团条例》所指、需要办理注册手续的本地组织。
上诉庭在判词中接纳原审分析,认为基金的运作并非单纯保管款项。 法官指出,管理基金的人士受两份信托契据约束,契据已明确列出各人的相互权利与责任,因此基金并非“仅仅是一笔由上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款项”。 法院据此认定,基金具备一定组织性和制度化安排,落入“社团”的定义范围。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组织以信托形式存在,只要其实际运作已形成有共同目的、由成员共同管理的本地组织,仍可能需要遵守《社团条例》的注册要求。
法院也处理了宪制层面的争议。 上诉方曾质疑,要求此类组织向警方注册或申请豁免,是否会对《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结社自由构成过度限制。 上诉庭最终裁定,现行注册制度合宪,并认为有关要求并未对结社自由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 对香港社会而言,这一判断具有明确的法律指向:至少在本案所涉情形下,法院并不认为注册要求本身当然违反结社自由保障。
就各被告情况而言,陈日君现年94岁,与何韵诗、许宝强、吴霭仪及何秀兰同为基金受托人。 他们在2022年审讯后,各被判罚款4,000港元。 另一名被告、基金秘书施城威,则没有就定罪及2,500港元罚款提出上诉。 根据《社团条例》,本地组织若未在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注册或申请豁免,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万港元。
此外,案件背景仍与警方国安处的另一项调查相连。 报道指出,警方正调查基金涉嫌勾结外国势力,意图对香港实施制裁;虽然至今尚未有人因此被正式起诉,但相关人士的旅行证件已被没收。 控方则在本案中提到,基金在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收到近10万笔捐款,总值2.7亿港元,部分资金曾用于资助反政府示威组织者。 随着上诉失败,612基金在《社团条例》层面的法律争议暂告一段落,但相关国安调查会否有进一步行动,仍是外界持续关注的焦点。
612人道支援基金是2019年反修例风波期间较受关注的支援平台之一,主要为涉及示威案件的人士提供法律及其他援助。 这次上诉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基金是否曾提供支援,而在于其法律性质:它究竟只是由几名受托人代为持有和管理的信托财产,还是已经构成《社团条例》所指、需要办理注册手续的本地组织。
上诉庭在判词中接纳原审分析,认为基金的运作并非单纯保管款项。 法官指出,管理基金的人士受两份信托契据约束,契据已明确列出各人的相互权利与责任,因此基金并非“仅仅是一笔由上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款项”。 法院据此认定,基金具备一定组织性和制度化安排,落入“社团”的定义范围。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组织以信托形式存在,只要其实际运作已形成有共同目的、由成员共同管理的本地组织,仍可能需要遵守《社团条例》的注册要求。
法院也处理了宪制层面的争议。 上诉方曾质疑,要求此类组织向警方注册或申请豁免,是否会对《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结社自由构成过度限制。 上诉庭最终裁定,现行注册制度合宪,并认为有关要求并未对结社自由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 对香港社会而言,这一判断具有明确的法律指向:至少在本案所涉情形下,法院并不认为注册要求本身当然违反结社自由保障。
就各被告情况而言,陈日君现年94岁,与何韵诗、许宝强、吴霭仪及何秀兰同为基金受托人。 他们在2022年审讯后,各被判罚款4,000港元。 另一名被告、基金秘书施城威,则没有就定罪及2,500港元罚款提出上诉。 根据《社团条例》,本地组织若未在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注册或申请豁免,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万港元。
此外,案件背景仍与警方国安处的另一项调查相连。 报道指出,警方正调查基金涉嫌勾结外国势力,意图对香港实施制裁;虽然至今尚未有人因此被正式起诉,但相关人士的旅行证件已被没收。 控方则在本案中提到,基金在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收到近10万笔捐款,总值2.7亿港元,部分资金曾用于资助反政府示威组织者。 随着上诉失败,612基金在《社团条例》层面的法律争议暂告一段落,但相关国安调查会否有进一步行动,仍是外界持续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