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员涉猥亵侵犯罪脱罪 证词未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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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周五裁定警员Ng Ka-wai一项猥亵侵犯罪名不成立。裁判官Arthur Lam表示,女投诉人在庭上的说法与其书面陈述并不一致,法庭因此不接纳其证词。 案件涉及去年12月20日于尖沙咀警署内发生的指控,女投诉人称Ng Ka-wai在协助她录取口供期间,未经同意打开其手机中的裸照,并曾三次触碰其大腿。
Key Points
- 41岁的Ng Ka-wai周五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就一项猥亵侵犯控罪答辩不认罪,最终获判无罪。
- 女投诉人当天前往尖沙咀警署报案,称自己遭人以裸照勒索,并在一宗诈骗案中损失160万港元,警方随后安排Ng Ka-wai协助她录口供。
- 控方案情称,女投诉人曾告诉Ng Ka-wai,诈骗者通过WhatsApp的“View Once”功能向她发送自己的裸照,并借此进行勒索。
- 女投诉人指称,她把手机交给Ng Ka-wai后,对方未经许可打开其中一张裸照,之后在一起查看网上银行结单时三次触碰她的大腿。
- Arthur Lam指出,女投诉人在庭上称自己是在拿回手机后才发现怀疑属于“View Once”的裸照已被打开,但辩方盘问时援引其书面陈述,显示她曾说被告查看裸照时还向她作出评论。
- 本案裁决的关键,在于法庭如何评估证人可信性,而不是单纯围绕指控内容本身作抽象判断。 Arthur Lam认为,女投诉人就证词差异所作解释缺乏说服力,因此法庭最终不采纳其证词,并裁定Ng Ka-wai罪名不成立,同时判给其诉讼费用。
- 从案件背景看,事件本身具有较高敏感性。女投诉人原本是到警署求助,报称自己遭人以裸照勒索,并涉及一宗金额达160万港元的诈骗案;警方随后安排一名警员协助她录取陈述。 在这样的场景下,法庭不仅要处理猥亵侵犯的刑事指控,也要审视报案人与警员在警署内接触时的具体经过,包括手机如何交接、资料如何查看,以及双方对当时互动的不同描述。
- 控方称,女投诉人曾向警员说明,诈骗者利用WhatsApp“View Once”功能发送她本人的裸照,再以此进行勒索;她随后把手机交给Ng Ka-wai,并指对方未经同意打开其中一张裸照。 她还称,Ng Ka-wai要求她站在旁边,一起查看网上银行结单,其间三次触碰她的大腿。 但裁判官认为,她在庭上的版本与书面陈述之间存在明显落差,尤其是在何时发现照片已被打开,以及被告是否当场向她展示照片并作出评论等关键细节上,解释并不令人信服。
- 案件也再次让公众注意到香港相关罪行的法律后果。报道指出,猥亵侵犯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监禁10年。 虽然本案最终以无罪裁决告终,但判决再次说明,在香港刑事审讯中,口头证词与书面陈述是否一致、证人解释是否可信,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庭能否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下作出定罪。
Why It Matters
本案显示,在香港刑事案件中,证词前后是否一致,往往足以左右法庭对可信性的判断,并直接影响裁决结果。 由于事件发生在警署内,且涉及一名原本前来报案求助的女子,案件也引发外界对警员处理勒索及诈骗受害人时接触程序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