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柴灣站偷拍裙底 男護士准保釋至11月5日再訊
AM730 · 2 SOURCES1 day ago3 MIN

Summary
一宗涉及港鐵柴灣站附近的涉嫌偷拍裙底案件,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25歲被告劉嘉豪,報稱任職護士,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控罪指他於2026年2月6日在柴灣道港鐵柴灣站C出口附近,涉嫌以手提電話從一名女子衣服下方拍攝其私密部位。裁判官鄭潤聰應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1月5日再訊,讓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在等候期間續准保釋。
Key Points
- 被告為25歲劉嘉豪,庭上報稱職業為護士,案件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處理。
- 控罪指案發於2026年2月6日,地點在柴灣道港鐵柴灣站C出口附近。
- 控方指被告涉嫌操作一部手提電話,從一名女士衣服下方拍攝其私密部位。
- 控罪內容並指,如非以該方式操作設備,有關部位本來不會讓人看見。
-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再訊,期間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續准保釋。
Why It Matters
案件現時仍屬初步程序階段,法庭押後再訊,顯示辯方將先檢視控方文件,再決定後續答辯及法律立場。 由於案發地點涉及港鐵柴灣站出口一帶這類人流頻繁位置,案件亦容易引起公眾對公共場所偷拍指控及法庭處理程序的關注。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劉嘉豪年25歲,報稱任職護士,今次是他就有關控罪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雖然另一來源僅在標題提到案件涉及港鐵柴灣站偷拍裙底、被告為男護士,以及獲准保釋至11月5日再訊,但與法庭程序的核心發展一致,即案件當日未正式處理答辯,而是先押後再訊,讓辯方準備。
根據控罪內容,案發日期明確為2026年2月6日,地點則為柴灣道港鐵柴灣站C出口附近。 控方指稱,被告當時出於拍攝一名女士私密部位的意圖,操作一部手提電話,並且是從該女士衣服下方拍攝其私密部位。 控罪進一步列明,若非該設備以該種方式操作,有關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同時,控方亦指被告是為了性目的而作出上述行為,並且不理會自己所作行為是否獲得該女士同意。
就法庭程序而言,案件在9月11日提堂時,裁判官鄭潤聰應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1月5日再訊。 押後原因是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這類安排在刑事案件初次提堂時並不罕見,尤其在辯方仍需時間閱讀控方案情、檢視證據內容,以及向當事人解釋控罪性質和可能法律後果之時。 在押後期間,被告續獲准保釋,意味他毋須還押候訊,但仍須按法庭規定於下次聆訊日返回法院應訊。
從案件所涉控罪表述可見,控方今次並非籠統指稱偷拍,而是以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提出檢控,並在控罪中具體描述涉嫌使用的裝置、拍攝方式、拍攝位置,以及控方所指的性目的元素。 這些細節將會是案件往後程序的重要基礎,因為法庭日後若處理答辯、爭議事項或審訊安排,均會圍繞控罪書所列事實框架展開。
對一般市民而言,案件之所以受關注,除了因為被告報稱為護士,也因為案發地點是港鐵站出口附近這類日常通勤環境。 不過,現階段法庭僅處理首次提堂及押後安排,案件尚未進入正式答辯或審訊階段,控罪內容仍屬控方指稱,最終仍有待法庭按程序處理。 下一個明確程序節點,將是11月5日的再訊日期。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劉嘉豪年25歲,報稱任職護士,今次是他就有關控罪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雖然另一來源僅在標題提到案件涉及港鐵柴灣站偷拍裙底、被告為男護士,以及獲准保釋至11月5日再訊,但與法庭程序的核心發展一致,即案件當日未正式處理答辯,而是先押後再訊,讓辯方準備。
根據控罪內容,案發日期明確為2026年2月6日,地點則為柴灣道港鐵柴灣站C出口附近。 控方指稱,被告當時出於拍攝一名女士私密部位的意圖,操作一部手提電話,並且是從該女士衣服下方拍攝其私密部位。 控罪進一步列明,若非該設備以該種方式操作,有關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同時,控方亦指被告是為了性目的而作出上述行為,並且不理會自己所作行為是否獲得該女士同意。
就法庭程序而言,案件在9月11日提堂時,裁判官鄭潤聰應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1月5日再訊。 押後原因是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這類安排在刑事案件初次提堂時並不罕見,尤其在辯方仍需時間閱讀控方案情、檢視證據內容,以及向當事人解釋控罪性質和可能法律後果之時。 在押後期間,被告續獲准保釋,意味他毋須還押候訊,但仍須按法庭規定於下次聆訊日返回法院應訊。
從案件所涉控罪表述可見,控方今次並非籠統指稱偷拍,而是以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提出檢控,並在控罪中具體描述涉嫌使用的裝置、拍攝方式、拍攝位置,以及控方所指的性目的元素。 這些細節將會是案件往後程序的重要基礎,因為法庭日後若處理答辯、爭議事項或審訊安排,均會圍繞控罪書所列事實框架展開。
對一般市民而言,案件之所以受關注,除了因為被告報稱為護士,也因為案發地點是港鐵站出口附近這類日常通勤環境。 不過,現階段法庭僅處理首次提堂及押後安排,案件尚未進入正式答辯或審訊階段,控罪內容仍屬控方指稱,最終仍有待法庭按程序處理。 下一個明確程序節點,將是11月5日的再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