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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敦治醫院病房非禮女護士 醫療助理判20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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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敦治醫院病房非禮女護士 醫療助理判200小時社服令

Summary

一宗發生在公立醫院病房內的非禮案,10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35歲被告黃智恆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再次確認,被告現承認犯案時帶有猥褻意圖,並在考慮其悔意及早前已還押兩星期後,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涉及今年1月29日於灣仔皇后大道東266號律敦治醫院一個病房內發生的事件。控罪指黃智恆在該病房內猥褻侵犯女事主X。案中女事主為護士,案發時正在病房內替病人量血壓,其間突然感到臀部被人用手掃過一下,歷時約一秒;她隨即回頭,見到被告正在自己身後,並從病床與病床之間的通道走出。

Key Points

  • 被告黃智恆,35歲,報稱醫療助理;另有報道指他在院內職務為病人服務助理,與女事主同在律敦治醫院工作。
  • 控罪指他於2026年1月29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266號律敦治醫院某病房內非禮女事主X。
  • 女事主X供稱,當時她正為病人量血壓,突然感到臀部被人掃了一下,時間約一秒,回頭即見被告在身後。
  • X又指兩張病床之間的通道較狹窄,認為正常成年人不應會「攝入去」,因此不同意被告只是意外碰到她的說法。
  • 辯方在審訊中質疑X供詞可信性,指她口供曾提及遭「微暖嘅物體」觸碰,但庭上則指該物體是黃的手。
  • 王證瑜裁判官認為,X上述兩項說法並無衝突,可以並存,故不接納辯方以此削弱其證供可信性的主張。
  • 被告曾辯稱,涉案病床之間通道狹窄,當時沒有先請X讓開,是因為想盡快下班,亦想查看其他病人有否需要及檢查物資是否要補充。
  • 裁判官認為該說法並不合理,指出被告其實可以、亦應該簡單要求X讓開,所花時間極少,不會影響工作,因而裁定其罪成。
  • 判刑時,裁判官再次向被告確認,他現承認犯案時有猥褻意圖;法庭並考慮其顯出悔意,以及早前已還押兩星期。
  • on.cc報道又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辯方早前求情稱,涉案非禮行為只屬一下、歷時僅一秒,並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
  • 其中一封由被告親自撰寫,內容稱他對自己犯下的罪行「直認不諱」,亦「絕不為自己的行為推卸責任」。
  • on.cc另指,X與被告均於2025年入職律敦治醫院,X為登記護士,被告則為病人服務助理,案發當日同在涉案病房工作。
  • 案件編號方面,巴士的報列為ESCC641/2026;on.cc則寫作ESCC 641/2025。

Why It Matters

案件顯示,即使涉案接觸時間短暫,若法庭接納事主證供並確認被告具猥褻意圖,仍可構成非禮罪並招致刑事判罰。 對醫院及其他需要近距離協作的工作場所而言,裁決亦再次劃清專業界線:空間狹窄、趕時間或同事關係,均不足以成為不當身體接觸的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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