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女经理泄露父亲受廉署调查 判120小时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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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涉及银行职员泄露廉政公署调查信息的案件,周五(9月4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作出判刑。43岁、案发时任银行客户服务女经理的刘穗娥,早前被裁定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父亲披露对方正接受廉署调查。裁判官曾宗尧判刑时指出,本案属于“技术上犯罪”,不适合判处即时监禁,最终接纳报告建议,判处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Key Points
- 控罪指刘穗娥于2025年2月5日至7月23日期间内一个未知日期,在香港明知或怀疑一项就《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仍向刘灶培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 案情显示,廉署于2025年1月底就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致函要求集友银行提供一个账户资料,信件其后交由土瓜湾分行跟进;另一报道则引述证供称,廉署早于前年已对刘灶培展开调查,并于去年1月去信银行索取其账户资料。
- 由于被告当时在集友银行土瓜湾分行任职,工作包括处理执法机构查询,因此获授权阅览有关廉署信件,并从中得悉涉案账户由其家人开设。
- 综合证供还称,被告自2021年8月起受聘为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土瓜湾分行客户服务经理,而按内部权限,理应只有被告及分行副经理等少数人员可以查阅相关内部电邮。
- 廉署在信中已提醒,相关要求及信件内容均属机密,必须妥善保护,披露有关机密资料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但被告仍向家人透露对方是廉署调查对象。
- 从案件脉络看,争议并不在于廉署向银行索取资料的程序,而在于银行内部获授权接触调查文件的员工,是否可以把调查对象身份转告当事人本人。法庭接纳的案情指出,被告因工作岗位而接触到廉署来函,也知道信件已明确列出保密要求,但仍把家人正被调查一事告知对方,因此被裁定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成。
- 辩方在判刑时表示,社会服务令报告内容正面,希望法庭以非监禁方式处理案件。 其中一篇报道提到,报告建议的社会服务令时数为81至160小时,另有被告丈夫到庭支持,希望法庭给予被告机会。 曾官综合案情、辩方两次求情、求情信及报告内容后,认为本案属于技术上犯罪,社会服务令是合适刑罚,并向被告表示要“等你知道呢啲行為有相等嘅代價”,意思是要让她明白这类行为需要付出相应代价,最终判处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 报道同时提到,《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订明,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披露贪污案件的调查内容或受调查人士身份,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一年及罚款25,000元。 这意味着,即使披露对象是家人,只要信息来自工作中接触到的廉署调查文件,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 案件编号为KCCC359/2026,判刑地点为九龙城裁判法院。
Why It Matters
法院虽然没有判处即时监禁,但维持定罪并施加社会服务令,说明廉署调查资料的保密义务具有明确刑事后果,而非单纯内部纪律问题。 对银行及其他需要处理执法机构查询的行业人员而言,此案再次提醒,因职务取得的敏感信息不得因亲属关系而擅自披露,否则仍可能触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