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院內拍攝他人認罪 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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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41歲男子黎健諾,報稱從事會計業,被指今年6月22日在金鐘高等法院7樓15號法庭外,於與他人爭執期間取出手機拍攝對方,其後被捕及被控一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罪。 案件於2026年10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並承認控罪。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案情後,判處被告罰款5,000港元。 控罪內容指,被告在無合法權限下,故意記錄法院處所或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Key Points
- 被告為41歲黎健諾,報稱從事會計業,今次出庭時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及處理答辯。
- 案件在10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被告承認一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罪。
- 控罪指他於2026年6月22日,在金鐘高等法院7樓15號法庭外,無合法權限而故意作出記錄。
- 案情指被告當日因有事須到高等法院處理,其間在法庭外與他人發生爭執,之後取出手機拍攝對方。
- 有關行為最終被發現,被告其後被捕並遭起訴,總裁判官蘇惠德最終判罰5,000港元。
Why It Matters
案件雖然涉及的行為看似只是以手機拍攝他人,但發生地點屬法院處所,法律對記錄行為有明確限制,因此即使只是短暫拍攝,也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對需要出入法院的人士而言,裁決提醒公眾在司法機構範圍內應特別留意規則,不應因爭執或情緒而自行拍攝他人,否則可能招致檢控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