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青年认与12岁女童性交 判150小时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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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现年18岁的被告徐广浩,早前承认一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涉及2024年2月6日在新蒲岗越秀广场一个男厕内,与当时12岁的女童X性交,案件周三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判刑。 暂委法官徐绮薇表示,案件性质不容忽视,但本案同时存在若干特殊因素,包括两人当时属于情侣关系、年龄只相差约3年,以及被告属青春期冲动犯案,最终判处150小时社会服务令。
Key Points
- 被告徐广浩现年18岁,承认一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2月6日在新蒲岗越秀广场男厕犯案。
- 案情称,女童X于2024年1月在社交媒体“快手”认识被告,当时她12岁、就读小学六年级,被告知悉其年龄,双方其后多次见面并发展成交往关系。
- 到同年2月6日,两人在新蒲岗某广场见面后进入男厕厕格,X因被告催促及出于好奇脱去下身衣物,被告戴上安全套后与她性交。
- 资料显示,性交期间X曾表示疼痛并站起,又向被告称其行为违法;法医检验其后发现,X的处女膜有受插入式损伤的痕迹。
- X母亲先后发现女儿曾与人讨论性话题,又在2024年2月23日发现女儿缺席学校活动,尾随之后见她与被告在公园拥抱接吻,遂带同二人到警署报案。
Why It Matters
本案显示,涉及13岁以下女童的性罪行,即使出现年龄接近、双方交往等情况,法庭仍会先确认罪行严重性,再衡量更生、监督及社区处遇是否适合。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再次反映未成年人通过社交平台结识网友后迅速转到线下见面的风险,一旦越界便可能演变为严重刑事案件。
法官徐绮薇在判刑理由中指出,虽然本案性质不能轻视,法庭必须考虑其严重性,但案件同时具备特殊因素。 她表示,案发时被告约15岁至16岁,女童则为12岁,两人年纪只相差约3年,因此接纳本案并非典型成年人对儿童作出剥削的性行为。 法官又提到,两人在案发前曾数次约会,属于情侣关系,而涉案性交只发生一次,被告在过程中没有使用不当手段令X就范,并有使用安全套,降低感染性病及怀孕风险。
法官还引述资料称,被告没有拍摄X的不当影像,而X在事发后仍继续与被告交往,没有表现出情绪或行为异常。 此外,X母亲与被告对质后,被告承认曾与X性交,并愿意一同前往警署报案,法官认为这反映他愿意面对后果;加上他坦白认罪,显示具有真诚悔意。 报告亦显示,被告其后接受社工跟进及辅导,并修读性教育课程。
就被告背景而言,法庭引述报告指出,被告中三辍学,患有专注力不足及过度活跃症,并有社交困难,承受压力的能力亦存在缺陷。 法官表示,相关报告认为被告不适合进入劳教中心;另有报告曾建议更生中心,但社会服务令报告和感化令报告则认为,被告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一时愚蠢犯案,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也已向女事主及其家人表示歉意,适合判处中至高时数的社会服务令。
辩方求情时称,被告成长经历较坎坷,缺乏足够引导,疫情期间因焦虑而沉迷网络世界,性格变得孤僻,并因此在网上认识X。 辩方又称,被告并非首次与X见面便犯案,事后虽然仍有见面,但没有再次性交。 另外,被告父亲于2026年7月因病离世,对他打击很大;他曾从事侍应、跟车等工作,月薪约1万元,希望协助分担家庭经济压力,母亲亦有到庭支持。
法庭最终认为,被告早前已还押约3周至1个月,应已明白失去自由的代价,并从中吸取教训。 综合罪行严重性、被告年龄、精神心理及体能状况、家庭支持、悔意,以及在社区接受监督和辅导的可行性后,法官裁定以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处理,认为既可反映罪行严重性,也可让被告在社区中接受更生。
法官徐绮薇在判刑理由中指出,虽然本案性质不能轻视,法庭必须考虑其严重性,但案件同时具备特殊因素。 她表示,案发时被告约15岁至16岁,女童则为12岁,两人年纪只相差约3年,因此接纳本案并非典型成年人对儿童作出剥削的性行为。 法官又提到,两人在案发前曾数次约会,属于情侣关系,而涉案性交只发生一次,被告在过程中没有使用不当手段令X就范,并有使用安全套,降低感染性病及怀孕风险。
法官还引述资料称,被告没有拍摄X的不当影像,而X在事发后仍继续与被告交往,没有表现出情绪或行为异常。 此外,X母亲与被告对质后,被告承认曾与X性交,并愿意一同前往警署报案,法官认为这反映他愿意面对后果;加上他坦白认罪,显示具有真诚悔意。 报告亦显示,被告其后接受社工跟进及辅导,并修读性教育课程。
就被告背景而言,法庭引述报告指出,被告中三辍学,患有专注力不足及过度活跃症,并有社交困难,承受压力的能力亦存在缺陷。 法官表示,相关报告认为被告不适合进入劳教中心;另有报告曾建议更生中心,但社会服务令报告和感化令报告则认为,被告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一时愚蠢犯案,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也已向女事主及其家人表示歉意,适合判处中至高时数的社会服务令。
辩方求情时称,被告成长经历较坎坷,缺乏足够引导,疫情期间因焦虑而沉迷网络世界,性格变得孤僻,并因此在网上认识X。 辩方又称,被告并非首次与X见面便犯案,事后虽然仍有见面,但没有再次性交。 另外,被告父亲于2026年7月因病离世,对他打击很大;他曾从事侍应、跟车等工作,月薪约1万元,希望协助分担家庭经济压力,母亲亦有到庭支持。
法庭最终认为,被告早前已还押约3周至1个月,应已明白失去自由的代价,并从中吸取教训。 综合罪行严重性、被告年龄、精神心理及体能状况、家庭支持、悔意,以及在社区接受监督和辅导的可行性后,法官裁定以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处理,认为既可反映罪行严重性,也可让被告在社区中接受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