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前分判商董事遭充公68萬元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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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水務署前分判商竣才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劉浩基,早前在廉署案件中承認串謀詐騙,涉以虛假配水庫巡查報告及值勤紀錄,誘使水務署發放服務費,並已於2025年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21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於9月21日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提出的申請,頒令充公劉浩基68萬元犯罪得益;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命令,否則可遭加刑20個月。
Key Points
- 案中被告劉浩基為45歲,為竣才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竣才曾獲分判巡查新界東約40個配水庫,以維持設施安全及狀況。
- 案情指,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明興水務渠務工程有限公司獲水務署批出兩份水務工程定期合約,竣才則承接相關巡查分判工作。
- 水務署規定分判商須派出特定數量的三人巡查隊每日巡查配水庫,並提交每日巡查報告及附上巡查時拍攝的設施照片。
- 廉署調查發現,劉浩基指示員工拍攝配水庫設施照片後修改拍攝日期及時間,令照片看來像在不同日子拍攝,再據此製備巡查報告提交水務署。
- 廉署又指劉浩基曾指示員工製備虛假值勤紀錄,虛報巡查隊伍每日均按規定巡查,且每次均由三人一同進行,以騙取服務費。
Why It Matters
今次充公令顯示,涉及政府工程或公共服務合約的詐騙案件,刑罰不止於監禁,法庭亦會按被告可變現資產狀況追討犯罪得益,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對香港市民而言,案件亦關乎配水庫巡查紀錄的真確性及公共設施維護的可靠程度;廉署則表明會繼續透過追贓及充公機制,剝奪貪污及相關罪行所得利益。
劉浩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案件源於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 根據多家傳媒引述案情,竣才在案發期間並沒有依照水務署規定進行相關巡查,卻透過修改照片時間、製作虛假報告及值勤紀錄,營造已按要求完成巡查的假象。 法庭在處理充公申請時,考慮了整體案情及劉浩基的可變現資產狀況,最終批出68萬元充公令。
就涉款而言,資料顯示劉浩基承認的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約240萬元。 另一方面,另有報道指出,廉署早前起訴劉浩基及其3名僱員,指4人分別承認共兩項串謀詐騙罪,藉提交載有虛假資料的儲水庫巡查報告,先後誘使水務署向竣才發放服務費共約460萬元。 該報道並列出其餘被告包括34歲文員李穎圖,以及41歲雜工郭家禧、郭家祺;4人早前分別被判監14個月至21個月不等,其中劉浩基判監21個月,李穎圖18個月,郭家禧19個月,郭家祺14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早於2010年已成立專責小組,處理限制、披露及沒收犯罪所得資產的工作,執行處追贓辦公室會繼續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請充公令,剝奪罪犯就貪污及相關罪行所獲取的利益。 從案件發展可見,當局除追究刑責外,亦會透過財產追討機制處理犯罪得益,令涉案人士即使已被定罪及判刑,仍須面對後續的資產充公程序。
案件於9月21日在法院處理充公申請,部分報道指在區域法院作出命令,另有報道提到案件當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處理。 無論審理地點表述如何,核心裁決一致,即法庭已批准廉署申請,命令劉浩基在限期內交出68萬元犯罪得益,否則須承擔額外監禁風險。
劉浩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案件源於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 根據多家傳媒引述案情,竣才在案發期間並沒有依照水務署規定進行相關巡查,卻透過修改照片時間、製作虛假報告及值勤紀錄,營造已按要求完成巡查的假象。 法庭在處理充公申請時,考慮了整體案情及劉浩基的可變現資產狀況,最終批出68萬元充公令。
就涉款而言,資料顯示劉浩基承認的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約240萬元。 另一方面,另有報道指出,廉署早前起訴劉浩基及其3名僱員,指4人分別承認共兩項串謀詐騙罪,藉提交載有虛假資料的儲水庫巡查報告,先後誘使水務署向竣才發放服務費共約460萬元。 該報道並列出其餘被告包括34歲文員李穎圖,以及41歲雜工郭家禧、郭家祺;4人早前分別被判監14個月至21個月不等,其中劉浩基判監21個月,李穎圖18個月,郭家禧19個月,郭家祺14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早於2010年已成立專責小組,處理限制、披露及沒收犯罪所得資產的工作,執行處追贓辦公室會繼續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請充公令,剝奪罪犯就貪污及相關罪行所獲取的利益。 從案件發展可見,當局除追究刑責外,亦會透過財產追討機制處理犯罪得益,令涉案人士即使已被定罪及判刑,仍須面對後續的資產充公程序。
案件於9月21日在法院處理充公申請,部分報道指在區域法院作出命令,另有報道提到案件當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處理。 無論審理地點表述如何,核心裁決一致,即法庭已批准廉署申請,命令劉浩基在限期內交出68萬元犯罪得益,否則須承擔額外監禁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