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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起底拳擊賽對手 29歲男子被私隱公署拘捕

1 day ago4 MIN
涉起底拳擊賽對手 29歲男子被私隱公署拘捕

Summary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27日在九龍區拘捕一名29歲中國籍男子,指他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對方個人資料,案件懷疑與拳擊比賽後的針對行為有關。 公署調查顯示,被捕人自2025年年初與事主參加同一個拳擊比賽後,便開始針對事主,其後分別於2025年3月及2026年8月,在兩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發帖,披露事主資料並附上負面評論。

Key Points

  • 私隱公署指,被捕男子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即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
  • 調查顯示,事件源頭與拳擊比賽有關,兩人於2025年年初參加同一賽事後,被捕人開始針對事主。
  • 涉案內容並非單一次發帖,公署指有人先後於2025年3月及2026年8月,兩度在兩個社交平台個人帳戶發布帖文。
  • 被披露資料包括事主英文姓名、中文別名、社交媒體平台帳戶名稱、現職公司社交媒體平台帳戶名稱,以及其照片。
  • 被捕人於九龍區被拘捕後,已獲准保釋,私隱公署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不排除按證據進一步跟進。

Why It Matters

案件顯示,即使糾紛源於比賽或私人恩怨,只要未經同意公開他人可識別個人資料,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並招致執法介入。 私隱公署同時再次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私隱公署今次公布的案情,重點不在拳擊賽事本身,而在賽後衍生的網上行為是否已越過法律界線。 按公署說法,被捕人並非單純發表意見,而是把事主的多項個人資料放上社交平台,並配以負面評論,令事件由一般網上爭拗,演變成涉嫌「起底」個案。 在香港現行法例下,若有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而披露行為具指明意圖或導致指明傷害,便可能觸犯相關刑事條文;今次公署引用的正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綜合各家報道,涉案帖文涉及兩個不同時間點,分別是2025年3月及2026年8月,顯示公署調查方向並非只針對一次偶發行為,而是留意到相隔一段時間後再次出現的披露行為。 相關帖文據稱發布於兩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反映資料傳播範圍未必局限於單一平台。 被披露的資料亦不止姓名,還包括中文別名、社交平台帳戶名稱、現職公司社交平台帳戶名稱及照片,均屬足以辨識事主身份的資訊。 從執法程序看,私隱公署於27日在九龍區採取拘捕行動,被捕男子其後獲准保釋。 保釋並不代表案件完結,公署已表明會繼續調查,意味仍會檢視帖文內容、發布方式、涉案帳戶操作情況,以及披露資料是否符合條例下的犯罪元素。 由於案件仍在調查階段,公署暫未公布更多涉案平台細節或雙方背景資料。 私隱公署在公布拘捕消息時,再次向市民發出明確警告,指出不要因私人糾紛而將他人「起底」。 這一提醒對香港網民尤其直接,因為不少人誤以為只要資料來自公開頁面,轉載或重貼便不涉違法;但公署一再強調,若披露行為涉及未經同意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並配合針對性言論,便可能構成嚴重罪行。 按公署引述的罰則,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今次案件亦反映,體育活動或比賽場合引發的私人衝突,一旦延伸至網上並牽涉個人資料外洩,性質便不再只是口角或互相批評,而可能上升至刑事層面。 對經常使用社交平台的市民而言,無論是與對手、前同事、前伴侶,抑或其他有糾紛人士發生爭執,把對方姓名、照片、帳戶名稱或工作資料公開,均可能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私隱公署今次公布的案情,重點不在拳擊賽事本身,而在賽後衍生的網上行為是否已越過法律界線。 按公署說法,被捕人並非單純發表意見,而是把事主的多項個人資料放上社交平台,並配以負面評論,令事件由一般網上爭拗,演變成涉嫌「起底」個案。 在香港現行法例下,若有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而披露行為具指明意圖或導致指明傷害,便可能觸犯相關刑事條文;今次公署引用的正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綜合各家報道,涉案帖文涉及兩個不同時間點,分別是2025年3月及2026年8月,顯示公署調查方向並非只針對一次偶發行為,而是留意到相隔一段時間後再次出現的披露行為。 相關帖文據稱發布於兩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反映資料傳播範圍未必局限於單一平台。 被披露的資料亦不止姓名,還包括中文別名、社交平台帳戶名稱、現職公司社交平台帳戶名稱及照片,均屬足以辨識事主身份的資訊。 從執法程序看,私隱公署於27日在九龍區採取拘捕行動,被捕男子其後獲准保釋。 保釋並不代表案件完結,公署已表明會繼續調查,意味仍會檢視帖文內容、發布方式、涉案帳戶操作情況,以及披露資料是否符合條例下的犯罪元素。 由於案件仍在調查階段,公署暫未公布更多涉案平台細節或雙方背景資料。 私隱公署在公布拘捕消息時,再次向市民發出明確警告,指出不要因私人糾紛而將他人「起底」。 這一提醒對香港網民尤其直接,因為不少人誤以為只要資料來自公開頁面,轉載或重貼便不涉違法;但公署一再強調,若披露行為涉及未經同意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並配合針對性言論,便可能構成嚴重罪行。 按公署引述的罰則,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今次案件亦反映,體育活動或比賽場合引發的私人衝突,一旦延伸至網上並牽涉個人資料外洩,性質便不再只是口角或互相批評,而可能上升至刑事層面。 對經常使用社交平台的市民而言,無論是與對手、前同事、前伴侶,抑或其他有糾紛人士發生爭執,把對方姓名、照片、帳戶名稱或工作資料公開,均可能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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