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 HK01

棋藝導師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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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藝導師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判囚18個月

Summary

38歲棋藝導師陳冠匡承認1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五在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另有2項同類控罪獲存檔法庭。 案情顯示,他於2024年透過角色扮演活動認識女童X,兩人其後發展成情侶,首次性交時X報稱15歲,實際只有12歲,之後才向被告透露真實年齡。 暫委法官韋漢熙接納案件並非被告處心積慮以未成年少女作洩慾對象,亦接納女童曾主動要求性交,但強調未成年人難以真正理解自身處境,法律必須保護其脆弱性,被告作為38歲成年人,仍須為未能把持道德底線及未有好好把關負責。 法庭又引述報告指,女童事後出現創傷後遺症,誤以為發生性行為可換取關愛,並因父母責怪而承受更大壓力,需要接受治療。

Key Points

  • 被告陳冠匡現年38歲,報稱棋藝導師,承認3項非法性交罪,案件編號為DCCC1544/2025。
  • 控罪指案發時段由2024年12月某日至2025年4月6日,地點包括長洲龍仔村一單位及尖沙咀加連威老道12號加連威大廈The Loop Hotel房間。
  • 首次性交發生於2024年12月,被告在長洲住所睡房與X性交,X當時自稱15歲,並由她主動提出,過程中有使用安全套。
  • X於同月月底才告知被告自己實際只有12歲;到2025年1月,X家人更曾邀請被告出席她的13歲生日聚會,被告亦寫情信祝賀。
  • 其後在2025年3月14日及16日,當時13歲的X與被告在尖沙咀The Loop Hotel再次性交,兩人分別逗留2至4小時,X其後曾服用緊急避孕藥。

Why It Matters

本案對香港讀者的重要之處,在於法庭再次清楚表明,未滿16歲兒童在法律上不能作出真正同意;即使事主主動、虛報年齡,甚至雙方以戀人關係相處,成年人仍不能以此作為免責理由。 判詞亦反映,法庭不只看有否威迫或暴力,亦會考慮年齡差距、情感依附、家庭關係欠佳及對愛與性的錯誤理解,這些因素都可能令未成年人在表面自願下仍處於被剝削風險之中。 法官在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一向循規蹈矩,有正當職業,與事主年齡雖相差24年,但兩人屬自然發展成情侶,案件不涉及濫用權力、違反誠信、威迫或利誘。 辯方又稱,被告以男友身份真誠交往,並非心懷不軌,亦知道事主有精神問題,但並非趁機犯案;他對事件影響事主身心發展感到歉意,亦因令母親奔波而內疚,還押期間有積極進修。 親友求情信則形容被告品格良好、做事認真負責,在單親家庭長大,欠缺男性典範,性格較內向單純,已決心改過。 不過,韋官指出,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達24年,「實在唔少」,這是重要量刑因素之一。 法庭接納心理及創傷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戀童癖,重犯機會低,而事主亦表示性交屬「你情我願」,過程中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並對涉案性行為一度感覺正面。 然而,法官同時指出,事主與家人關係欠佳,患有適應障礙,把被告視為戀愛對象,並誤以為發生性關係可獲得關愛;事件曝光後,她患上創傷後遺症,對與人相處失去信任,又因覺得自己令被告受困擾而自責。 她在事後更遭父母責怪不懂保護自己,令壓力倍增,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法官重申,案例早已指出,未滿16歲的兒童未能真正表達同意,年齡越小,所謂同意越不可能被視為真誠有效。 因此,即使本案中X曾主動訂房、主動提出性交,甚至曾說「我直接係夾硬嚟」,亦不改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原則。 法庭接納被告並非有計劃地利用未成年少女洩慾,但認為他低估事件對事主的負面影響,亦錯誤把性交理解為愛的表現。 再者,被告在得知X實際年齡後,仍於2025年3月兩度與她在酒店性交,屬多次犯案,構成加重罪責,最終判囚18個月。 案情亦顯示,X母親於2025年3月發現兩人關係並追問被告時,被告承認知道X未成年,亦知道其行為犯法;警方其後於同年4月11日拘捕被告。 這些細節顯示,案件爭議並不在於被告是否知悉法律風險,而在於他在明知對方未成年後,仍未有停止相關行為。
法官在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一向循規蹈矩,有正當職業,與事主年齡雖相差24年,但兩人屬自然發展成情侶,案件不涉及濫用權力、違反誠信、威迫或利誘。 辯方又稱,被告以男友身份真誠交往,並非心懷不軌,亦知道事主有精神問題,但並非趁機犯案;他對事件影響事主身心發展感到歉意,亦因令母親奔波而內疚,還押期間有積極進修。 親友求情信則形容被告品格良好、做事認真負責,在單親家庭長大,欠缺男性典範,性格較內向單純,已決心改過。 不過,韋官指出,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達24年,「實在唔少」,這是重要量刑因素之一。 法庭接納心理及創傷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戀童癖,重犯機會低,而事主亦表示性交屬「你情我願」,過程中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並對涉案性行為一度感覺正面。 然而,法官同時指出,事主與家人關係欠佳,患有適應障礙,把被告視為戀愛對象,並誤以為發生性關係可獲得關愛;事件曝光後,她患上創傷後遺症,對與人相處失去信任,又因覺得自己令被告受困擾而自責。 她在事後更遭父母責怪不懂保護自己,令壓力倍增,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法官重申,案例早已指出,未滿16歲的兒童未能真正表達同意,年齡越小,所謂同意越不可能被視為真誠有效。 因此,即使本案中X曾主動訂房、主動提出性交,甚至曾說「我直接係夾硬嚟」,亦不改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原則。 法庭接納被告並非有計劃地利用未成年少女洩慾,但認為他低估事件對事主的負面影響,亦錯誤把性交理解為愛的表現。 再者,被告在得知X實際年齡後,仍於2025年3月兩度與她在酒店性交,屬多次犯案,構成加重罪責,最終判囚18個月。 案情亦顯示,X母親於2025年3月發現兩人關係並追問被告時,被告承認知道X未成年,亦知道其行為犯法;警方其後於同年4月11日拘捕被告。 這些細節顯示,案件爭議並不在於被告是否知悉法律風險,而在於他在明知對方未成年後,仍未有停止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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