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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超良受賄7.46億元一審判死緩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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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超良受賄7.46億元一審判死緩終身監禁

Summary

湖北省原省委書記、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已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裁定他受賄罪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及假釋。 案件顯示,蔣超良多年來先後在國有大型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吉林、湖北等地方要職任內,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提供協助,非法收受財物達7.46億元人民幣。法院認為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令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原則上應判處死刑,但因具備多項從寬處罰情節,最終作出死緩判決。

Key Points

  • 南京市中級法院周五作出一審判決,蔣超良因受賄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法院同時裁定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並追繳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 法院查明,蔣超良於1995年至2025年間,利用擔任交通銀行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行長、吉林省省長及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牟利。
  • on.cc報道補充,他亦曾在中國農業銀行任職,並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
  • 法院認為其受賄金額超過7.46億元人民幣,屬數額特別巨大,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 從寬因素方面,法院指他如實供述罪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on.cc另稱其有未遂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實際獲利已全部追繳。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涉及銀行、貸款審批及企業經營等環節,反映內地對金融與地方高層官員貪腐問題仍維持高壓執法,對跨境商業與金融觀察均有參考價值。判決亦顯示,即使被告具備供述、揭發及退贓等從寬情節,若涉案金額與損害後果極其嚴重,法院仍可判處死緩並設定終身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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