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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与妹妹乱伦案 24岁男子在高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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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与妹妹乱伦案 24岁男子在高院受审

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正在审理一宗涉及兄妹的性罪行案件,一名现年24岁男子被控4项乱伦罪及3项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指他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沙头角家中与比自己小3岁的妹妹发生多次性行为及其他性接触。 控方开案时表示,被告在案发时虽然只有11至14岁,但完全知道有关行为并不恰当,甚至属于“严重错误”。 控方还称,案件部分证据来自被告向警方作出的陈述,他曾承认做过相关行为,并表示自己如今十分后悔。 妹妹现年20岁,于2021年报警,本案审讯中预计不会出庭作证。

Key Points

  • 控方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Karen Ng Ka-yuet代表,称被告虽是少年,仍清楚知道与妹妹的性行为不当。
  • 被告在另一篇报道中以英文缩写L.H.C.N.识别,目前否认4项乱伦罪及3项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
  • 控方指相关事件发生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之间,地点为一家人位于沙头角的住所。
  • 女事主代号为X,与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外佣及两名哥哥同住,被告是她的二哥。
  • 控方称首宗事件由被告主动开始,其后约两个月内多次提出要求,地点包括卧室、客厅及浴室。

Why It Matters

本案受到关注,在于被指犯案时的被告本身也是未成年人,法庭需要处理其年龄、成熟程度,以及是否明知行为错误等关键争议。 同时,案件也反映家庭内部性侵指控往往在多年后才报警,司法程序因此更依赖口供内容、被告陈述及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案件于周四在高等法院开审,并将于周五继续审理。 控方开案时指出,女事主X在案发时年龄介乎7岁至10岁,被告则介乎11岁至14岁,两人相差3岁。 从现有报道可见,控方认为涉案行为并非偶发,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 《南华早报》称,控方提到5宗指称事件,发生时间仅相隔数周;《英文虎报》则补充了部分细节,称首宗事件发生在X的卧室,当时两人单独使用手机,约一个月后再发生另一宗性接触,再过约一周,X曾在客厅为被告作出性行为,之后又在被告要求下于浴室发生另一宗事件。 控方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Karen Ng Ka-yuet向陪审团表示,被告明知自己与妹妹之间的行为“严重错误”,不能被解释为儿童之间的嬉闹、顽皮或无知。 她还称,被告在涉案期间对妹妹使用的语言,显示其成熟程度“明显高于同龄儿童”,因此控方认为不能把这些行为简单视为年幼兄妹之间不懂事的互动。 控方同时解释,案件中之所以分别提出乱伦罪与猥亵行为罪,是因为所涉性行为性质不同;就乱伦罪而言,控方无须证明属于强奸,只须证明被告与明知是自己妹妹的人发生性交即可。 证据方面,控方相当依赖被告向警方作出的陈述。 陪审团听到,被告曾向警员表示:“当时我很年轻,但我承认我确实做过,我现在也非常后悔。”这段内容被控方用来支持其曾实施相关行为、且并非毫无认知的说法。 控方还称,第一宗性行为由被告主动发起,其后也是由他在约两个月内继续提出要求。 由于女事主本案中预计不会出庭,案件如何通过被告口供、案情脉络及其他证据说服陪审团,将成为审讯的重要看点之一。 从家庭背景看,X与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外佣及两名哥哥同住,说明涉案环境是一个多人同住的家庭单位。 控方指称,相关事件却仍可在卧室、客厅及浴室等家居空间内发生,显示案件牵涉家庭内部的年龄差距、权力关系与隐蔽性问题。 妹妹直到2021年才报警,与案发时间相隔多年,也使本案带有延迟揭发的特征。 对香港社会而言,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刑事责任,也关系到家庭保护、儿童求助能力,以及司法系统如何处理多年后才浮现的家庭内部性侵指控。
案件于周四在高等法院开审,并将于周五继续审理。 控方开案时指出,女事主X在案发时年龄介乎7岁至10岁,被告则介乎11岁至14岁,两人相差3岁。 从现有报道可见,控方认为涉案行为并非偶发,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 《南华早报》称,控方提到5宗指称事件,发生时间仅相隔数周;《英文虎报》则补充了部分细节,称首宗事件发生在X的卧室,当时两人单独使用手机,约一个月后再发生另一宗性接触,再过约一周,X曾在客厅为被告作出性行为,之后又在被告要求下于浴室发生另一宗事件。 控方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Karen Ng Ka-yuet向陪审团表示,被告明知自己与妹妹之间的行为“严重错误”,不能被解释为儿童之间的嬉闹、顽皮或无知。 她还称,被告在涉案期间对妹妹使用的语言,显示其成熟程度“明显高于同龄儿童”,因此控方认为不能把这些行为简单视为年幼兄妹之间不懂事的互动。 控方同时解释,案件中之所以分别提出乱伦罪与猥亵行为罪,是因为所涉性行为性质不同;就乱伦罪而言,控方无须证明属于强奸,只须证明被告与明知是自己妹妹的人发生性交即可。 证据方面,控方相当依赖被告向警方作出的陈述。 陪审团听到,被告曾向警员表示:“当时我很年轻,但我承认我确实做过,我现在也非常后悔。”这段内容被控方用来支持其曾实施相关行为、且并非毫无认知的说法。 控方还称,第一宗性行为由被告主动发起,其后也是由他在约两个月内继续提出要求。 由于女事主本案中预计不会出庭,案件如何通过被告口供、案情脉络及其他证据说服陪审团,将成为审讯的重要看点之一。 从家庭背景看,X与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外佣及两名哥哥同住,说明涉案环境是一个多人同住的家庭单位。 控方指称,相关事件却仍可在卧室、客厅及浴室等家居空间内发生,显示案件牵涉家庭内部的年龄差距、权力关系与隐蔽性问题。 妹妹直到2021年才报警,与案发时间相隔多年,也使本案带有延迟揭发的特征。 对香港社会而言,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刑事责任,也关系到家庭保护、儿童求助能力,以及司法系统如何处理多年后才浮现的家庭内部性侵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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