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四判刑
On.cc · 4 SOURCESabout 3 hours ago5 MIN

Summary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等法院已排期於11月5日(周四)上午9時30分判刑,預計需時約30分鐘。 黃之鋒現年29歲,正就民主派「35+初選案」服刑;資料顯示,他在本案中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本案於今年9月在高院處理答辯及求情,法官譚耀豪其後押後至本周四判刑。 由於本案屬《港區國安法》下勾結外國勢力控罪,量刑分為一般情節及罪行重大兩級,判刑結果備受關注。
Key Points
-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定於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高等法院判刑,預計聆訊約30分鐘。
- 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時段為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
- 控方指他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區或中國作出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
- 黃之鋒現正就「35+初選案」服刑,該案刑期為4年8個月;另有報道指他自2020年11月23日起一直還押。
- 辯方早前求情稱,希望法庭視本案為非情節重大,並在認罪扣減外,再考慮額外減刑因素。
Why It Matters
本案是《港區國安法》下涉及「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重要案件之一,外界關注法庭如何界定本案屬一般情節抑或更嚴重級別,以及相應量刑幅度。 對香港讀者而言,另一焦點在於黃之鋒本身已因「35+初選案」服刑,今次判刑將影響公眾對國安案件刑期如何計算、不同案件之間是否存在實際重疊效果的理解。
黃之鋒在本案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內容相當具體,指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多間傳媒均引述司法機構資料,指案件已排期於本周四在高院判刑,並由法官譚耀豪處理。
就案件背景而言,黃之鋒原本已因民主派「35+初選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在服刑期間再因本案被捕及起訴。 on.cc報道指,他於去年6月在赤柱監獄被捕;另有報道則稱他於2025年6月在獄中被捕,反映各媒體在描述被捕時間時着眼點略有不同,但一致指出他是在服刑期間因本案再被拘捕。 am730則補充,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開始還押,至今羈押時間已超過2,100天。
案情方面,on.cc及bastillepost均提到,控方案情涉及黃之鋒在羅冠聰離港後仍留在香港,並透過公開言論及網上平台延續所謂「國際線」工作。 on.cc引述案情指,黃之鋒曾表示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及爭取國際社會關注,又在Facebook發文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也不會放棄打「國際線」。 bastillepost則進一步提到,黃之鋒承認控方案情,包括多年來與外國官員會面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以及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後繼續國際游說,聯署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
量刑方面,根據《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設有兩級刑罰:一般情節可判監3年以上10年以下;若屬罪行重大,則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無期徒刑。 on.cc報道指,辯方早前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屬非情節重大,並以一般情節中較高點作量刑起點,即接近10年。 辯方又提到,黃之鋒在「35+初選案」的預計出獄日期為2027年1月,認為若非本案延後處理,原有機會與該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除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外,亦希望法庭額外給予兩年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約4年半監禁。
本案亦被指是繼黎智英案後,本港第二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法庭如何衡量涉案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公開程度,以及與其他國安案件刑期之間的關係,均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案件編號為HCCC 181/2026。
黃之鋒在本案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內容相當具體,指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多間傳媒均引述司法機構資料,指案件已排期於本周四在高院判刑,並由法官譚耀豪處理。
就案件背景而言,黃之鋒原本已因民主派「35+初選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在服刑期間再因本案被捕及起訴。 on.cc報道指,他於去年6月在赤柱監獄被捕;另有報道則稱他於2025年6月在獄中被捕,反映各媒體在描述被捕時間時着眼點略有不同,但一致指出他是在服刑期間因本案再被拘捕。 am730則補充,黃之鋒自2020年11月23日開始還押,至今羈押時間已超過2,100天。
案情方面,on.cc及bastillepost均提到,控方案情涉及黃之鋒在羅冠聰離港後仍留在香港,並透過公開言論及網上平台延續所謂「國際線」工作。 on.cc引述案情指,黃之鋒曾表示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及爭取國際社會關注,又在Facebook發文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也不會放棄打「國際線」。 bastillepost則進一步提到,黃之鋒承認控方案情,包括多年來與外國官員會面游說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呼籲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裝備,以及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後繼續國際游說,聯署要求外國終止向香港警務處供應法證軟件。
量刑方面,根據《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設有兩級刑罰:一般情節可判監3年以上10年以下;若屬罪行重大,則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無期徒刑。 on.cc報道指,辯方早前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屬非情節重大,並以一般情節中較高點作量刑起點,即接近10年。 辯方又提到,黃之鋒在「35+初選案」的預計出獄日期為2027年1月,認為若非本案延後處理,原有機會與該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除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外,亦希望法庭額外給予兩年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約4年半監禁。
本案亦被指是繼黎智英案後,本港第二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法庭如何衡量涉案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公開程度,以及與其他國安案件刑期之間的關係,均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案件編號為HCCC 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