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就宏福苑工程提259项检控 涉两公司及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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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屋宇署公布,就去年大埔宏福苑火灾所涉及的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已向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工程总承建商宏业,以及4名相关董事和注册检验人员,提出合共259项检控。 署方表示,案件涉及涉嫌准许或授权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物条例》的物料、工程或检验进行方式导致有人受伤及财产损毁,以及未有妥善监督订明修葺等情况。
Key Points
- 今次检控针对去年11月26日大埔宏福苑火灾所涉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屋宇署称已联同房屋局独立审查组完成调查。
- 被起诉两间公司为鸿毅建筑师有限公司及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名被起诉人士包括黄侠然、吴跃、侯华建及何建业。
- 调查指工程期间涉嫌使用非阻燃棚网、帆布及发泡胶板遮挡窗户,相关物料被指不符合《建筑物条例》要求。
- 署方又指楼梯逃生通道窗户曾被移除,开设俗称“生口”的开口,再以非阻燃物料覆盖,阻碍逃生并令火势迅速蔓延。
- 屋宇署表示,涉事火灾最终造成168人死亡、79人受伤;注册检验人员亦涉嫌未有妥善监督订明修葺及确保楼宇安全。
Why It Matters
今次案件不只牵涉承建商,也直接追究工程顾问公司、董事及注册检验人员的责任,显示大型楼宇维修工程的监督链条正面对更严格执法。 屋宇署并称,火灾后已加强巡查和消防安全规管,发展局也计划于今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建筑物条例》修订草案,以提升规管和罚则。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灾发生后,屋宇署与房屋局独立审查组一直就涉事大维修工程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建筑师有限公司聘用的注册检验人员,涉嫌未有妥善监督订明修葺,也未有确保有关楼宇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 至于工程总承建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则涉嫌在工程进行期间准许或授权使用非阻燃棚网及帆布、以非阻燃发泡胶板遮挡窗户,以及移除楼梯逃生通道窗户,开设俗称“生口”的开口,再以非阻燃物料掩盖。
署方认为,上述做法令火势迅速蔓延,并阻碍住户逃生,最终导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伤。 在被起诉人士方面,两间公司分别是鸿毅及宏业;4名个人被告则为鸿毅董事黄侠然、鸿毅聘用的注册检验人员吴跃,以及宏业两名董事侯华建和何建业。 屋宇署表示,已在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按《建筑物条例》第40(2A)(a)(i)、40(2B)、40(2AE)及40(2AF)条提出共259项检控。
就相关法例,屋宇署指出,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条,如进行、授权或准许小型工程,而其进行方式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8个月。 根据第40(2AE)条,注册检验人员如未有就属小型工程的订明修葺给予适当监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5万元。 至于第40(2AF)条,注册检验人员或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如未有确保其获委任监督或进行的订明修葺小型工程楼宇属安全或已变得安全,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8个月。
屋宇署又交代,宏业于今年年初通知署方,该公司不再担任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因此署方已于今年2月按《建筑物条例》将其从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中除名。 署方强调,除名并不免除该公司及相关人士在《建筑物条例》下的刑责及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论涉事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最终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也会转介相关专业人士纪律委员会考虑纪律处分。
在后续监管方面,屋宇署表示,宏福苑火灾后已加强规管、巡查及执法,包括发出《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85,规定棚网上架前须取得认可阻燃测试报告,并会作抽查;又向所有注册承建商及注册专业人士发出通告函件,要求必须遵从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铺设符合认可标准的阻燃棚网、不得遮盖窗户,以及不得铺设可燃物料。 署方也已启动特别行动,巡查全港约400个大维修项目的棚网及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每半年至少一次突击巡查所有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地盘。 此外,发展局拟于今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建筑物条例》修订草案,提升对大型楼宇维修工程的规管和罚则,并收紧对建筑专业人士及承建商的注册和纪律处分制度。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灾发生后,屋宇署与房屋局独立审查组一直就涉事大维修工程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建筑师有限公司聘用的注册检验人员,涉嫌未有妥善监督订明修葺,也未有确保有关楼宇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 至于工程总承建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工程顾问公司鸿毅,则涉嫌在工程进行期间准许或授权使用非阻燃棚网及帆布、以非阻燃发泡胶板遮挡窗户,以及移除楼梯逃生通道窗户,开设俗称“生口”的开口,再以非阻燃物料掩盖。
署方认为,上述做法令火势迅速蔓延,并阻碍住户逃生,最终导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伤。 在被起诉人士方面,两间公司分别是鸿毅及宏业;4名个人被告则为鸿毅董事黄侠然、鸿毅聘用的注册检验人员吴跃,以及宏业两名董事侯华建和何建业。 屋宇署表示,已在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按《建筑物条例》第40(2A)(a)(i)、40(2B)、40(2AE)及40(2AF)条提出共259项检控。
就相关法例,屋宇署指出,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条,如进行、授权或准许小型工程,而其进行方式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8个月。 根据第40(2AE)条,注册检验人员如未有就属小型工程的订明修葺给予适当监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5万元。 至于第40(2AF)条,注册检验人员或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如未有确保其获委任监督或进行的订明修葺小型工程楼宇属安全或已变得安全,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8个月。
屋宇署又交代,宏业于今年年初通知署方,该公司不再担任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因此署方已于今年2月按《建筑物条例》将其从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中除名。 署方强调,除名并不免除该公司及相关人士在《建筑物条例》下的刑责及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论涉事注册建筑专业人士最终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也会转介相关专业人士纪律委员会考虑纪律处分。
在后续监管方面,屋宇署表示,宏福苑火灾后已加强规管、巡查及执法,包括发出《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85,规定棚网上架前须取得认可阻燃测试报告,并会作抽查;又向所有注册承建商及注册专业人士发出通告函件,要求必须遵从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铺设符合认可标准的阻燃棚网、不得遮盖窗户,以及不得铺设可燃物料。 署方也已启动特别行动,巡查全港约400个大维修项目的棚网及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每半年至少一次突击巡查所有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地盘。 此外,发展局拟于今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建筑物条例》修订草案,提升对大型楼宇维修工程的规管和罚则,并收紧对建筑专业人士及承建商的注册和纪律处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