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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经理藏女友女儿色情影像判囚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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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经理藏女友女儿色情影像判囚42个月

Summary

47岁搬屋公司经理C.K.H.A.早前承认18项控罪,周一(8月3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被判监42个月,控罪包括7项猥亵侵犯、3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及8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受害人为其女友年约11至12岁的女儿X。 暂委法官徐绮薇判刑时指出,X一直把被告视为家庭成员,但被告在元朗住所内多次侵犯她,严重破坏信任;又拍摄及保存X裸露和遭性侵的画面,令她承受额外心理创伤。

Key Points

  • 被告C.K.H.A.,47岁,任职搬屋公司经理,承认7项猥亵侵犯、3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及8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
  • 7项猥亵侵犯指控涉及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在元朗某单位7次非礼年约11至12岁女童X。
  • 儿童色情物品相关控罪涵盖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5日,涉及173张相片及50段影片,全部与X有关。
  • 徐官引述心理及背景报告称,被告声称受酒精影响,错误把X视作女友,因此对她产生不当性兴趣。
  • 警方于2024年4月5日因X兄长与被告争执到场,先在其银包发现两张X的照片,再在手机及红米平板检获更多影像。
  • 案情显示,X于2012年出生,案发时只有11至12岁,其生父于2014年去世,之后她与兄长Y及母亲Z同住。 被告则于2019年与Z成为情侣,随后迁入元朗单位与一家同住。 2024年4月5日,X的兄长与被告发生争执并报警,警方到场后在被告银包内找到两张X的照片,其中一张显示X躺在床上、双眼闭上、衣服被掀起,另有一只戴银戒指的手抚摸其胸部;另一张则拍到X的腰部,警方留意到相中戒指款式与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 警方同日下午搜查住所,检取被告的手机及红米平板电脑,发现内有两个相簿,其中一个以X与被告的全名,并附有“上床做爱”“成为情侣”等字眼命名,另一个则名为《X和被告在甜蜜亲密恩爱》。 警方其后在电子装置内共检取173张照片及50段影片,全部属于涉及X的儿童色情物品。 内容包括X为被告手淫及口交、X洗澡的片段,以及两人在床上互相抚摸性器官的画面;另有相片显示被告的阴茎靠近X嘴唇,被告亦曾拉起X上衣并亲吻其胸部。
  • 徐官判刑时表示,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以暴力、威逼或利诱方式犯案,但两人年龄相差逾30年,本身已令年幼的X难以理解、处理、避免或拒绝有关行为。 法官又指出,X本应在家庭环境中受到保护,但住所反而成为她持续遭性侵的地方,而她一直把被告视为家庭成员,被告却利用这种近似继父的角色犯案,严重破坏诚信与信任。 徐官并表示,即使没有提交创伤报告,法庭也不能忽视X所承受的重大心理伤害。
  • 就被告背景方面,心理报告指未发现被告有恋童癖,并认为其重犯风险较低,但需要接受正向辅导。 背景报告则提到,被告称在2023年首次作出不当行为时受酒精影响,错误把X视为女友,并因此产生不当性兴趣;他对所作所为感到羞愧,愿意承担后果。 被告亦亲自撰写求情信,称因一己私欲伤害X及其家人,对此感到后悔,希望向她们道歉,并承诺改过自新。
  • 庭上另透露,被告因另一宗案件正在服刑,如行为良好,最早可于本年11月出狱。 徐官表示,原拟就本案18项控罪判囚3年10个月,并安排与另一案部分刑期同期执行,其中4个月原可同期计算。 但法庭考虑到被告在另一案的最早获释日期,现时只余约两个月刑期,最终决定在本案减刑4个月,因此判监3年6个月,即42个月。 被告在录影会面中曾称,他与X的关系犹如父女,部分照片是在X睡觉时拍摄,并否认曾与X性交。

Why It Matters

本案显示,香港法庭对家庭或同住环境中的性侵案件,尤其涉及儿童色情影像的制作与保存,会视为极其严重,因为这不仅是身体侵犯,也涉及对信任关系的利用及长期心理伤害。 判刑理由也反映,即使法庭接纳心理报告指重犯风险较低,受害人年龄、同住关系及保存影像所造成的额外创伤,仍会被视为重要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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