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村中採砂篩金罪成 判監6至10個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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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法院日前就一宗村內非法採砂篩金案作出判決,裁定鍾某、傅某、紀某及孫某4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下擅自採礦,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採礦罪。 法院判處4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10個月不等,全部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同時依法沒收涉案礦產品及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Key Points
- 案情顯示,4人以口頭方式約定各佔25%股份,其後共同安排採砂篩金活動,屬有分工亦有利益分配的非法採礦行為。
- 他們未領取採礦許可證,卻僱用挖掘機及裝載機,並使用水銀和選金溜槽等工具,在村內擅自採砂、篩金及提煉黃金。
- 4人自4月首次作案後,雖已被國土部門發現,但未有停止,反而轉往另一鄉鎮村莊,並選擇每日傍晚至凌晨「錯峰」作業,以避開監管。
- 在短短數日內,眾人非法開採淨重310.11克黃金,純度82.5%,其後銷贓得款超過26.4萬元人民幣,涉案金額不低。
- 4月26日至27日期間,警方在一名村民牛棚內當場查獲眾人繼續採挖;案發後,違法所得已上繳,採金現場土地亦已恢復平整。
Why It Matters
此案值得留意之處,不只在於4人最終被定罪,更在於他們在首次被發現後仍轉移地點、改變作業時段繼續採礦,法院仍認定屬情節嚴重。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反映即使屬小規模、分散式的非法採礦,只要涉及未經許可開採、使用化學物質提煉及出售礦產品,仍可能同時面對刑責、罰金、沒收所得及善後整治要求。
從已披露案情可見,4名被告並非偶發地在單一地點短暫作業,而是先以口頭協議方式確立各自持份,再租用機械設備及準備提煉工具,顯示整個採金行動具一定組織性。 他們使用的工具包括挖掘機、裝載機、水銀及選金溜槽,意味作業不只是簡單挖砂,而是包含開採、分離及提煉等多個步驟。 在司法認定上,這些細節均有助支持「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採礦」且「情節嚴重」的結論。
案件另一焦點,是4人於4月首次作案後已被國土部門發現,但並未因此停手。 相反,他們轉往另一鄉鎮村莊,並刻意選在傍晚至凌晨時段作業,以「錯峰」方式避開監管。 這種轉移地點及調整時間的做法,反映涉案者明知行為可能被查處,仍試圖降低被發現風險。 法院最終量刑時,雖然考慮到自首、坦白、認罪認罰及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但仍判處監禁刑期,只是准予緩刑。
就涉案收益而言,4人在短短數日內已非法開採淨重310.11克黃金,純度達82.5%,其後銷贓得款超過26.4萬元人民幣,顯示即使作業時間不長,非法採礦仍可帶來相當可觀的利益。 亦正因如此,執法部門與法院通常不只着眼於現場是否仍在作業,也會追查礦產品去向及違法所得,再作沒收及上繳國庫處理。
警方於4月26日至27日在村民牛棚內將4人當場查獲,說明非法採礦地點並不限於露天山地,也可能延伸至村內臨時或隱蔽空間。 案發後,違法所得已上繳,採金現場土地亦已恢復平整,反映案件處理不止於刑事追究,亦包括對現場狀態的修復。 法院最後判處鍾某與傅某各監禁10個月、紀某7個月、孫某6個月,全部緩刑一年,另處罰金。 這一判決亦顯示,在有認罪、退贓等因素下,法院可在定罪基礎上作出較具層次的量刑安排,但不會因此否定非法採礦的刑事性質。
從已披露案情可見,4名被告並非偶發地在單一地點短暫作業,而是先以口頭協議方式確立各自持份,再租用機械設備及準備提煉工具,顯示整個採金行動具一定組織性。 他們使用的工具包括挖掘機、裝載機、水銀及選金溜槽,意味作業不只是簡單挖砂,而是包含開採、分離及提煉等多個步驟。 在司法認定上,這些細節均有助支持「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採礦」且「情節嚴重」的結論。
案件另一焦點,是4人於4月首次作案後已被國土部門發現,但並未因此停手。 相反,他們轉往另一鄉鎮村莊,並刻意選在傍晚至凌晨時段作業,以「錯峰」方式避開監管。 這種轉移地點及調整時間的做法,反映涉案者明知行為可能被查處,仍試圖降低被發現風險。 法院最終量刑時,雖然考慮到自首、坦白、認罪認罰及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但仍判處監禁刑期,只是准予緩刑。
就涉案收益而言,4人在短短數日內已非法開採淨重310.11克黃金,純度達82.5%,其後銷贓得款超過26.4萬元人民幣,顯示即使作業時間不長,非法採礦仍可帶來相當可觀的利益。 亦正因如此,執法部門與法院通常不只着眼於現場是否仍在作業,也會追查礦產品去向及違法所得,再作沒收及上繳國庫處理。
警方於4月26日至27日在村民牛棚內將4人當場查獲,說明非法採礦地點並不限於露天山地,也可能延伸至村內臨時或隱蔽空間。 案發後,違法所得已上繳,採金現場土地亦已恢復平整,反映案件處理不止於刑事追究,亦包括對現場狀態的修復。 法院最後判處鍾某與傅某各監禁10個月、紀某7個月、孫某6個月,全部緩刑一年,另處罰金。 這一判決亦顯示,在有認罪、退贓等因素下,法院可在定罪基礎上作出較具層次的量刑安排,但不會因此否定非法採礦的刑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