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督察非禮兩女警上訴失敗 維持囚10周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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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日頒下判詞,駁回時任見習督察楊孟羲就兩項非禮罪定罪及刑期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囚10周的裁決,並撤銷其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須即時入獄服刑。 楊孟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分別非禮兩名女警罪成;至於另一項普通襲擊罪則被裁定不成立。
Key Points
- 上訴人楊孟羲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其中一案指他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非禮女事主X。
- 另一案涉及2023年11月某日,地點為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女事主Y稱彎腰綁鞋帶時,被人以手有力掃過臀部一下。
- 楊另曾被控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B21室內普通襲擊Z,但該罪經審訊後不成立。
- 張官認為兩名事主就觸感、力度、時間及接觸方式的描述清晰,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原審接納其證供並無不妥。
- 法庭亦裁定,無論是槍袋、步槍、手套、帽或其他隨身裝備,都不足以合理解釋兩次接觸屬意外發生,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Why It Matters
本案焦點不只在於兩次接觸時間短、隔着衣物發生,而是法庭明確指出,若屬蓄意猥褻,即使只是一下掃臀,在街上、港鐵車廂或工作場所同樣屬嚴重罪行。 對香港讀者而言,判詞亦反映司法機關特別重視警務人員在警署及受訓場地侵犯同僚所造成的信任破壞,認為這類行為會令警務處蒙羞,不能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
案件背景顯示,楊孟羲在原審後就兩項非禮罪被判監10周,刑期由兩罪各判5周、分期執行而成。 他其後提出上訴,主要爭議包括原審裁判官是否錯誤排除「意外觸碰」的可能,以及量刑時是否對其警員身分給予過多比重。 張潔宜在判詞中逐一處理有關說法,並以重審方式檢視證據後,認為原審分析全面仔細,沒有原則犯錯。
就涉及X的控罪,判詞指出,案發時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有充足空間讓楊經過,原審接納其身上「吊吊揈」的裝備不可能意外碰到X。 法官進一步指出,即使假設手套或帽等物件曾意外碰到X,楊理應會即時察覺,並立即退開,不會讓物件貼着X的臀部繼續拖行。 法庭認為,如非蓄意,絕不可能出現持續而且帶有壓力的橫掃式接觸。
至於X的證供,法官認為她對觸感的描述十分清晰,表明感覺像手背,屬較軟物件,並有力度壓向自己。 由於X當時穿着薄身貼身棉褲,法庭接納她可以隔着衣物分辨觸碰物件屬軟或硬。 張官因此認為,原審排除槍袋等硬物意外碰到X的可能,屬合理結論。
至於Y的案件,資料顯示她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馬騮架」附近彎腰綁鞋帶時,感到有人以手有力掃過臀部一下,回頭時只見楊經過。 判詞提到,Y稱有關接觸維持約1秒,力度明顯,只掃一下,而且感覺是手背而非硬物。 張官認為,若楊身上的步槍或槍柄碰到Y,他理應會察覺;而被硬膠觸碰與被手背觸碰的感覺截然不同,原審排除步槍意外碰到Y並無不妥。
在量刑方面,張官不同意原審對楊的警務人員身分給予過多比重。 判詞指出,無論在街上、港鐵車廂或工作場地,猥褻侵犯女性均屬嚴重、令人討厭及不齒的行為,判刑必須具阻嚇性。 法庭又指,楊案發時為現職警務人員,警務處對其遵守紀律、維持同僚互信及不損害處方聲譽有合理期望;他在工作地方或受訓場地侵犯同僚,構成違反警隊對他的信託,亦會令處方蒙羞。
張官最終裁定,本案案情嚴重,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不足以反映刑責與嚴重性,監禁是唯一選擇。 由於兩項非禮控罪發生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事主亦不同,原審將兩項各5周刑期分期執行,合共10周,並非明顯過重。 因此,法庭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楊孟羲須即時服刑。
案件背景顯示,楊孟羲在原審後就兩項非禮罪被判監10周,刑期由兩罪各判5周、分期執行而成。 他其後提出上訴,主要爭議包括原審裁判官是否錯誤排除「意外觸碰」的可能,以及量刑時是否對其警員身分給予過多比重。 張潔宜在判詞中逐一處理有關說法,並以重審方式檢視證據後,認為原審分析全面仔細,沒有原則犯錯。
就涉及X的控罪,判詞指出,案發時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有充足空間讓楊經過,原審接納其身上「吊吊揈」的裝備不可能意外碰到X。 法官進一步指出,即使假設手套或帽等物件曾意外碰到X,楊理應會即時察覺,並立即退開,不會讓物件貼着X的臀部繼續拖行。 法庭認為,如非蓄意,絕不可能出現持續而且帶有壓力的橫掃式接觸。
至於X的證供,法官認為她對觸感的描述十分清晰,表明感覺像手背,屬較軟物件,並有力度壓向自己。 由於X當時穿着薄身貼身棉褲,法庭接納她可以隔着衣物分辨觸碰物件屬軟或硬。 張官因此認為,原審排除槍袋等硬物意外碰到X的可能,屬合理結論。
至於Y的案件,資料顯示她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馬騮架」附近彎腰綁鞋帶時,感到有人以手有力掃過臀部一下,回頭時只見楊經過。 判詞提到,Y稱有關接觸維持約1秒,力度明顯,只掃一下,而且感覺是手背而非硬物。 張官認為,若楊身上的步槍或槍柄碰到Y,他理應會察覺;而被硬膠觸碰與被手背觸碰的感覺截然不同,原審排除步槍意外碰到Y並無不妥。
在量刑方面,張官不同意原審對楊的警務人員身分給予過多比重。 判詞指出,無論在街上、港鐵車廂或工作場地,猥褻侵犯女性均屬嚴重、令人討厭及不齒的行為,判刑必須具阻嚇性。 法庭又指,楊案發時為現職警務人員,警務處對其遵守紀律、維持同僚互信及不損害處方聲譽有合理期望;他在工作地方或受訓場地侵犯同僚,構成違反警隊對他的信託,亦會令處方蒙羞。
張官最終裁定,本案案情嚴重,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不足以反映刑責與嚴重性,監禁是唯一選擇。 由於兩項非禮控罪發生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事主亦不同,原審將兩項各5周刑期分期執行,合共10周,並非明顯過重。 因此,法庭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楊孟羲須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