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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談「Save Danny」:尋求人身保護令,錯用了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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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談「Save Danny」:尋求人身保護令,錯用了救濟途徑

Summary

隨着「Save Danny」事件進一步發展,相關討論已由最初有關兒童保護的爭議,延伸至人身保護令能否適用於兒童保護安排的問題。林詠茵博士從人身保護令的功能與適用性出發,梳理當中的法律爭議。案件涉及父母在家中產子後,因拒絕向入境處提供DNA樣本以辦理出生登記,並未為男嬰Danny安排任何醫療檢查,被指控疏忽照顧兒童而遭拘捕。法庭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頒布為期三年的照顧或保護令,其間由社會福利署負責看管安排。父母選擇以人身保護令挑戰有關安排,法律界認為此舉偏離了法例既定的救濟機制。

Key Points

  • Danny的父母於家中產子後,拒絕向入境處提供DNA樣本以辦理出生登記
  • Danny的父母未為男嬰安排任何醫療檢查,被指控疏忽照顧而遭拘捕
  • 少年法庭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頒布為期三年的照顧或保護令
  • 社會福利署作出安排,讓Danny入住留宿幼兒中心
  • 法庭頒布兒童保護令一個月後,父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源自拉丁語,字面意思是「你須帶來該身體」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及《香港基本法》第28條保障人身自由

Why It Matters

本案同時涉及兒童保護下的照顧安排,以及對人身自由限制之司法審查,反映出兩種「保護令」在運作上的張力。林詠茵博士指出,基於唐英傑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俊祥案等先例,法院預期將認為人身保護令不應用以取代《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所設的既有救濟途徑。父母若要挑戰少年法庭先前作出的裁決,應循第34C條向少年法庭申請解除或更改有關命令,而非透過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主張Danny處於被「任意羈留」的狀態。是次案件的裁決,可能影響日後類似兒童保護爭議的處理方式。
本案同時涉及兒童保護下的照顧安排,以及對人身自由限制之司法審查,反映出兩種「保護令」在運作上的張力。林詠茵博士指出,基於唐英傑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俊祥案等先例,法院預期將認為人身保護令不應用以取代《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所設的既有救濟途徑。父母若要挑戰少年法庭先前作出的裁決,應循第34C條向少年法庭申請解除或更改有關命令,而非透過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主張Danny處於被「任意羈留」的狀態。是次案件的裁決,可能影響日後類似兒童保護爭議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