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廣場辱警案巴裔男脫襲警罪 擾亂秩序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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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西九龍裁判法院於10月15日就一宗發生在葵涌廣場的警民爭執案作出裁決。22歲巴基斯坦裔售貨員王志輝KHAN ADEEL,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但否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熊雪如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熊官指出,聲稱受襲警員的證供與客觀證據不一致,作供時亦有迴避情況,在盤問下受到動搖,法庭未能穩妥接納其證供。 至於被告承認的擾亂秩序罪,法庭考慮其年輕、有悔意、願意道歉,最終判罰款3,000元,並指他已「上了一課」。
Key Points
- 被告王志輝KHAN ADEEL,報稱22歲、任職售貨員,被控兩罪,包括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襲擊警員25443黃偉林。
- 控罪指事件發生於2025年8月27日,地點是葵涌廣場2樓夏季書店外;擾亂秩序部分涉及大聲叫囂,襲警部分則指他曾篤警員胸口。
- 熊官表示,雖然有多段片段拍到雙方爭執經過,相關影片亦曾在網上流傳,但全部片段都沒有拍到涉案襲擊過程,因此控方不依賴該些片段證明襲警指控。
- 案中曾有一名街外證人稱見到被告篤警員胸口數下,但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而且控方沒有在庭上傳召該人作供,故法庭只給予其說法很少比重。
- 熊官特別質疑,若涉案警員當時真的感到受襲,事後反應卻只是警告被告可能干犯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這與其指稱受襲的說法並不相稱。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對本港讀者的意義,在於它清楚顯示刑事審訊最終仍取決於證據是否可靠,而不是單靠現場氣氛、網上流傳片段,或控方對事件的描述。 即使法庭未能接納較嚴重的襲警指控,被告在公眾地方作出粗暴、無禮及具挑釁性的行為,仍可構成刑事罪行,並帶來刑事紀錄及罰款後果。 對涉及警民衝突的案件而言,裁決亦反映法庭會仔細檢視警員證供與客觀材料是否吻合,這對維持審訊公正及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都有實際影響。
被告早前已就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認罪。根據控罪內容,他被指在葵涌廣場2樓夏季書店外大聲叫囂,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星島及am730則概述為他在書店外以粗口辱罵警員,並與警員發生爭執。 辯方求情時指出,事件起源於書店之間的爭執,之後事態升級,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意,並向警員及當日在場人士致歉,承認自己做法「非常錯」,亦同意應有禮對待警員。
在襲警控罪方面,法庭的關鍵考慮集中於證據基礎是否足夠穩妥。熊官指出,控方所依賴的核心證人其實是聲稱受襲的警員,但該警員在庭上作供時表現迴避,連簡單提問亦未能清楚回答,在辯方盤問下證供亦有動搖。 由於客觀片段沒有拍到所指的篤胸口動作,而街外證人的說法又未經庭上正式傳召及其他證據支持,法庭最終認為未能在刑事標準下穩妥接納襲警指控,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過,熊官同時指出,被告屬「自招嫌疑」,因此拒絕其訟費申請。 在量刑時,熊官直言,從影片所見,被告當時的表現非常無禮及激進,法庭一度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但綜合考慮其年紀尚輕、過往沒有案底、已失去工作、願意承擔責任及表達歉意後,法庭認為罰款已足以反映案情,最終判處罰款3,000元。 熊官亦寄語被告經歷本案後要學習更成熟地處事,並尊重他人、保持禮貌。
被告早前已就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認罪。根據控罪內容,他被指在葵涌廣場2樓夏季書店外大聲叫囂,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星島及am730則概述為他在書店外以粗口辱罵警員,並與警員發生爭執。 辯方求情時指出,事件起源於書店之間的爭執,之後事態升級,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意,並向警員及當日在場人士致歉,承認自己做法「非常錯」,亦同意應有禮對待警員。
在襲警控罪方面,法庭的關鍵考慮集中於證據基礎是否足夠穩妥。熊官指出,控方所依賴的核心證人其實是聲稱受襲的警員,但該警員在庭上作供時表現迴避,連簡單提問亦未能清楚回答,在辯方盤問下證供亦有動搖。 由於客觀片段沒有拍到所指的篤胸口動作,而街外證人的說法又未經庭上正式傳召及其他證據支持,法庭最終認為未能在刑事標準下穩妥接納襲警指控,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過,熊官同時指出,被告屬「自招嫌疑」,因此拒絕其訟費申請。 在量刑時,熊官直言,從影片所見,被告當時的表現非常無禮及激進,法庭一度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但綜合考慮其年紀尚輕、過往沒有案底、已失去工作、願意承擔責任及表達歉意後,法庭認為罰款已足以反映案情,最終判處罰款3,000元。 熊官亦寄語被告經歷本案後要學習更成熟地處事,並尊重他人、保持禮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