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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犯案男生認與12歲女友性交 判囚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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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犯案男生認與12歲女友性交 判囚26個月

Summary

區域法院周五就一宗涉及未成年女童的性罪行案件判刑,一名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的設計學校男學生,早前承認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入獄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指出,被告在與女童發展情侶關係初期,已被女童父親明確警告不要與對方性交,但仍未能自制,最終兩度犯案,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法庭有責任發出清晰阻嚇信息。

Key Points

  •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女事主X當時12歲,二人年齡相差11年,法庭形容女童屬心智未成熟及脆弱,需要法律特別保護。
  • 案情指,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發展成情侶;X父親於2024年1月得悉二人關係後,曾提醒被告X只有12歲,並警告不可性交。
  • 兩次非法性交分別發生於2024年1月初、將軍澳善明邨一個單位,以及2024年2月11日、東莞樟木頭一個單位,兩次均在無使用安全套或其他保護措施下進行。
  • 女童於2024年2月16日因與被告爭吵及分手後,情緒激動地向父親透露曾與被告性交,並堅持報警;其後她再向父母交代兩次性交地點及經過。
  • 被告其後向X父母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會面時更進一步承認兩次均無使用避孕套;案件經學校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跟進調查,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

Why It Matters

本案反映,法庭處理涉及13歲以下女童的性罪行時,重點不只在於是否有暴力、恐嚇或利誘,而是法律對幼童的絕對保護,以及被告是否明知年齡仍然犯案。 判詞亦顯示,受害人的創傷報告、學業受影響、與家人關係惡化及自殺傾向,再加上被告被評為中至高重犯風險,均會直接影響量刑取向。 案件編號為DCCC96/2025。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與X屬情侶關係,案件不涉及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而本案亦屬單次關係中的事件,並指被告沒有戀童傾向。 辯方又在庭上提到,被告因覺得X「好靚,外表吸引佢」而喜歡上對方;法官則關注被告在報告中曾稱,以為X有15、16歲,辯方回應指,被告初相識時因X的身高及說話態度而有此誤會,但在X父親明確指出她只有12歲後,被告仍在知悉真實年齡下與她非法性交。 法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沒有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工作,父母離異,現與母親同住,父親已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法官同時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 至於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則顯示,事件在事發後兩年間仍對她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下降、學業受損,甚至需要重讀中一,與母親關係惡化,並頻繁情緒失控及出現自殺傾向。 周官強調,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目的在於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兒童,法庭有責任清楚表明此類行為不可接受。 她亦指出,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但二人在短短約4個半月的拍拖期間已兩度發生非法性交,而且沒有採取保護措施,令女童承受懷孕及感染性病風險。 綜合被告明知女童年齡、曾受父親警告仍犯案、受害人創傷嚴重,以及案件需要阻嚇等因素後,法庭最終判處兩罪共監禁26個月。
案件編號為DCCC96/2025。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與X屬情侶關係,案件不涉及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而本案亦屬單次關係中的事件,並指被告沒有戀童傾向。 辯方又在庭上提到,被告因覺得X「好靚,外表吸引佢」而喜歡上對方;法官則關注被告在報告中曾稱,以為X有15、16歲,辯方回應指,被告初相識時因X的身高及說話態度而有此誤會,但在X父親明確指出她只有12歲後,被告仍在知悉真實年齡下與她非法性交。 法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沒有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工作,父母離異,現與母親同住,父親已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法官同時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 至於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則顯示,事件在事發後兩年間仍對她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下降、學業受損,甚至需要重讀中一,與母親關係惡化,並頻繁情緒失控及出現自殺傾向。 周官強調,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目的在於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兒童,法庭有責任清楚表明此類行為不可接受。 她亦指出,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但二人在短短約4個半月的拍拖期間已兩度發生非法性交,而且沒有採取保護措施,令女童承受懷孕及感染性病風險。 綜合被告明知女童年齡、曾受父親警告仍犯案、受害人創傷嚴重,以及案件需要阻嚇等因素後,法庭最終判處兩罪共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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