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第二宗國安案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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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黃之鋒周四在高等法院被判監10年,此案涉及他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為他第二宗《港區國安法》定罪案件。 主審法官陳詞指出,案件屬「情節嚴重」類別,因此按法例須處至少10年監禁。 黃之鋒原本正就「47人案」中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服刑4年8個月,法庭下令新案刑期與舊案餘下兩個月零兩日同期執行。 綜合判刑安排後,他原定於明年1月7日完成前案刑期的時間,將延後至2036年後期,除非日後獲得減刑。
Key Points
- 高等法院的法庭日誌於周二更新,列明案件於周四上午9時30分判刑,程序預計約30分鐘完成。
- 黃之鋒於9月承認控罪,案情指他在2020年與流亡海外的羅冠聰及其他人串謀,要求外國對北京及香港政府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 法官指出,黃之鋒及其同夥利用與海外高層官員及機構的聯繫,透過社交媒體及西方主要新聞機構推動外部干預。
- 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一直被羈押,當時他就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警察總部外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認罪,其後再因國安案件繼續服刑。
- 周四聆訊有外國領事到庭旁聽,法院外聚集大批傳媒,現場亦有數十名警員戒備;黃之鋒由囚車押送到庭。
Why It Matters
這次判刑不單是黃之鋒個人的刑期延長,更顯示《港區國安法》下不同案件可接續帶來長期監禁後果,尤其對已在囚的政治人物影響更為直接。 對香港社會而言,法庭把勾結外國勢力行為界定為「情節嚴重」,亦反映相關案件一旦定罪,量刑起點可以相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