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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仲裁條例展開一個月諮詢 爭取明年內完成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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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仲裁條例展開一個月諮詢 爭取明年內完成修例

Summary

律政司於今日就《仲裁條例》(第609章)擬議的法例修訂展開為期一個月的持份者諮詢,諮詢期至10月27日。是次諮詢涵蓋14項具體修訂建議,源自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組審視的25項議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例旨在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計劃明年初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爭取明年內完成修訂工作 。

Key Points

  • 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組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副司長張國鈞博士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業界的專家
  • 小組將25項議題歸納為四大範疇:「速度與便利性」、「保密性」、「適用範圍」及「公平與公義」
  • 主要建議包括:承認及執行電子裁決和電子簽署;若事宜明顯缺乏理據或超出仲裁庭管轄權,可採用簡易程序裁決;延長涉及欺詐或貪污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時限
  • 建議若原訴訟法庭就撤銷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決定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當事人可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
  • 是次改革以提升速度、便利與終局性、加強保密保障、確保公平及公義,以及尊重當事人自主為核心原則

Why It Matters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擬議的法例修訂是確保香港仲裁框架緊貼國際最新發展的重要一步,讓仲裁更便利用於解決各類爭議,吸引更多企業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盡享香港優化且與時俱進的仲裁法律框架及國際公認的仲裁服務 。是次改革亦是落實《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2026年施政報告》指定項目的具體行動 。 律政司會向相關持份者發出諮詢文件,涵蓋法律專業團體、仲裁機構、爭議解決及法律相關組織、仲裁從業者及法律專業人員、政府諮詢組織及部門、法定組織、學術界、商會、行業協會、銀行及財富管理協會,以及仲裁服務的其他商業用戶等 。諮詢期至2026年10月27日結束,律政司在考慮持份者意見後,計劃於明年初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爭取在明年內完成修訂工作 。 在工作小組提出的四個範疇建議中,「速度與便利性」方面包括承認及執行電子裁決和電子簽署,以及若某項事宜、申索或抗辯明顯缺乏理據或明顯超出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庭可以簡易程序作出裁決 。「適用範疇」方面,小組建議除當事人另有明確協議,仲裁協議的管限法律應為仲裁地法律 。「保密性」方面,小組建議釐清及加強《仲裁條例》第18條下保密性的法定框架 。「公平與公義」方面,則建議延長涉及欺詐或貪污情況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時限,並允許當事人就上訴許可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 。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擬議的法例修訂是確保香港仲裁框架緊貼國際最新發展的重要一步,讓仲裁更便利用於解決各類爭議,吸引更多企業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盡享香港優化且與時俱進的仲裁法律框架及國際公認的仲裁服務 。是次改革亦是落實《香港第一個五年規劃》及《2026年施政報告》指定項目的具體行動 。 律政司會向相關持份者發出諮詢文件,涵蓋法律專業團體、仲裁機構、爭議解決及法律相關組織、仲裁從業者及法律專業人員、政府諮詢組織及部門、法定組織、學術界、商會、行業協會、銀行及財富管理協會,以及仲裁服務的其他商業用戶等 。諮詢期至2026年10月27日結束,律政司在考慮持份者意見後,計劃於明年初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爭取在明年內完成修訂工作 。 在工作小組提出的四個範疇建議中,「速度與便利性」方面包括承認及執行電子裁決和電子簽署,以及若某項事宜、申索或抗辯明顯缺乏理據或明顯超出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庭可以簡易程序作出裁決 。「適用範疇」方面,小組建議除當事人另有明確協議,仲裁協議的管限法律應為仲裁地法律 。「保密性」方面,小組建議釐清及加強《仲裁條例》第18條下保密性的法定框架 。「公平與公義」方面,則建議延長涉及欺詐或貪污情況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時限,並允許當事人就上訴許可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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