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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桌球選手態度 青年推人出馬路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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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桌球選手態度 青年推人出馬路罪成候判

Summary

區域法院裁定,29歲無業被告謝智康於2024年10月14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638號譽.港灣外巴士站,襲擊桌球參賽者陳嘉健,罪名為一項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暫委法官黃雅茵裁決時指出,被告在案發前曾於事主身後徘徊,又利用巴士站膠板遮掩身影,待巴士關門、前燈閃動、準備開出時從後撲向事主,顯示他必然知道巴士即將行駛。 法官認為,被告的目的不只是普通推撞,而是決意把事主撞出馬路,令對方有機會被巴士撞到,因此裁定罪成。 由於法庭對被告精神狀態存疑,案件押後至2026年11月24日判刑,期間先索取精神科報告,被告須還押。

Key Points

  • 被告謝智康,29歲,報稱無業,庭上透露曾任倉務員,並有3項案底,曾涉管有危險藥物等罪名。
  • 控罪指他於2024年10月14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638號譽.港灣外巴士站,意圖使陳嘉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犯案。
  • 控辯雙方承認,案發當晚陳嘉健在友人陪同下到桌球室參加比賽,被告則是現場觀眾,賽後一路尾隨至巴士站。
  • 晚上約11時,巴士完成上落客後沿直線向前行駛,被告與事主發生身體接觸,兩人倒地,事主右肩撞到巴士車頭,左手腕扭傷。
  • 事主另有左上頜及右手腕擦傷,右肩及左手腕有壓痛;同行友人見狀拍打巴士示意停車,被告則趁機逃去。

Why It Matters

本案焦點不只在於被告有否出手,更在於法庭如何從閉路電視、巴士當時的狀態,以及被告尾隨、埋伏、再度施襲等行為,推斷其主觀犯意。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反映在公共交通站頭附近施襲,因涉及行駛中或即將開出的車輛,風險遠高於一般街頭衝突,刑責亦可相當嚴重。 案情顯示,事主陳嘉健當晚在新蒲崗一間桌球室參加比賽,被告謝智康則在場觀戰。 比賽結束後,陳與友人區子軒離開,被告一直尾隨二人到附近譽.港灣外的巴士站候車。 控方指,當一輛98C巴士準備駛離時,被告突然把陳推向巴士,令陳失平衡跌倒,肩膀撞向巴士車頭,手腕受傷。 事主在審訊中供稱,自己當時正與友人閒談,突然被人從後用力推出馬路,完全來不及防範,整個人「飛咗出去」撞向巴士。 法官在裁決中提到,閉路電視未能完全清楚拍到被告究竟是用拳頭、手掌,還是如他在警誡會面所稱以右手肘擊打事主背部,但無論具體動作如何,結果都是令事主向前跌出,與被告所稱「無乜用力」明顯不符。 法官因此認為,這說法只是企圖淡化責任,不接納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開脫內容。 相反,法官接納陳嘉健是誠實可靠證人,證供沒有內在矛盾。 更關鍵的是,法官認為被告犯案前的舉動具有明顯部署意味。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到達巴士站後,曾在事主後方停留觀察,並以巴士站膠板遮掩自己身影。 到他施襲前一刻,巴士已停站一段時間,車門關上,前燈閃動,屬即將開車的狀態。 法官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必然意識到巴士司機會開車,而事主與馬路距離甚近,被告從後撲向事主,必然是要把對方撞出馬路,甚至令其被巴士撞上。 法官又指出,事主起初未有即時完全跌出馬路時,被告更進一步出拳施襲,顯示他並非一時碰撞,而是決意要把事主推到馬路上。 這一點成為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的重要基礎。 被告在兩日後被捕,曾向警方表示,因不滿事主比賽時態度傲慢,見對方「篤波咁串」,一時衝動才出手。 庭上亦透露,被告父親已離世,辯方稱他案發時並無吸毒習慣。 不過,黃官認為,被告僅因不滿對方言詞或態度,便尾隨並在巴士站施襲,法庭對其精神狀態有疑問,因此先索取精神科報告,再作判刑決定。 案件編號為DCCC88/2025。
案情顯示,事主陳嘉健當晚在新蒲崗一間桌球室參加比賽,被告謝智康則在場觀戰。 比賽結束後,陳與友人區子軒離開,被告一直尾隨二人到附近譽.港灣外的巴士站候車。 控方指,當一輛98C巴士準備駛離時,被告突然把陳推向巴士,令陳失平衡跌倒,肩膀撞向巴士車頭,手腕受傷。 事主在審訊中供稱,自己當時正與友人閒談,突然被人從後用力推出馬路,完全來不及防範,整個人「飛咗出去」撞向巴士。 法官在裁決中提到,閉路電視未能完全清楚拍到被告究竟是用拳頭、手掌,還是如他在警誡會面所稱以右手肘擊打事主背部,但無論具體動作如何,結果都是令事主向前跌出,與被告所稱「無乜用力」明顯不符。 法官因此認為,這說法只是企圖淡化責任,不接納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開脫內容。 相反,法官接納陳嘉健是誠實可靠證人,證供沒有內在矛盾。 更關鍵的是,法官認為被告犯案前的舉動具有明顯部署意味。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到達巴士站後,曾在事主後方停留觀察,並以巴士站膠板遮掩自己身影。 到他施襲前一刻,巴士已停站一段時間,車門關上,前燈閃動,屬即將開車的狀態。 法官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必然意識到巴士司機會開車,而事主與馬路距離甚近,被告從後撲向事主,必然是要把對方撞出馬路,甚至令其被巴士撞上。 法官又指出,事主起初未有即時完全跌出馬路時,被告更進一步出拳施襲,顯示他並非一時碰撞,而是決意要把事主推到馬路上。 這一點成為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的重要基礎。 被告在兩日後被捕,曾向警方表示,因不滿事主比賽時態度傲慢,見對方「篤波咁串」,一時衝動才出手。 庭上亦透露,被告父親已離世,辯方稱他案發時並無吸毒習慣。 不過,黃官認為,被告僅因不滿對方言詞或態度,便尾隨並在巴士站施襲,法庭對其精神狀態有疑問,因此先索取精神科報告,再作判刑決定。 案件編號為DCCC8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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