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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經理藏女友女兒色情影像囚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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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經理藏女友女兒色情影像囚42月

Summary

47歲搬屋公司經理C.K.H.A.早前承認18項控罪,周一(8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監42個月,控罪包括7項非禮、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受害人為其女友年約11至12歲的女兒X。 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出,X一直視被告為家庭成員,但被告在元朗住所內多番侵犯她,嚴重破壞信任;更拍攝及保存X裸露和遭性侵的畫面,令她承受額外心理創傷。

Key Points

  • 被告C.K.H.A.,47歲,任職搬屋公司經理,承認7項非禮、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 7項非禮指控涉及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間,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
  • 兒童色情物品相關控罪涵蓋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5日,涉及173張相片及50段影片,全部與X有關。
  • 徐官引述心理及背景報告稱,被告聲稱受酒精影響,錯誤把X視作女友,因而對她產生不當性興趣。
  • 警方於2024年4月5日因X兄長與被告爭執到場,先在其銀包發現兩張X的照片,再在手機及紅米平板檢獲更多影像。
  • 案情顯示,X於2012年出生,案發時只有11至12歲,其生父於2014年去世,其後她與兄長Y及母親Z同住。 被告則於2019年與Z成為情侶,之後遷入元朗單位與一家同住。 2024年4月5日,X的兄長與被告發生爭執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被告銀包內找到兩張X的照片,其中一張顯示X躺在床上、雙眼閉上、衣服被掀起,另有一隻戴銀戒指的手撫摸其胸部;另一張則拍到X的腰部,警方留意到相中戒指款式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 警方同日下午搜查住所,檢取被告的手機及紅米平板電腦,發現內有兩個相簿,其中一個以X與被告的全名,並附有「上床做愛」、「成為情侶」等字眼命名,另一個則名為《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 警方其後在電子裝置內共檢取173張照片及50段影片,全部屬涉及X的兒童色情物品。 內容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X洗澡的片段,以及兩人在床上互相撫摸性器官的畫面;另有相片顯示被告的陰莖靠近X嘴唇,被告亦曾拉起X上衣並親吻其胸部。
  • 徐官判刑時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以暴力、威逼或利誘方式犯案,但兩人年齡相差逾30年,本身已令年幼的X難以理解、處理、避免或拒絕有關行為。 法官又指,X本應在家庭環境中受到保護,但住所反而成為她持續遭性侵的地方,而她一直視被告為家庭成員,被告卻利用這種近似後父的角色犯案,嚴重破壞誠信與信任。 徐官並指出,即使沒有提交創傷報告,法庭亦不能忽視X所承受的重大心理傷害。
  • 就被告背景方面,心理報告指未有發現被告有戀童癖,並認為其重犯風險較低,但需要接受正向輔導。 背景報告則提到,被告稱在2023年首次作出不當行為時受酒精影響,錯誤把X視為女友,並因此產生不當性興趣;他對所作所為感到羞愧,願意承擔後果。 被告亦親自撰寫求情信,稱因一己私慾傷害X及其家人,對此感到後悔,希望向她們致歉,並承諾改過自新。
  • 庭上另透露,被告因另一宗案件正在服刑,如行為良好,最早可於本年11月出獄。 徐官表示,原擬就本案18項控罪判囚3年10個月,並安排與另一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其中4個月原可同期計算。 但法庭考慮到被告在另一案的最早獲釋日期,現時只餘約兩個月刑期,最終決定在本案減刑4個月,故判監3年6個月,即42個月。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曾稱,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部分照片是在X睡覺時拍攝,並否認曾與X性交。

Why It Matters

本案顯示,香港法庭對家庭或同住環境中的性侵案件,尤其涉及兒童色情影像的製作與保存,會視為極嚴重,因為不單是身體侵犯,更牽涉對信任關係的利用及長遠心理傷害。 判刑理由亦反映,法庭即使接納心理報告指重犯風險較低,仍會把受害人年齡、同住關係及保存影像所造成的額外創傷,視為重要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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