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少年認與12歲女網友性交 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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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周二處理一宗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案件,現年18歲被告徐廣浩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 法官指出,控罪性質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在案發時年紀較輕,會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等報告,再決定是否採用監禁以外的刑罰,案件押後至9月9日判刑,被告在此期間須還押。
Key Points
- 被告徐廣浩現年18歲,在案中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編號為DCCC1045/2025。
- 案情指女事主X於案發時12歲,就讀小學六年級,於2024年1月透過社交媒體「快手」認識當時16歲的被告,而被告知悉她的年齡。
- 兩人其後曾見面數次,到2024年2月6日在新蒲崗某廣場再度見面時,被告提議一同前往男廁廁格。
- 控方案情指,被告要求X脫去下身衣物,X在被催促下並因好奇照做,其後被告戴上安全套與她性交。
- 過程中X表示感到疼痛並站起來,又向被告稱他所做的事並不合法,兩人之後離開現場。
- 案情進一步透露,事件並非即時揭發,而是由女童母親在日常管教中逐步發現異樣。 在案發當日,X因沒有準時回家,母親沒收其手機,其後發現手機內曾與他人討論性話題的內容。 約一星期後,X在母親追問下承認正與被告交往,並曾發生性行為。 到同年2月23日,X母發現女兒沒有出席學校活動,於是尾隨她外出,最終見到X與被告在公園內擁抱及接吻。
- X母其後上前與被告對質,被告當場承認曾與X性交。 母親之後帶同女兒及被告前往警署報案,事件因而曝光。 法醫檢驗結果顯示,X的處女膜有曾受插入式損傷的痕跡,成為案中重要醫學證據之一。
- 法庭在處理求情及量刑方向時,特別提到案件雖然涉及極嚴重的性罪行,但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6歲,與現時18歲的年齡不同,因此法官表示會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可能性。 為此,法庭下令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評估被告背景、重犯風險及是否適合其他處分方式。 不過,在正式判刑前,法庭仍下令被告還押,顯示案件性質及量刑考慮仍然嚴肅。
- 從已公開的案情可見,案件牽涉網上結識、線下多次見面,以及最終在商場男廁發生性行為等情節。 由於受害人案發時只有12歲,法律上屬13歲以下女童,相關控罪本身已屬嚴重罪行,法庭在判刑前需在被告年齡、案情嚴重性及社會保護需要之間作出衡量。
Why It Matters
案件現已進入量刑前階段,9月9日的判刑結果將顯示法庭如何在被告案發時年紀較輕與罪行嚴重之間作出取捨。 事件亦反映未成年人透過社交平台結識陌生人後迅速發展至線下接觸的風險,家長介入後才揭發的經過,對本港家庭與學校均具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