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女童案罪成 民青局將查
HK01 · 3 SOURCESabout 3 hours ago3 MIN

Summary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及一宗橫跨多年的性罪行案件,區域法院今日裁定他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須即時還押,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至於另一項非禮罪,法庭則裁定不成立。 政府其後表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已收到元朗區議會主席及3名元朗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發出的來函,將按《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委任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Key Points
- 案件編號為DCCC424/2024,施駿興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兩項控罪均與同一名女事主X有關。
- 控方案情指,施駿興於2008年11月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當時11歲的女童X,另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一個單位與當時13歲的X非法性交。
- 女事主供稱,她在小學時於學校課外活動認識施駿興,對方曾接她放學並帶她到公園,其後她升中後與施重遇並發展成情侶關係。
- 就非法性交控罪,法官陳廣池認為女事主就性交過程交代詳細,證供亦符合少女情竇初開、對被告有濃厚愛意的情況,因此接納其證供並裁定罪成。
- 至於非禮控罪,法官認為控方未能確證案發時間及地點,因此裁定該罪不成立;而施駿興供稱案發時與同事在家中開會,法官則認為其證供不盡不實。
- 案件背景顯示,女事主是在事隔十多年後報警,案件其後在區域法院審理。 根據案情,施駿興與女事主最初在學校課外活動中認識,當時女童年僅11歲;至2011年3月14日,即女童約13歲時,雙方在天水圍一個單位發生性行為,成為本案最終被裁定罪成的核心指控。 法官陳廣池在裁決中,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對於較早發生、涉及公園內非禮的指控,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就控罪所指的時間及地點提出足夠證據,因此未達刑事定罪門檻。 但對於非法性交控罪,法庭則認為女事主的證供具體、連貫,對事件經過有清楚描述,並認為其表現與當年年輕少女墮入愛河的心理狀態相符,故接納其說法。
- 施駿興現年39歲,在2023年區議會選舉中以3,588票當選元朗區議員,屬元朗市中心選區。 在刑事程序之外,案件亦已引發區議會層面的跟進。政府表示,非常重視區議員的品格和誠信操守,並會密切留意司法程序進展,作出適當跟進。 按照政府說法,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已接獲元朗區議會主席及3名當區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發出的來函,要求就事件發起調查;局方將依據《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委任監察委員會處理。
- 換言之,施駿興目前面對的不僅是刑事定罪後的判刑程序,亦要面對區議員身分下的制度性審視。 由於政府已表明會按既有法例及監察制度跟進,案件未來發展將集中在兩方面:一是10月27日的判刑結果,二是監察委員會調查如何展開,以及其後會否帶來進一步處理。
Why It Matters
此案的影響已由法院裁決延伸至區議會監察機制,意味事件不只涉及個人刑責,亦關乎公職人員的操守審視與制度跟進。 對市民而言,接下來除了留意10月27日判刑,亦會關注監察委員會調查會如何處理一名現任區議員的履職與誠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