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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瓊稱遭持續騷擾恐嚇 高院批出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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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瓊稱遭持續騷擾恐嚇 高院批出禁制令

Summary

已故賭王何鴻燊二房長女何超瓊,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前證監會持牌代表陳芃余自2025年3月起持續對她作出騷擾及恐嚇,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限制對方接觸她、靠近其物業,以及進入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和信德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附近範圍。 高院暫委法官周昭雯於9月30日頒下判詞,裁定原告方已妥當申述被告曾重複作出騷擾行為,並對何超瓊造成精神痛苦、焦慮或經濟損失,因此批出禁制令,以防止相關行為繼續發生。 判詞亦接納原告方所指,被告行為帶有威嚇元素,包括以虛假陳述為基礎威脅採取法律行動,並藉此向何超瓊索取2,000萬元。 由於何一方已放棄追討賠償,法庭沒有作出賠償命令,但下令被告支付訟費。

Key Points

  • 原告為何超瓊,由資深大律師萬崇理代表;被告為陳芃余,案件編號為HCA 528/2026,被告並無法律代表。
  • 入稟狀要求法庭禁止陳芃余直接或間接騷擾何超瓊、非法侵入何持有物業,並不得進入美高梅及信德辦公室30米範圍。
  • 原告方指,自2025年3月起,被告多次向美高梅管理層發電郵,聲稱何超瓊曾於2024年承諾給予財務主管職位。
  • 原告方又稱,被告曾發出律師信,指自己向何提供商業顧問服務,並索取2,000萬元費用,法官接納有關指稱涉及威嚇成分。
  • 被告未有按法庭指示存檔抗辯文件或證據,原告方因此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最終獲法庭批准。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顯示,在香港民事司法程序下,若原告能向法庭妥當申述持續騷擾、威嚇及可能涉及誹謗的行為,法庭可透過禁制令限制接觸、靠近及發布相關內容,以防止爭議進一步擴大。 判詞亦反映,即使原告聲稱曾蒙受經濟損失,訴訟策略上仍可選擇先以制止行為為主,而不一定堅持追討金錢賠償。 何超瓊一方在入稟時提出多項具體限制,除了要求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她,亦要求禁止對方以電話、電郵或其他方式接觸或聯絡她,並不得印製、製作、散發、傳送或以其他方式發布任何包含虛假、誹謗或貶損何超瓊的資料。 相關申請亦涵蓋物業及辦公地點範圍,當中包括不得非法侵入何超瓊擁有的物業,以及不得進入或停留於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及信德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30米範圍內。 判詞提到,原告方早前向法庭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理由是被告一直未有依照法庭指示存檔抗辯文件或證據。 雖然被告曾出席聆訊,並質疑何超瓊未有簽署屬實申述,指法庭文件上的簽名與香港交易所文件有出入,又質疑沒有第三方獨立律師見證,以及誓章日期與何超瓊身處香港的時間不符,但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這些質疑性質非常嚴重,甚至涉及對見證何簽署誓章的法庭人員作出指控,惟被告並無提出任何證據支持。 法官亦在判詞中表明,被告所稱必須由第三方見證下簽署屬實申述,並無法律基礎支持;至於被告曾聯絡何超瓊代表律師,要求對方證明自己確為何的律師,法官同樣認為被告沒有證據基礎去質疑原告方的法律代表身份。 在考慮原告方陳詞後,法官接納原告已妥當申述被告重複騷擾何超瓊,而被告知悉其行為會對何造成困擾,並有意圖藉騷擾對何造成傷害,令何承受精神痛苦、焦慮或經濟損失。 就威嚇部分,法官接納原告方所指,被告曾威脅何超瓊作出法律行動,並以虛假陳述作為基礎,聲言會向何、其家人或公司展開法律程序,亦會發布相關虛假陳述,藉此脅迫何交出2,000萬元。 on.cc的報道亦提到,網上資料顯示,被告與一名曾在2018年遭證監會除牌的代表同名,但報道未有進一步確認是否同一人。 至於金錢損失方面,判詞指法官接納何超瓊因被告行為而蒙受約22.9萬美元損失,但由於原告方已放棄相關追討,法庭最終沒有作出賠償命令,只下令被告支付訟費。 法官並指出,被告表現出重複嘗試接觸何超瓊、其家人及商業機構的傾向,並針對何作出失實指控及造成困擾和傷害,因此永久禁制令屬合適濟助,以免被告繼續作出侵權行為。
何超瓊一方在入稟時提出多項具體限制,除了要求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她,亦要求禁止對方以電話、電郵或其他方式接觸或聯絡她,並不得印製、製作、散發、傳送或以其他方式發布任何包含虛假、誹謗或貶損何超瓊的資料。 相關申請亦涵蓋物業及辦公地點範圍,當中包括不得非法侵入何超瓊擁有的物業,以及不得進入或停留於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及信德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30米範圍內。 判詞提到,原告方早前向法庭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理由是被告一直未有依照法庭指示存檔抗辯文件或證據。 雖然被告曾出席聆訊,並質疑何超瓊未有簽署屬實申述,指法庭文件上的簽名與香港交易所文件有出入,又質疑沒有第三方獨立律師見證,以及誓章日期與何超瓊身處香港的時間不符,但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這些質疑性質非常嚴重,甚至涉及對見證何簽署誓章的法庭人員作出指控,惟被告並無提出任何證據支持。 法官亦在判詞中表明,被告所稱必須由第三方見證下簽署屬實申述,並無法律基礎支持;至於被告曾聯絡何超瓊代表律師,要求對方證明自己確為何的律師,法官同樣認為被告沒有證據基礎去質疑原告方的法律代表身份。 在考慮原告方陳詞後,法官接納原告已妥當申述被告重複騷擾何超瓊,而被告知悉其行為會對何造成困擾,並有意圖藉騷擾對何造成傷害,令何承受精神痛苦、焦慮或經濟損失。 就威嚇部分,法官接納原告方所指,被告曾威脅何超瓊作出法律行動,並以虛假陳述作為基礎,聲言會向何、其家人或公司展開法律程序,亦會發布相關虛假陳述,藉此脅迫何交出2,000萬元。 on.cc的報道亦提到,網上資料顯示,被告與一名曾在2018年遭證監會除牌的代表同名,但報道未有進一步確認是否同一人。 至於金錢損失方面,判詞指法官接納何超瓊因被告行為而蒙受約22.9萬美元損失,但由於原告方已放棄相關追討,法庭最終沒有作出賠償命令,只下令被告支付訟費。 法官並指出,被告表現出重複嘗試接觸何超瓊、其家人及商業機構的傾向,並針對何作出失實指控及造成困擾和傷害,因此永久禁制令屬合適濟助,以免被告繼續作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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