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男涉麻雀館出千 經理稱坐姿偏左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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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涉及麻雀館懷疑「出千」的案件在法庭審理,被告周向前,45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在賭博中以欺詐手段、誤導的設計或虛假做法贏取金錢罪。 控罪指他於2024年12月6日在九龍上海街金濠麻雀娛樂打麻雀期間,為自己或他人贏取其他人港幣2.47萬元。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下午約1時進入麻雀館,半小時內參與9局「跑馬仔」,毛利2.6萬元,扣除麻雀館5%佣金後,實際贏得2.47萬元。 麻雀館經理供稱,他因被告坐姿偏向左邊、手部靠近麻雀枱左側,以及左手手袖有隆起而起疑,其後安排職員帶被告到後巷檢查;辯方則質疑,館方其實是見被告贏錢,才藉機帶他到後巷追討欠款。
Key Points
- 被告周向前45歲,報稱學生,被控於2024年12月6日在九龍上海街金濠麻雀娛樂,以欺詐手段在賭博中贏錢。
-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日下午約1時入場,身穿黑色Polo衫,並佩戴藍牙耳機,當日先兌換2.8萬元籌碼參與牌局。
- 他參與館內「跑馬仔」局,每局賭注為2,000元或4,000元,約30分鐘內共打9局,合共贏得2.6萬元。
- 由於其中5%須交予麻雀館作佣金,因此控方指被告最終實際贏款為2.47萬元,亦即控罪所指涉款金額。
- 麻雀館經理朱家賢供稱,職員帶被告到後巷檢查後,被告突然逃跑,並脫下外衣,留下藏於衣服內的鏡頭及黑色器材。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爭議,不只在於被告有否利用器材「出千」,亦涉及麻雀館職員何時起疑、為何在打完9局後才採取行動,以及後巷檢查的真正目的。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反映賭博場所對可疑行為的監察方式,最終仍須回到法庭上,以證供、時序與動機逐一比對,才能判斷是否構成刑事欺詐。
案件焦點之一,是控方與辯方對事件起因的不同描述。控方依賴麻雀館經理朱家賢的證供,指出他平日負責監察場內情況及招呼客人,亦會留意客人姿勢是否異常。 朱家賢稱,被告並非首次到該麻雀館打牌,而他過往對被告的印象是「打牌都係輸多」,並同意被告以前沒有「出千」紀錄。 然而,案發當日他留意到被告坐姿及手部偏向麻雀枱左邊,左手手袖又有隆起,因而覺得有可疑。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當日進場時穿黑色Polo衫,並戴有藍牙耳機。 朱家賢在庭上進一步解釋,他猜測被告可能在衣袖內放置鏡頭,用來觀察其他牌面,再透過藍牙耳機接收他人指示。 不過,他亦承認這只是其猜測,並不能確認整套系統當時是否已經開啟或正在運作。 換言之,控方現階段所依據的,除了被告的贏錢紀錄與現場發現的器材外,亦包括經理對其姿勢、衣袖外觀及佩戴耳機的觀察。
辯方的盤問則集中於另一個可能動機。辯方指出,被告當時其實欠麻雀館6萬元,朱家賢得知被告當日贏錢後,才把他帶到後巷,目的是要求他還款,而非真正懷疑他「出千」。 朱家賢對此表示不同意,並稱不記得被告是否有欠款。 辯方又質疑,如果朱家賢自被告入座起已經懷疑其作弊,為何要待9局牌後才要求檢查。 朱家賢回應稱,即使心生懷疑,也需要先作觀察,不能一開始便直接阻止對方。
案件另一個值得留意之處,是被告在後巷的行為。朱家賢供稱,他透過耳機聽到後巷有人逃跑,於是前往查看,見到被告脫下外套,以及藏在衣服內的鏡頭和黑色器材。 這部分證供對控方而言,顯然是用以支持被告身上確有可疑裝置;但辯方則試圖淡化其證明力,並從館方追債的角度挑戰整體事件背景。
從現有案情可見,法庭需要處理的不只是被告是否在短時間內贏得大筆款項,而是這筆贏款是否透過欺詐手段取得。 由入場時的衣著與耳機、牌局進行時的姿勢與手袖、到後巷逃跑及遺下器材,控辯雙方正圍繞同一連串事實,提出截然不同的詮釋。 最終關鍵,將在於法庭如何評價經理證供的可信性,以及器材與 alleged「出千」方式之間能否建立足夠關連。
案件焦點之一,是控方與辯方對事件起因的不同描述。控方依賴麻雀館經理朱家賢的證供,指出他平日負責監察場內情況及招呼客人,亦會留意客人姿勢是否異常。 朱家賢稱,被告並非首次到該麻雀館打牌,而他過往對被告的印象是「打牌都係輸多」,並同意被告以前沒有「出千」紀錄。 然而,案發當日他留意到被告坐姿及手部偏向麻雀枱左邊,左手手袖又有隆起,因而覺得有可疑。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當日進場時穿黑色Polo衫,並戴有藍牙耳機。 朱家賢在庭上進一步解釋,他猜測被告可能在衣袖內放置鏡頭,用來觀察其他牌面,再透過藍牙耳機接收他人指示。 不過,他亦承認這只是其猜測,並不能確認整套系統當時是否已經開啟或正在運作。 換言之,控方現階段所依據的,除了被告的贏錢紀錄與現場發現的器材外,亦包括經理對其姿勢、衣袖外觀及佩戴耳機的觀察。
辯方的盤問則集中於另一個可能動機。辯方指出,被告當時其實欠麻雀館6萬元,朱家賢得知被告當日贏錢後,才把他帶到後巷,目的是要求他還款,而非真正懷疑他「出千」。 朱家賢對此表示不同意,並稱不記得被告是否有欠款。 辯方又質疑,如果朱家賢自被告入座起已經懷疑其作弊,為何要待9局牌後才要求檢查。 朱家賢回應稱,即使心生懷疑,也需要先作觀察,不能一開始便直接阻止對方。
案件另一個值得留意之處,是被告在後巷的行為。朱家賢供稱,他透過耳機聽到後巷有人逃跑,於是前往查看,見到被告脫下外套,以及藏在衣服內的鏡頭和黑色器材。 這部分證供對控方而言,顯然是用以支持被告身上確有可疑裝置;但辯方則試圖淡化其證明力,並從館方追債的角度挑戰整體事件背景。
從現有案情可見,法庭需要處理的不只是被告是否在短時間內贏得大筆款項,而是這筆贏款是否透過欺詐手段取得。 由入場時的衣著與耳機、牌局進行時的姿勢與手袖、到後巷逃跑及遺下器材,控辯雙方正圍繞同一連串事實,提出截然不同的詮釋。 最終關鍵,將在於法庭如何評價經理證供的可信性,以及器材與 alleged「出千」方式之間能否建立足夠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