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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裁定《苹果》诽谤向心夫妇 须赔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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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裁定《苹果》诽谤向心夫妇 须赔150万元

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就一宗诽谤案作出判决,裁定《苹果日报》在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刊登的10篇纸本及网络报道,对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其主席向心及其妻龚青构成诽谤。法官潘兆童指出,被告苹果日报有限公司及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在审讯时没有派代表出庭,也没有提交证人供词或其他证据支持抗辩,因此判两家公司合共赔偿150万港元,并支付诉讼费。

Key Points

  • 本案原告为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心和龚青;被告原先包括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时任总编辑罗伟光,以及数家海外公司和人士。开审前,罗伟光已与原告和解,其余数名被告则不再被追究。案件编号为HCA 2424/2019。
  • 原告指,《苹果》于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期间,共发布10篇相关文章,包括8篇网站报道及2篇报章报道,指称中国创新投资是按中共和解放军意愿成立的情报机构,向心与龚青则是中国特务或情报人员,按照指示在香港从事情报和渗透活动。
  • 相关报道还称,原告每年获得中共或解放军提供的大量秘密资金,在香港秘密搜集情报,渗透民主、反共或港独运动,并涉嫌参与2015年非法绑架、移交及拘留香港市民事件,又与三合会勾连,动员媒体宣传中共并打压异见人士。法院认为,这些文章措辞直接,足以令原告遭受蔑视、嘲笑和疏远。
  • 原告一方表示,涉案文章刊出时,向心夫妇身在台湾,相关指控导致台湾当局于2019年11月对两人展开调查,并限制二人离境,使他们无法返港参与公司运作;中国创新投资股价也明显下跌,夫妇私人生活同样受影响,包括银行账户被取消等。向心夫妇在庭上还提到,台湾当局其后已决定不就“共谍罪”起诉两人,并解除出境限制。
  • 被告曾以“特权保护”以及基于公共利益和新闻报道工作的理由抗辩,称相关事项有报道需要;但法官指出,被告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曾核实指控、曾给予原告解释机会,或曾转载原告否认指控的声明,因此不接纳有关抗辩。
  • 在赔偿方面,原告原先合共索偿300万元。法官表示,诽谤赔偿须综合考虑名誉受损、羞辱及伤害等因素,最终判中国创新投资获赔60万元,向心获赔50万元,龚青获赔40万元,合共150万元;其中向心及龚青的金额包含各10万元加重赔偿,另被告须支付诉讼费。

Why It Matters

这宗判决对香港读者的意义,在于法院再次表明,即使报道声称涉及公共利益,若发布者无法提出核实过程、证据基础及给予当事人回应机会,相关抗辩仍可能失败。 案件也说明,牵涉跨境调查、上市公司运作和个人名誉的报道,一旦被裁定失实,影响可延伸至商业经营、出入境安排以及后续诉讼成本。